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法律问题研讨会 中篇:庭审纪实篇
澳方庭审记录
肃静(全体起立)
(法官核对原、被告代理人身份)
法
官:现在由诉讼双方进行诉讼观点陈述。
原告律师:本案是因被告饲养的狗动物致原告伤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
法
官:被告接受这项指控吗?
原告律师:原告已将其观点清楚地向被告陈述过,我想被告律师能更好的回答这个问题。
被告律师:被告已竭尽全力试图与原告和解,但原告采取一种不合作的态度,因此,我们别无选择,今天只好在此继续诉讼。
原告律师:在询问原告之前,我想让您知道,被告没有就赔偿问题进行和解的意向。
(原告律师询问原告)
原告律师:这位女士,你叫张岚岚,28岁,手模特,住北京市石景山路16号1楼301号,对吗?在2001年8月24日晚,当你在石景山路16号小区遛狗时,有一只狗咬了你,对吗?
被告律师:对不起,法官,反对原告在误导证人。
原告律师:法官,我在询问一些问题,而不是在误导这位女士。
法
官:被告律师,你认为原告律师在误导证人吗?
被
告:我想知道原告如何被狗咬的。
原告律师:抬起你的手,它很酸痛吗?
原
告:是的。
法
官:在被告的狗咬你之前,被告对你提什么了吗?
原
告:他说:“狗很凶,喜欢咬人,你应该抱起你的狗”。
原告律师:当你抱起你的狗时,意外发生了,是吗?
原
告:是的,当我抱起狗时,被告的狗咬了我的手的虎口处。
原告律师:女士,在此之前,你得手的虎口位置受过伤吗?
原
告:没有,我的手很美。
原告律师:女士,当狗咬了你的手之后,你的手怎么样了?
原告:虎口处有个流血的伤口。
原告律师:很痛吗?
原
告:很痛。
原告律师:有人上前帮你忙吗?
原
告:是的。
原告律师:是谁?
原
告:被告。
原告律师:还有其他的吗?
原
告:还有小区的保安。
原告律师:你们去医院了吗?
原
告:是的,我们先去了动物保健咨询中心,然后去了医院。
原告律师:你打了犬疫苗对吗?
原
告:对。
原告律师:犬疫苗在什么地方注射的?
原
告:在手臂上。
原告律师:在此之后你们去了医院,对吗?
原
告:我们去了北京医院。
原告律师:你们在医院做了什么?
原
告:治疗外伤。
原告律师:在医院呆了多长时间?
原
告:一个小时。
原告律师:该医院的外科花了一个小时治疗你的伤口。
原
告:北京医院的效率很高。
原告律师:当你回到家后,心情怎么样?
原
告:我非常不安,恐惧,我的手很痛。
原告律师:你当时怎么样?
原
告:我哭了。
原告律师:有人和你在一起吗?
原
告:我自己一个人居住。
原告律师:你的手非常痛吗?
原
告:是的。
法
官:当时你吃什么药了吗?
原
告:阿斯匹林片。
原告律师:次日你干什么了?
原
告:因为手痛,我在家休息。
原告律师:我可以问你在事情发生之前你的职业吗?你是手模特对吗?
原
告:是的。
原告律师:你用你的手为产品做广告?
原
告:是的。
原告律师:通过此种方式你获得报酬?
原
告:是的。
原告律师:你受伤后,对你的职业收入产生影响了吗?
原
告:报酬吗?我受伤后,无法履行两份参加国际手模特大赛的合同。
原告律师:两份合同中规定你获得收入的具体金额吗?
原
告:总计8万元。
原告律师:女士,那两份合同的履行期限是4个月对吗?
原
告:是的。
原告律师:你受伤后,又有人邀请你做手模特吗?
原
告:没有。
原告律师:你尝试过其他职业吗?
原
告:没有。
原告律师:你喜欢其他职业吗?
原
告:不。
法官:你考虑过其他工作吗?
原
告:在我的手康复之前,我没有想过尝试其他职业。
原告律师:现回到那次意外,那天你是第一次出去遛狗吗?
原
告:不,我的一位朋友帮我遛过一次。
原告律师:事故发生后,你现在对狗的感觉怎么样?
