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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法律问题研讨会

中篇:庭审纪实篇


判理及判词

 

核心点

  1. 本案属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纠纷案;

  2. 原告主观无过错,被告关于原告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观点因无证据而不成立;

  3. 原告的损失除医疗费外,还有因手部受伤而无法履行合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4. 原告的精神损失应予赔偿;

  5. 驳回原告关于保留今后对被告的诉权请求。

根据法庭调查及双方当事人其所主张和举证、质证,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依照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受害人张岚岚对损害结果负有责任,尽管在诉讼中,被告辩称:“自己所养之狗,已办理了相关手续,且自己对狗已尽到了管理义务,自己无过错,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原告逗狗所致”,但被告的抗辩只能说明被告饲养狗的行为合法,而不能因此就免除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动物饲养人在其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情形下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并不能因主观上无过错而免除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更何况,在本案中,被告刘玉携狗外出时未牵好犬链,违反了《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故其责任应由动物饲养者刘玉承担。

张岚岚作为北京安丽泰乐玉指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手模特,其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手部不能出现任何缺陷。否则就无法从事这一特定的职业。现张岚岚因咬伤后手部留下疤痕,除致使其无法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且亦可能直接导致今后将面临无法继续从事手模特这一职业的后果,这将直接给原告造成精神上恐惧与担忧。对于张岚岚因此受到的伤害,刘玉除应赔偿相关的治疗费用外,还应给付张岚岚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一般伤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张岚岚要求刘玉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张岚岚所受伤害的情况依法判定。原告所诉关于保留今后对被告诉讼权利问题,因有关诊断不能证明原告今后尚需继续治疗,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对张岚岚提供的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综上所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责任明确。据此,现在对张岚岚诉刘玉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一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院判决如下:

1、刘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张岚岚医药费二千四零六元及误工损失费八万元。同时赔偿张岚岚精神损失抚慰金一万元。驳回张岚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八十二元,由刘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时 间)

(书记员)

今天是口头宣判,书面判决将于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http://www.bj148.org/firstcourt/bandswish/magazin/magazin_04.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