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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用语的音节结构(1)


李明晓

《睡虎地秦墓竹简》[1] (以下简称《睡简》)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掘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共有1155枚。其内容以法律、行政文书、日书为主,同时还涉及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社会生活诸方面,是当时活语言的记录。由于《睡简》深埋地下几千年,所载内容未能传世,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原貌,具有极强的语言真实性,许多词汇后人未及见。对《睡简》进行词汇研究,可以为汉语史的研究提供新鲜有益的材料。《睡简》中共出现了410个法律用语,其中有344个词,66个词组。本文主要讨论了《睡简》中法律用语的音节结构的分布特点、形式及其原因。

一、法律用语音节结构特点

《睡简》中法律用语的词汇有单音词、双音词、多音词、缩略语四种结构,现将它们的比例列表如下:

表一 《睡简》法律用语与全文词语音节结构一览表[2]

音节结构

语料

单音词 

双音

多音词

缩略语

法律用语

39%(134) 

54.4%(187)

5.2%(18)

1.4%(5)

《睡简》

全文用语

55.5%(1528)

42.5%(1169)

2%(64) 



从上表可从上表可以看出,在法律用语中,单音词的比例占39%,而在全文中却占55.5%。就现有传世文献来看,多层次结构的复合词在先秦两汉时少见用例,[3]而《睡简》中多达64个,仅法律用语中多音词就有18个。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首先,据笔者分析,多层次结构的复合词在《睡简》中屡屡出现,很大程度上与法律术语要求表意的准确性有关。法律用语的单义性,要求每一个法律术语表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即使有两个义项,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根据特定语言环境只使用一个义项。尤其是有些同义用语,必须用多音节词才能表述准确、周密和完备。因此,对法律文书来说,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就成为基本的、第一位的要素,甚至是法律文书的“生命线”。[4]每一个法律用语都必须以真实、贴切为最高原则。其次,它可能也与人的心理感知有关。表达同一概念的音节长了,思维反映的间隙要长一些,可以留下思考的回旋空间,听众或读者所接受的语义内容要相对轻松一些,明白一些。当然并不是说音节越长就越好,如秦律名“公车司马猎律”就多达6个音节,让人难于记忆,更谈不上理解,何况语言的经济性原则也限制了音节结构的无限制延长。而且“除了准确平实和简洁明晰以外,法律语言对于语词的运用还特别强调规范和统一”[5],所以音节太长了不利于法律语言规范化。最后,它也与时代有关。秦代汉语词汇正处于复音化发展的早期,复音词的结构并不很稳定、不很规范,所以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多音节词。

然而有多种因素促使多层次结构的复合词逐步趋于消亡。一般来说,多音节往往调整为双音节词,

我们还注意到,《睡简》中的复音词数量远远多于先秦时期的其它文献,甚至多于汉代的许多文献,如《史记》、《汉书》等。下面笔者结合《睡简》法律用语来讨论先秦两汉时期汉语复音化进程,以揭示当时的语言面貌。首先列出先秦两汉时期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的音节结构对比表。

表二 先秦两汉时期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音节结构对比一览表[6]

音节结构

语料

单音词

复音词

传世文献

诗经

76.8%(2909)

23.2%(877) 

论语

89.8%(1313)

11.2(165) 
左传

75.6%(2988)

24.4%(963)
孟子74.5%(1760)15.5%(322) 
庄子 61.7%(3205) 38.3%(1989) 
吕氏春秋73.5%(2972) 26.5%(1074) 

出土文献

《睡简》55.5%(1528)44.5%(1233) 
墓主记78.4%(69)21.6%(19) 
武威医简

57.4%(297)

42.6%(220)

奏谳书

70.1%(110)

29.9%(47)

孙子兵法76.6%(565)23.4%(173) 
孙膑兵法65.3%(668)34.7%(248) 
尹湾汉简(《神乌赋》)63.6%(178)34.4%(102) 
敦煌悬泉置汉简67.3%(668)32.7%(248) 


表中列出的传世文献,仅有《庄子》中的复音词比例超过了30%,而出土文献中却有5部文献超过30%,《睡简》与武威医简更是超过40%。虽然文中列出的只是部分文献,但它至少说明,多数出土文献的复音词比例超过传世文献,同时也说明先秦两汉时期复音词的实际比例应该大于现今人们所认为的25%左右[7]。一方面,出土文献深埋地下几千年,比传世文献更具有语言真实性,另一方面,传世文献多有浓厚的仿古气息,单音词相对要多一些。当然文体的特点也影响到音节结构。如医学、法律等专业术语,都要求语言的明确性,所以复音词会多一些。更为重要的是,口语性强的文献中的复音词数量要比书面语性强的文献多。胡运飚先生指出:“作品文辞过于简括,因而离口语较远,或者作品篇幅过于短小,都会导致作品复音词在作品词汇总数所占的百分比大大低于语言中相应的百分比。”[8]而《睡简》是法律文体,它的条文必须为人们所熟悉,因此它使用的是当时较为平易通俗的书面语,有一定的口语性,而武威医简是医学用书,口语性强,才能为人理解并应用于实际生活中,从根本上也就是说,语言的社会交际功能,决定了应用性文献比较贴近时语,其复音词比例大,正反映出秦代复音词开始发展的语言信息。颜洽茂先生也认为文体影响了语词的复音化,“译经中最为常见的四字句的语音模式,四字句的语音链大都可切分为2+2形式,这种格式反过来又会促进语词的双音化,译经中语词的增扩现象,即是其明证。”[9]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