法
官:这很重要吗?
原告律师:是的。这和原告的精神损害及赔偿有关。
法
官:如果感觉很不好的话,这也已经过去了。
原
告:我对狗有点恐惧,我说不准。
原告律师:女士,你就此看过心理医生,对吗?你去看过法医的王医生对吗?
原
告:是的。
原告律师:你询问王医生你的病情吗?
原
告:是的。
原告律师:你问过王医生┄┄
被
告:法官,反对,原告律师在引导证人作证。
法
官:支持被告的意见。
原告律师:当被告对你说话时,他对他的狗采取什么措施了吗?
原
告:没有。
法
官:当被告对你说“狗很凶,喜欢咬人,你应该抱起你的狗”,他的狗在干什么?
原
告:两只狗在对叫。
原告律师:你因为这次事故支付过一些医疗费是吗?
原
告:是的。
原告律师:这些是你在治疗时支付的?
原
告:是的。
原告律师:法官,这是相关的单据。你喜欢手模特职业吗?你以后不能做手模特了对吗?
原
告:对。
原告律师:你对自己的感觉不好了吗?
法
官:我认为此问题与本案无关。
原
告:我感到不安,考虑到必须改变职业,目前我感到压抑。
原告律师:你在伤好之前在考虑什么?
原
告:我签了两个参加国际手模特大赛的协议,我希望我还能够参赛。
原告律师:你对大赛有信心吗?
原
告:有。
原告律师:我的询问完了。
(被告律师请求询问原告)
被告律师:请告诉我,在意外发生时你在人行道的哪一边遛狗,被告在哪一边走。
原
告:我记着当时我在人行道的左边走,被告在人行道的右边朝着我走来。
被告律师:你们在人行道的两边,对面走来。
原
告:是的。
被告律师:你的狗是在你身边走,还是在你的前面走?
原
告:我的狗在我的前面走,拴着链子。
被告律师:你的狗拴着链子?
原
告:对。
被
告:我的委托人的狗呢?
原
告:没有拴着链子。
被告律师:我委托人的狗没有拴链子,朝向你的狗跑去,接着发生了什么?
原
告:被告的狗跑向我的狗,两只狗对叫着。
被告律师:但这两只狗可能在互问“你好”呢?
原告律师:反对,这是┄┄
法
官:反对不予支持。
原告律师:反对,法官,我还没陈述反对的理由,被告律师在询问事实时增加了自己的想象及理解,如“两只狗在互问你好”等,如果这也是被律师所要问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与本案无关的。
法
官:反对成立,继续发问。
被告律师:两只狗在你跟前玩耍,当时意外发生时被告在什么地方?
原
告:被告正在向我走来。
被告律师:他离你有多远?
原
告:两只胳膊的距离。
被
告:你是说两米远。
原
告:是的。
被告律师:他什么时候到你跟前的?
原
告:3秒钟。
被告律师:在这期间,两只狗在你跟前欢快的玩耍,接着你决定抱起你的狗,你为什么要作这样的决定?
原
告:我未作这样的决定。
被
告:不对,你弯下腰去抱狗,你为什么要这样做?
原
告:这两只狗在我跟前玩,相互狂叫,这时,被告对我讲:“狗很凶,喜欢咬人,你应该抱起你的狗”。于是,我去抱我的狗。
被告律师:张小姐,你认识我的委托人吗?
原
告:我在小区里见过他。
被告律师:你见过他在小区里住几年了?
原
告:我不知道。
被告律师:过去你见过他遛狗吗?
原
告:没有。
被告律师:我的委托人住在小区,你过去经常在早上见他遛狗吗?
原
告:我过去见过他,但从来没有见过他遛狗。
被告律师:你过去从未见过他遛狗?
原
告:对。
被告律师:你的狗过去和被告的狗接触过吗?
原
告:没有。
被告律师:在你的手没被咬之前,我的委托人什么也没对你讲?
原
告:不,他说:“狗很凶,喜欢咬人,你应该抱起你的狗”。
被告律师:他什么也没对你说,对吗?
