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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法律问题研讨会

中篇:庭审纪实篇


中方庭审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接受本案被告人刘玉的委托,担任他的代理律师,现仅就原告人张岚岚的起诉书、提交法庭的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起立,书记员请合议庭入庭。
(合议庭入座后,全体坐下)
审判长: 原告陈述自然情况及委托代理人情况。
张岚岚:

我叫张岚岚,28岁,汉族,是北京市安丽泰乐玉指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手模特,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1楼301号。这是我的代理律师王农,来自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审判长:  被告陈述自然情况及委托代理人情况。
刘  玉:

我叫刘玉,32岁,北京今日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7楼402号。这位是我的代理人胡沛,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岚岚与被告刘玉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李涛、吴小成、高平组成合议庭,我叫李涛,担任本案审判长。本院书记员白云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 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 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 原告享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
    利;

  5. 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同时,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有:

  1.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 如实陈述事实。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张岚岚: 听清了,不申请。
刘  玉: 听清了,不申请。
审判长: 法庭调查开始。下面先由本案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张岚岚: (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刘  玉: (宣读答辩书)
吴小成: 被告,你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什么具体意见?
刘  玉: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小成: 请问被告,你养的狗是什么品种?
刘  玉: 马尔吉斯。
吴小成: 你的狗有多大了,身长多少?
刘  玉: 6岁,大约60公分长。
高  平: 请问原告,当你去抱狗的时候,被告的狗是不是正在攻击或者要攻击你的狗?
张岚岚: 两只狗当时还没有互相撕咬。
审判长:

(与吴小成和高平交流一下,二人摇头表示没有问题要问了)
经过原、被告的陈述与答辩,本案的基本事实清楚,双方的争议焦点为:
① 被告的狗将原告咬伤,原告是否有过错;
② 原告因伤导致已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能否归责于被告;
③ 原告要求的赔偿范围是否合理。
对本庭所归纳的上述三个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有无补充?

张岚岚: 同意。没有补充了。
刘  玉: 同意。
审判长:

针对本案情况及双方争议焦点,下面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庭审前原、被告双方均向本庭提交了各自相关的证据,并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是否收到被告方的证据?

王  农: 收到了。
审判长: 被告是否收到原告方的证据?
胡  沛: 收到了。
审判长:

原告就你所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向法庭提供证据。
(按顺序举证)

王  农: (举证1、2、3、4、5、6,简单陈述要证明的问题)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胡  沛:

证据1、2、3没有异议。证据4、5有异议,合同是原告和她自己公司签的,不能成为证据。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但我们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审判长:

对于被告提出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请求,本庭准予。原告方还有证据要向本庭提供吗?

王  农:

在立案庭证据交换阶段,我们已向法庭提出要求证人出庭的申请,并获法庭批准。现请求法庭容许我方证人王健出庭。

审判长: 根据原告方申请,本庭许可,请证人王健到庭。
(证人进)
审判长: 证人请向本庭讲明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以及与本案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王  健:

我叫王健,30岁,是小区的保安,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小区住户。我与双方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

审判长:

证人你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实证明案件情况,如有意做伪证将负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王  健: 听清了。
审判长: 请向本庭陈述一下,2001年8月24日晚你所看到的情况。
王  健:

当日傍晚我在小区内巡逻时,正巧碰到张岚岚和刘玉都带狗出来遛弯儿。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刘玉的狗突然咬了张岚岚的手。当时是我将张岚岚送到医院的。事后听说他俩为这事打官司了。

审判长: 原告方对证人问题要问吗?
王  农: 你是在几点钟看到张岚岚的?
王  健: 晚上8点多钟。
王  农: 你又是几点钟看到刘玉的?
王  健: 也是在8点多钟。
王  农: 你们小区遛狗有时间上的规定吗?
王  健: 有,按北京市统一规定,晚上8点以后才能遛狗。
王  农: 当时你看到被告狗的脖子上带狗链吗?
王  健: 没带。
王  农: 谢谢,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被告方对证人有问题需要提问吗?
胡  沛: 你当时确实看到了事情的全部过程吗?没有遗漏吗?
王  健: 是的。我都看见了。
胡  沛:

你刚才说“不知道为什么,刘玉的狗突然咬了张岚岚的手。”事实上是张岚岚先逗狗才被狗咬的,你看到了吗?

