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机构分析意见 不能当证据用
法制晚报:冯霞
(07/04/13 16:38)
插图/谢锋
杨义巢告女演员案进入二审 肖琼提供新证据 认定短信存在性暗示 专家称———
新闻回放
“肖杨官司”进入二审后,肖琼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新证据”———《关于杨义巢与胡肖琼之间互发短信的言辞分析意见》。
该分析意见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作出的,结论是:根据语境因素,我们推导出此则短信中杨义巢是运用语言手段对胡肖琼进行语言引诱,存在性暗示。
一审法院认定,杨义巢与胡肖琼之间互发的短信内容,虽然从一般社会公众认知的角度评判,原告(杨义巢)部分用词较为亲昵,语句晦涩、可能使人产生歧义,但尚不足以认定原告向被告发出性暗示。
肖琼称,她的律师到二审法院提出申请,对短信含义进行鉴定,但直到庭审之前都没有答复。
那么,肖琼的律师要求的司法鉴定为何没做成?专业机构作出的这类分析意见会起到什么作用呢?
专家观点
短信含义不能做鉴定
记者从市司法局法制处了解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及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也就是说,言辞分析并不在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之内,对短信是否存在性暗示问题是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
分析意见不能做证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李奋飞认为,专业分析意见在诉讼中不能当做证据使用。
证据自身具有客观性、并联性以及合法性,专业分析意见虽然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但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专业分析意见只是对证据或有关案件事实的论证,比如“肖杨案”的分析意见实际上就是对作为证据的短信内容的论证,在此,专业分析既非原始证据,亦非传来证据,既不是直接证据,也难说是间接证据,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李奋飞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能将专业分析意见作为定案根据,但可参考论证结果,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对分析意见提出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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