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法律问题研讨会 下篇:研讨实录篇
澳大利亚司法行政管理专题介绍
一、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理论是指法官在法院中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法庭审理的自由。在司法行政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有效地管理法院同时又不干涉法官的独立;这些被任命的法官可以一直工作到70岁,除特殊情况外不能被免职。
二、战略计划
这些计划是关于法院发展目标的描述,它规定了法院达到这些目标的途径,以及衡量目标的完成情况的方法。法院的法官参与战略计划的制定,法官由此不仅得到了发表见解、共同制定计划的机会,并且藉此对本法院的发展目标达成了共识。
三、计划包含的内容
我将向北京方面提供一份我所在法院的战略计划和业务计划。
(一)
法院必须有辖区的待审案件和在审案件的确切数字,该数据对于各类案件都有重要作用。
(二)
应当订立明确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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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法院的民事案件时间表规定90%的案件必须在开庭审理后12个月内审结,100%必须在2年内审结。这是在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通行的时间进度,在英国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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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方面,我们的时间表规定90%的案件必须在受理后4个月内审结,100%必须在12个月内审结。该时间进度与英国的做法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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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应载明由谁来负责掌握和报告案件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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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还须提及法院完成该计划所需的其他条件,指明计划中的弱点和应加以改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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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应涵盖法官的继续教育问题,这些特殊事项可在年度会议或研讨会上解决。在我院辖区,专有一司法委员会负责新南威尔士州各级法院的教育培训。
四、其他组织机构
为了有效完成其职能,法院和民众保持密切联系是十分重要的。
(一) 政府——法律的修订常常有助于法院业务的促进,因此法院必须和政府保持密切联系。权力机关制订了法院判决的效力渊源,双方需对此经常交流意见。
(二) 刑事案件——公诉机关参与法院审理的各项案件,因此有必要和公诉机关保持联系。我们通过“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委员会”来进行联系。在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通过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辩护,因此必需了解法律援助委托的需要。他们也作为私人辩护律师一方派代表参加我们的“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委员会”。
(三) 民事案件——同样,庭审中有不同类别的参与者。在我院辖区,我们设立了“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原告方律师,被告方律师,
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及其他相关诉讼参与人。
(四) 判例汇编——庭审程序和法庭判决的录音和誊写是我们法院管理中开销最大的支出之一。因此,在这方面,政府、法院记录机构和诉讼参与人应保持密切联络,除非当地政府可以负担在每个案件中进行“实时抄录”的费用。
五、明确责任
制订任何法院工作计划,都必需明确法官的责任。这并未侵害了分权原则或司法独立原则,而只是表明法院作为民众纳税负担的国家权力机构之一,应就资金的支出情况承担责任。我们法院的做法是公告每年本院的活动情况,这样一个回顾告知了民众法院的工作业绩;每年自始至终法院应当就各个目标进行自我评价。
六、民事程序
在民事程序方面有下列几点很重要:
(一)
应尽可能地适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在法院办公地也设有调停人的办公室,调停人都是由律师协会选派的律师。争议双方付费进行调停,这样就不需政府支付费用。我们的大多数民事案件就是这样由调停人解决的。如果某一方对调停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听审,法院可以向他们提供其他的调停人。
(二)
我们有一套完整的民事案件管理体系。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我们将向当事人提供一份时间表。如果当事人同意这份时间表,我们会在起诉后12个月内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我们会询问原因。如果案件的进度比时间表快,我们可以在准备就绪后2个月内开庭审理;如果情况紧急,时间还可以提前。
(三)
为了运作这一体系,必须严格依据时间表核查进度。
七、刑事案件
(一)
必须明确列出程序清单,以保证所有案件按期审理。
(二)
必须制订有效的延期审理措施,以防案件未按时间表规定的进度审理。
(三)
必须制订措施以减少出现在开庭审理时改变诉辩内容的情况。
http://www.bj148.org/firstcourt/bandswish/magazin/content/za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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