原告律师:反对,法官,被告律师在歪曲事实。
法
官:没有,他在询问案件有关事实。
原告律师:
被告律师在歪曲我的委托人陈述的事实,以便询问下一个问题。
法
官:他在询问一个站在证人席上的合格证人,继续询问。
被
告:谢谢法官。
被告律师:张小姐,你的职业是手模特,你从事这个职业多长时间了?
原
告:5年。
被告律师:你一年签订多少份合同?
原
告:每年情况不一样,但大多数在5-15份合同之间。
被告律师:你的两只手都是手模特吗?
原
告:是。
被告律师:因此你的左手仍可作手模特?
原
告:应该是我的右手。
被告律师:这只手你用的最多?
原
告:不,每只手。我在日常生活中习惯用双手。
被告律师:我记得你告诉法官,你尚未尝试其他工作?
原
告:对。
被告律师:自意外的发生,差不多一年了?
原
告:是的。
被告律师:你就你的伤疤看过外科整容师了吗?
原
告:是的,我最近看过,但告知手术对我手上的疤痕的治疗不会有大的改观。
被告律师:他告诉你什么时候可以做下一次手术了吗?
原
告:他告诉我,再观察12个月再定。
被告律师:张小姐,你仍旧养狗,是吗?
原
告:是的。
被告律师:你仍旧喜欢你的狗吗?
原
告:是的。
被告律师:你其他的家庭成员养狗吗?
原
告:是的。
被告律师:你和他们在一起愉快吗?
原
告:是的。
被告律师:狗过去咬过你,但你仍旧爱狗。
原
告:是的。
被告律师:好的,谢谢。
(被告律师询问原告完毕)
原告律师:这有一份原告伤痕的照片。
法
官:谢谢。
原告律师:请求证人王健出庭。(证人出庭)
原告律师:你的名字叫王健,北京人,小区保安,在去年8月24日你看到了狗咬人的一幕。
王
健:是。
原告律师:这次意外涉及到我的委托人。
王
健:是的。
原告律师:你当时看到了什么?
王
健:天有点黑了,我看到了两只狗,有只狗咬了原告。
原告律师:当你看到狗咬了这位女士后,你上前帮忙了,是吗?
王
健:当我看到一只白狗咬了她之后,我将她送到医院。
原告律师:你们先去给她打的狂犬疫苗然后去的医院,是吗?
王
健:是的。
原告律师:事故发生后,你和被告说话了吗?
王
健:这事故发生很长的时间了,我记得我当时问了她的职业?
原告律师:被告对你说什么了吗?
王
健:是的。
原告律师:他说了什么?
王
健:记不清楚了。
原告律师:他的神情怎么样?
王
健:很焦虑。
原告律师:当被告与你讲话时,你觉得他的语气怎样?
王
健:他是一种关心的语气。
原告律师:谢谢。
被告律师:王先生,你是小区的保安?
王
健:是的。
被告律师:过去你看见过他吗?
王
健:见过。
被告律师:过去你见过他们遛狗吗:
王
健:见过。
被告律师:你过去和原告的狗熟悉吗?
王
健:是的,我见过这只狗。
被告律师:见过被告的狗吗?
王
健:见过。
被告律师:过去你接近过被告的狗吗?
王
健:有可能吧。
被告律师:你看到过它咬过其他人吗?
王
健:没有。
被告律师:你过去关注过这只狗吗?
王
健:没有。
被告律师:在本案中,你有伤证明原告被狗咬了,你能肯定哪只狗咬了原告吗?
王
健:我不能,一只白狗咬了她。
被告律师:你当时离事故发生地点有多远?
王
健:我记得大约20米。
被告律师:你当时看到这两只狗在一起吗?
王
健:没有。当时我并未特别关注那一幕。
被告律师:也就是说,你当时虽然在小区里,你并未特别关注这两个人及发生的意外。
王
健:是的。
被告律师:你的证词中讲你与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当时你看到我的委托人是否尽其所能的帮助原告。
法
官:仅就本案有关问题发问。
被告律师:好的,没有其他问题了。
法
官:原告律师?
原告律师:没有其他问题。
法
官:谢谢证人。
王
健:谢谢。
原告律师:这是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法
官:被告认可这份意见书吗?
