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洁
●一个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必定是一个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运用的智者
●司法语言研究的建设标志着司法改革、司法公正达到了新的水准
“徒法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要靠人来执行。法律人因此而身负神圣的职责,公正执法应是他们追求的永恒目标。这需要法律人不仅有对法律忠诚的品格,还要拥有一种独立的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和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表现为用法律的方法,法律的思维,法律的语言来履行职责的能力和职业习惯。
近年来,司法改革出台了不少举措,其中的某些亮点都与司法语言有关。例如把拘留所墙上的大标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换成了青山绿水的风景画。不要看这一小小的举动,可以说这是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向尊重人权、民主迈进的一步脚印。如果我们用法律的方法,法律的思维,法律的语境来分析,拘留所关押的人都是犯罪嫌疑人,不能排除其中有人并无新的犯罪事实,他还坦白什么呢?这种情况下,坦白从宽这样的标语无疑带有强加于人的味道。如今,罪犯改称犯罪嫌疑人;法官统一着袍;律师也统一着装,法庭初步有了规范用语的规定等等,这些有声语言和身体语言的变化,预示着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法律语言的建设已经提到日程上来了。
法律语言研究的对象是法律和语言的关系。这是抽象概念上的说法。具体地说,法律语言研究实践(包括立法和司法、司法解释、执行等等)过程中,关系到立法语言表述是否准确;司法执法过程中使用语言是否公正的现象。这些语言现象都是在法律的产生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包括:准确的、有偏差的,有错误的现象;法律语言研究的实体是具体的法律语料。这些语料来自某一部法律文本(立法语料)或具体的某一案例(司法语料)或执法的某个环节和场景。研究法律和语言之间关系的焦点是:法律语言是否准确、公正、合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不少新的法律或是修改后的法律。在诸多的法律文本中存在语言表述不准确,不合乎语法,不合乎逻辑等语言现象,不少文章已对此种现象或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或指出其错误之处。例如国家教育部主管的“语言文字应用”期刊上就开辟了“法律语言”专栏,发表了不少讨论法律语言的文章。
近年来,法制日报、南方周末等报上也发表了关于法律语言的文章,如贺卫方教授的《把“狗急跳墙”扫出法律文书》;郝铁川教授《中国———语言、思维与法律》。前者讨论司法语言,后者重点讨论立法语言。
司法语言是法律实施层面上使用的语言,包括司法口语和书面语言。法律的实施和运用依赖于司法口语和法律文书的书面语言交替使用来完成。而法庭是司法程序中口头语言使用较集中的环节。
我国推行新的审判方式后,要求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这要求检察官、律师具备交叉询问的语言能力;要求法官从纠问式的语境阴影中走出来,丢掉纠问式的思维模式,能够及时、准确地把握法庭上控、辩双方的互动语言,作出公开公正的裁判,使庭审活动公平公正地进行到底。
显然,我国法庭审判并不是“交叉询问制”,我们只是在证人出庭举证质证时,才使用“交叉询问”这种语言模式。因此,司法人员对交叉询问语言模式的学习和运用,应是我国司法改革庭审活动的配套工程,它直接影响法庭审理的水准,法庭审判的公正。
在“交叉询问”这种语言模式中,语用主体(问话人)和话语客体(受话人)处在一个结构平面上。语用者的法律思维同时产生这种思维内容的法律语言。语用主体(检察官或律师)的思想品格和关于法律知识、百科知识,语言组合能力,是构成成功的“交叉询问言语链”的主要因素。在具体的交叉询问中,语用主体和话语客体构成相对立的问话和答话言语链,并且相互交叉渗透,相互交换信息,不断改变着对话的语境因素。比如随着双方话题流程的推进,丢掉旧的话题,产生新的话题等复杂情况。这需要检察官和律师、法官具有法律的思维和法律语言应变能力,逻辑的思维和推理及语言组合的问答语言智慧。
从这种意义来说,和法官着袍的身体语言相比,举证质证过程中交叉询问的言语链不那么好组合。这些言语链都应该是围绕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有着内在逻辑关系的串串问句和答句,是充满法律人的机敏和智慧的司法语言。司法工作者和律师要做好交叉询问司法语言智慧这个软件,不仅要有法律知识,还要有科学的精神和对法律的忠诚。进而学习研究交叉询问的规律和技巧,并要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磨练技能和意志,才能爆发出法律人司法语言的智慧火花,使司法的公正之剑更加锋利。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具备了这种司法品格和司法能力的法律人。北京解放初至上世纪90年代末,京城有位著名的预审员叫汲潮。他写过一本书:《预审员的札记》。书中有他办的一些著名大案的预审问话实录,其中都透出汲潮运用司法语言的智慧,为此他曾受过周恩来总理的表扬。我写书、讲课都引用汲潮的司法语言案例,分析他的问话言语链,希望让读者和学生们能领悟到汲潮使用司法语言的精华。全国人大代表、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方工检察长,全国优秀法官尚秀云,也一定是司法语言的智者,不然他们不会成为优秀的法律人。可惜的是,至今我们还没有能好好总结他们是如何用法律的方法、法律的思维、法律的语言来秉公执法的。
应该说,司法实践中的语言运用需要规范化、科学化的理论指导;司法语言的研究需要联系实际,从司法实践中汲取营养,提炼规律,做有针对性、有实际应用价值的课题研究。总之,要好好研究司法语言,好好使用司法语言,因为这太重要了。司法语言研究和应用的滞后,会成为司法改革,比如庭审方式改革的羁绊。因为司法人员没有交叉询问的语言运用能力,会使证人出庭举证质证空流于形式。所以,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需要司法语言研究和培训的配套工程尽快启动,以保证司法公正真正落到实处。
来源: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www.yfzs.gov.cn/gb/info/xsll/2003-04/29/2250043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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