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语言大多是曲折语,其特点是严谨,表现为主语与谓语,形容词修饰语与中心语的结合要求一致严格的关系,动词对它所支配的宾语也有特定一致的要求。正是这种牵丝攀藤般的形式,使得西方语言在表述法律严谨、复杂的法律内容的时候得心应手。例如英国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是由一句话构成的,前面首先使用一个“Beitenacted...”的颁布套语enacting/promulgation formula,然后再一条一条地列出具体的法律内容。这样的法律条文必然很长,并带有各种复杂的附加修饰成分、插入语、并列结构和同位语等句子成分,有时虽然造成阅读和理解甚至使用上的困难,但是却能保证法律内涵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严密性。而汉语作为一种表述形式灵活,缺乏形态变化的语言,其最大特点就是结构力求单纯。表现在语体风格上就是短小精悍,言简意赅,曲折涵蓄。这就使得中国的法律语言表现为两种“先天不足”的特质:
一方面,就句法层面而言,汉语仅靠语序和虚词调整语法结构,而且虚词往往可以省略,所以表达中意合现象非常普遍。加之法律语言多用长句、散名、紧句,而汉语则多短句、整句和松句。所以句子一长,词语一多,就难以妥贴安排词语的次序,难免产生病句。因此,适应法律复杂、严谨、准确的表达要求汉语有时就显得捉襟见肘。为此有人甚至感叹,要用汉语表述好法律条文,相对来讲,难度比其他语言要大一些。
另一方面,就词汇层面而言,汉语的法律词汇因法律文化本身的幼稚,也表现出不成熟。个中原因有三:1、现代法律作为“舶来品”,在文化移植中,会出现语言系统中的“词汇空缺”(词语互译中的不对等)现象。2、根植于人伦、宗法之上的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那一整套古色古香的法律法学术语,如廷杖、刺配、车裂、宫刑等,它们和现代法律几乎没有什么共同之处了。3、受中国民族文化心理的影响,中国吸收外来语过于保守。有人把汉语和英语做过比较,在英语产生后的1500年中,它广泛地向世界上的其他语言直接借用了大量词汇。在上百万的英语词汇中,有一半以上来源于外来词。而汉语,虽然论历史比英语长,它的使用范围又是一个多民族多人口的大国,但汉语吸收外来词的数量和汉语自身的词汇总量相比,比例极小,几乎是微不足道的。英语的开放所带来的结果是,英语已经成为具有空前庞大词汇量的国际通用语言。汉语面对现代法律所表现出的境况则是,一方面是法律语言表达粗略——语意内涵和外延不清、多义现象严重、同意表达欠丰富;另一方面立法语言失范严重——不精确、不清晰、不合数理、不合逻辑。
三 当代中国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探讨
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中国法律语言的现代化,不是它自身在封闭状态下的裂变,而是在中外法律文化的交流与碰撞中实现的,其要义有如在中华古代法律文化的砧木上嫁接了外来法律文化的枝条。这枝条要长成参天大树,除了汲取本民族的文化营养,更重要的是给予它当今世界先进的文化理念之阳光照耀。就当代中国法律语言来说,“现代先进的文化理念”之含义,可以推演为两个字——规范。只有规范,才产生准确和纯净,才能获得权威和强制。唯其规范,才可以闪耀现代文明之光。作为国家意志之体现的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作为法律之载体的法律语言,理应成为规范的楷模。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规范”,其含义不应只是语义准确、句法明析、语体得当等等(当然,这些都是规范的法律语言所必须拥有的要素),中国法律语言之规范,其涵概的内容和所追求的目标应该更丰富,也更深刻。这决定于中国法律文化的渊源和特质
3.1 中国古代从战国李悝著《法经》以来,便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而实际上,在国人眼中,是把法视同为刑的,因为“刑法之源本乎礼教”,“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所以,在国人看来,“法”即“刑”,“刑”即“法”。有研究者这样给中国的“法”把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源于君主的意志,从属于专横的权力,以刑为其标志,以礼为其归依,既不神圣,又不崇高,它虽然是统治者经常挥舞的武器,却从不被认为是改造社会,促进社会发展乃至重新塑造社会的基本手段。1基于这种认识,中国的“法”自然总是表现出一种“杀伐”之气。表现这种“杀伐”的中国法律语言,也总是凸显出一种高昂的“政治”热情。诚然,作为国家意志,法律和政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但是,如果以政治情绪代替立法规范,就会损害现代法律的尊严,导致语言失范。如“镇压反革命”之类。摆脱盲目的“政治热情”,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法律,是中国法律语言走向现代化之规范的第一步。
3.2 从某种意义上说,清末的法律改革是开创中国现代法制的新纪元。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表现出复杂而多变的态势,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对现代法律的追求不怠。作为法律之载体的法律语言,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可以表现得更豁达,更积极。比如吸收外来词。就词法结构而言,汉语所表现出的巨大的灵活性与英语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汉语没有词尾变化,没有词的变格变位,这些都是吸收外来语的有利“环境”。同时,汉字作为表义文字,在吸收外来词时,还可以音意兼顾,或音义双关(引擎、绷带),或音译加汉语语素成分(卡车、芭蕾舞),这些都是其他语言望尘莫及的。而要把语言结构的这种可塑性变为现实,还依赖于创造和使用语言的人们,依赖于人的心理,民族的心理。就语言学层面而言,法律也是一种技术,那么,以科学的方法去获取一种更完备也更合理的语言技术,不失为一种追求现代化的良好手段。可以设想,一个开放而自信的语言,她的活力将是永恒的。
3.3 语言学家和法律人的积极参与,对于法律语言的规范化进程应该是如虎添翼。但是,目前有两种现象值得注意。一是语言学与法学脱节。与人们关心法治进程相比,很少有人对进程中的语言建设给予应有的关注,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在中国的知识界,……法律人似乎并不关心一般知识分子所讨论的问题,普通知识分子也不了解法律人所作的工作。”这就使得中国法律语言的成长土壤缺少必要的营养成份,法律语言也因此显得很单薄。二是法律人本身的语言学素质的普遍偏低。这里又有两个问题,首先是中国语言环境之“宽松”。时下,世人对法律的关注大多只停留在关司的输赢上,对法律本身的关注似乎还无暇顾及。其次,受世风的影响,法律人似乎也不必对法律过于叫真,能解决实际问题,会使用“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等等,那才是至关重要的。法律语言的成长呈现出一种自然态势,后天没有得到良好的呵护,看上去“边幅不整”。语言学对法律之重要性,孟德斯鸠先生可以告诉我们:“法律条文含义不清,罪文不明,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法律人提高语言素质之必要,当代著名法学家阿尔弗雷德?丹宁爵士这样告诫我们:“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法律语言的规范化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一部好的法律,肯定是内容与形式俱佳。而世上肯定也确有这样的法律佳作。有一些美谈可以佐证。据传,法国大作家司汤达在创作长篇小说《巴马修道院》时,每天清晨必读几页《法国民法典》,以从中获取运用艺术语言的灵感和启迪。由此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她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来支撑;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一定由一部部好的法律来构建;而一部好的法律必然以其逻辑和表达夺人耳目。那么,真正能够体现法律精髓的语言就应该是这样的:有饱含人文精神的文化依托。有充满思辩光芒的语法构架。有无限丰富而多彩的法律词汇。
本文无意评判我们民族文化的优劣,也不曾怀疑汉语言的优秀和博大,更不会因为目前我国法律语言中存在较多不如人意的现象而指摘。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中国的法律语言走向成熟还需要很长一段路程。
来源:天涯法律网
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1663&l_clas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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