被告律师:是的。
法
官:这份意见书的效力予以确认。原告,你们是否提交了有关医疗及交通费方面的证据?
原告律师:是的。
法
官:总计是2406元?
原告律师:对。
被告律师:作为原告损失我方认可这2406元人民币,但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因不能履行合同带来的8万元损失。
法
官:明白。
原告律师:请求法庭准许原告的雇主安丽泰乐玉指艺术公司的经理,张佩瑶作证。
法
官:准许
(证人出庭)
原告律师:你的名字叫张佩瑶,40岁,安丽泰公司经理?
张 佩 瑶:是。
原告律师:请告诉法庭原告在此意外发生之前的职业?
张 佩
瑶:她是我公司的手模特。
原告律师:请讲一下她在国际手模特大赛中的经 验?
张 佩
瑶:她有一定的经验。
原告律师:她在世界手模特中的地位?
张 佩
瑶:她是世界级的,参加过多次国际手模特大赛。
原告律师:你清楚这次意外对她事业的影响吗?
张 佩 瑶:清楚。
原告律师:具体什么影响?
张 佩
瑶:她的事业就像她的手一样。
原告律师:她因这次事故不能参加两个国际大赛是吗?
张 佩 瑶:是。
原告律师:两份合同的价款是多少?
张 佩 瑶:总计8万元人民币。
原告律师:原告有权得到这两份合同的价款,如果她去参加这两份国际大赛?
张 佩 瑶:是的。
原告律师:我的发问结束。
(被告律师发问)
被告律师:你的工作单位是哪?
张 佩
瑶:北京安丽泰玉指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律师:你是公司的经理?
张 佩 瑶:是的。
被告律师:你的姓也是张,你和原告有亲戚关系吗?
张 佩 瑶:没有。
被告律师:张先生,你公司有其他手模特吗?
张 佩
瑶:有,我们是最大的手模特代理公司。
被告律师:你公司代理签订手模特表演合同?
张 佩
瑶:你是指本案涉及的两份合同?
被告律师:是的。
张 佩 瑶:对。
被告律师:你公司有人替代张小姐参加那两次大赛吗?
张 佩
瑶:没有,张小姐是这两次大赛的签约模特。
被告律师:没有人替代她吗?
张 佩 瑶:对。
被告律师:你知道参加国际比赛需要办理护照、签证手续吗?
张 佩
瑶:知道,我公司的模特在世界各地参加比赛。
被告律师:张小姐参加的两个国际模特大赛一个是在2001年12月举行的,一个是在2001年9月举行的是吗?
张 佩 瑶:是的。
被告律师:谢谢。
法
官:这些便是原告的证据及票据。
原告律师:是的。
法
官:我们将短暂休息一会。
被告律师:原告没有提交其未签订任何工作合同的证据,事实上有一些她可以从事的工作,被告的证据可信度大。
法
官:我认定原告的间接证据,即被告的狗咬了原告的手,我认定被告向原告提过:“我的狗很凶,喜欢咬人,你应该抱起你的狗”。在咬伤原告时,被告的狗没有拴上链子。如果被告的狗拴上链子,情况会好的多。我认为原告如实的陈述了事实,对被告就其狗的损害行为采取的坦诚态度表示满意。我认可被告的狗咬伤了原告,这一点与原告的陈述是一致的。小区保安的证言不能佐证原告的请求,但可以证实被告的某些观点。总之,我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及北京市有关养犬方面之规定。被告对其犬未尽管理义务,是有过错,而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因此原告对被告的损害成立。至于赔偿数额,被告对原告的索赔数额的抗辩不多,我认可。原告因被狗咬伤受到了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她手上的疤痕明显,很大。我认可其未履行两个合同受到了经济损失,其这方面的证据充分。我也认可其在将来会受到的经济损失,这是从其受雇的机会将大为减少或丧失而造成的,对此其亦应获得赔偿。我认可原告雇主的证言,认可原告将从此两份合同中获益,即80000元人民币。我也认可原告有权获得其他方面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有权获得医疗及交通费2406元及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我作出此判决。关于律师费用,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万元。
http://www.bj148.org/firstcourt/bandswish/magazin/content/za13.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