王  农: (面向审判长)我反对,审判长,被告律师是在不正当地引导证人。
审判长: 反对成立。被告律师请你注意提问方式。
胡  沛: (面向审判长)好。证人,你看到张岚岚逗狗了吗?
王  健: 没有。
胡  沛: 当时原告手上戴手套了吗?
王  健: 没有。
胡  沛: 事情发生时具体的时间是多少?
王  健: 晚8:20分左右。
胡  沛: 张岚岚家到事发地需多长时间?
王  健: 10分钟左右。
胡  沛: 谢谢,没有问题了。
高  平: 证人,原告抱狗时,两狗之间有多大距离?
王  健: 大约一米吧。
审判长: 请证人王健退庭。(王健退)。请原告方继续举证。
王  农: 现我要求我方证人张佩瑶出庭。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庭许可。请证人张佩瑶到庭。
(张佩瑶进)
审判长: 证人请向本庭讲明你的姓名、年龄、职业。
张佩瑶: 我叫张佩瑶,40岁,是安丽泰乐玉指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审判长:

证人你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实证明案件情况,如有意做伪证将负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张佩瑶: 听清了。
审判长: 你要向本庭说明什么情况?
张佩瑶:

张岚岚是我公司的手模特。2001年9月至12月她应参加两场表演,合同已签好了。但她左手被狗咬伤,无法上场,不得已,我们换了人。按合同她每场演出应有4万元的收入。

审判长: 原告方可以对证人进行提问。
王  农: 如果张岚岚的左手未被咬伤,您刚才提到的两份合同都会履行吗?
张佩瑶: 应该是。
王  农: 我的提问完毕。
审判长: 被告方有什么要问证人的?
胡  沛: 合同上的演出地均在国外,是否有出国的邀请函?
张佩瑶: 我公司所有模特均持有长期的护照,而且经常出境,所以出境根本无须邀请函。
胡  沛: 你们公司为张岚岚上过保险吗?
张佩瑶: 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我们都上了。
胡  沛: 对她的手是否上了专门的手保险。
张佩瑶: 没有。
胡  沛: 我的问题完了。
审判长: 请证人退庭。原告方有无新的证据继续向本庭提交?
王  农: 没有。
审判长: 那么,现在请鉴定人出庭。
(法医出庭)
审判长: 请鉴定人介绍一下你的姓名和职业。
法  医: 我叫王旭,34岁,是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副主任法医师。
审判长:

鉴定人你应当如实陈述,如实证明案件情况,如有意做伪证将负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王  旭: 听清了。
审判长: 请你陈述一下原告的伤情。
法  医:

2001年10月10日,我们受当事人张岚岚的委托,对张岚岚左手损伤进行了法医学鉴定,并出具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根据其原始病历记载:左手背近虎口处见不规则皮肤裂伤约l-5cm,两侧各见新月形的皮下出血及皮肤肿胀区,并有散在的皮肤剥脱。我们在被鉴定人张岚岚伤后1个半月检查她,局部留有块状皮肤疤痕约1.0cm*0.3cm,疤痕轻度增生性改变。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上述疤痕对其今后特定的职业性工作可能有所影响。

审判长: 原告有问题要问吗?
王  农: 根据原告的伤情,这种伤会不会留下永久疤痕?
法  医: 会。
王  农: 会不会对手模特的职业生涯造成影响?
法  医: 会。
王  农: 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请被告方提问。
胡  沛: 你从事法医工作多长时间了?
法  医: 8年了。
胡  沛: 你了解手模特的职业特点吗?
法  医: 不了解。
胡  沛: 那你依据什么说这种伤会对她今后的职业有影响。
法  医:

根据法医学常识。我们知道,对于“手模特”来讲,手的外形对她特定职业的影响是很大的。张岚岚被狗咬伤造成左手皮肤裂伤,我们检查时见张岚岚左手背虎口处留有明显的块状疤痕,影响其左手的体貌,根据疤痕的性状,从医学上推断其很难自行消退,因此我们认为疤痕会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其“手模特”的特殊职业有所影响。

胡  沛: 你以前为手模特治过手伤吗?
法  医: 没有。
胡  沛: 我的问题完了。
审判长: 下面请被告方举证。
胡  沛: 养犬证、接种疫苗证书(证据1、2)。
审判长: 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证据可以进行质证。
王  农: (看)无异议。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新的证据继续向本庭提交?
胡  沛: 没有了。
审判长:

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证据1、2、3和被告证据1、2没有异议,
本庭认为上述证据取得合法,客观有效,应予以确认。对证据4、5、6和两个证人的证言被告提出了异议,待合议庭评议时确认。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张岚岚: 我请我的律师替我发言。
王  农: (发言,代理词)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刘  玉: 请律师为我发表辩论意见。
胡  沛: (发言)
 (辩论进行两轮。)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解决。
张岚岚: 愿意。
刘  玉: 愿意。
审判长: 原告有无具体的调解方案。
张岚岚: 赔偿数额不能少于9万。
审判长: 被告有无的调解意见。
刘  玉: 最多赔1万。
审判长:

鉴于双方赔付数额差距较大,不能达成协议,调解失败。依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其主张,可做最后陈述,原告方发表最后意见。

王  农: (发表最后意见)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最后意见。
胡  沛: (发表最后意见)
审判长: 现在由合议庭进行合议,稍后进行判决。现在休庭。(敲法槌)
(5分钟后……)
白  云: 请肃静。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席。
(合议庭入席后)
白  云: 请坐下。
审判长: (敲法槌)继续开庭,现在宣判(判理),请全体起立。(宣读主文:依照……)
(敲法槌)
现在闭庭。
(敲法槌)

http://www.bj148.org/firstcourt/bandswish/magazin/magazin_04.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