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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法律问题研讨会

下篇:研讨实录篇


澳大利亚国情和司法制度专题介绍

一、澳大利亚国情

名称:澳大利亚联邦(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澳大利亚一词源于拉丁文,意南方。古人认为北半球有大陆,南半球也有一块陆地,否则地球无法保持平衡。二世纪时,天文学家、地理学家托勒密将这块陆地标入地图,标明为“未知的南方大陆”。1531年,制图学家奥龙斯·菲纳在他绘制的世界地图中,称其为Terra Australia,意为“南方的大陆”。此后许多航海家和探险家纷纷去寻找这块土地,曾有“远及南极的所有地方”、“新荷兰”等称谓。1817年采用Australia(澳大利亚)一名,沿用至今。

澳大利亚位于大洋州,是南半球最大的国家。早期,澳大利亚是英国的殖民地。由于上述历史渊源的因素,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从传统上说属于英美法系,其法律深深地打上了英美法系的烙印。

二、澳大利亚司法制度

(一)联邦

澳大利亚宪法统一了六个殖民地,成立了一个在君王下的联邦。联邦由澳大利亚联邦中央政府和代替先前殖民地的六个州组成。宪法有关联邦的部分采用了美国宪法作范本,将立法权分为联邦立法权和州立法权,特别的立法权给与联邦而剩余的立法权给各州。绝大多数给与联邦的权力不是专有的,因此各州也可以运用这些权力。在州和联邦不一致时,联邦立法优先;州立法与联邦立法矛盾时无效。

(二)立法权

议会是立法机关,议会分为联邦议会和州议会。议会有两院:上议院和下议院。立法权授予议会和女皇,英国女皇也是澳大利亚女皇。女皇在立法权的运用上起有限的作用,她仅同意由议会制定的法律。宪法规定,他们需要她同意才能使法律生效。实际上由作为传统上女皇的代表的总督作出同意。州议会在本州内享有立法权,联邦议会和州议会是分享权力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的关系。

(三)行政权

与美国不同,澳大利亚实际上是按照两权分立理论构建国家制度,澳大利亚行政机关不与立法机关相分离,这一点澳大利亚宪法遵循了英国的责任政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行政机关的总理和部长是议会的成员,而且总是从下议院多数派政党中选举出来的。这种模式不同于美国,美国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而不是议会成员。同样,总统的部长也从议会外任命。

(四)司法权

由于澳大利亚是联邦制的国家,因此,其法院就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系统。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间不存在隶属和领导关系。联邦法院包括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和家庭法院等。宪法将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作为澳大利亚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履行双重功能,一方面是宪法法院,另一方面是最终的上诉法院,由此决定了高等法院拥有一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当然,一审管辖的案件主要是宪法案件和要求对联邦官员发出命令或禁令的案件以及移民案件等。

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每个州内最高级别的法院是州最高法院(相当于我国的高级法院);其次是地区法院(相当于我国的中级法院);在基层的是地方法院或治安法院(相当于我国的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刑事案件和不太重要的标的较小的民事案件。

(五)法律结构

澳大利亚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律由制定法、普通法和判例法组成。

三、澳大利亚的一些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制度

澳大利亚民事诉讼采取对抗主义模式,法官居于中间裁判地位。

(二)联邦工业关系委员会

联邦工业关系委员会是联邦政府授权处理联邦级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专门机构。工业关系委员会的成员主要包括两部分:法官和各个领域的专家,专家只享有仲裁权,不享有司法审判权。州委员会的法官则既享有仲裁权又享有司法审判权。

http://www.bj148.org/firstcourt/bandswish/magazin/content/za17.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