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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法律问题研讨会

中篇:庭审纪实篇


证据

原告提供证据:
  一、书证
   1、养犬证
   2、诊断证明
   3、损失证明(医药费、交通费)
   4、演出合同(110)
   5、演出合同(111)
   6、鉴定报告
  二、证人证言
   1、目击证人王健的证言
   2、公司方面证人张佩瑶的证言及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
   3、鉴定人证言


被告提供证据:
   1、养犬证
   2、防疫注射证明

养犬证
  养犬人姓名:张岚岚
  国 籍:中国
  住 址:住本市石景山路16号小区1-301号
  身份证号码:110106741022306
  电 话:68632630
  许可证号 :078590
  发证日期 :2001年1 月15 日
  品 种:京叭
  毛 色:白
  性 别:雌
  犬 龄:1岁
  犬 牌 号:4579

诊 断 证 明

患者张岚岚,女,28岁。
左手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后,创面红,有渗出,轻度糜烂。诊断为:左手皮肤裂伤 (狗咬伤),全休2月。半年后整形治疗。

医师 胡秋明

2001年8月29日

损 失 证 明

  治疗费、药费共计1172元,

  交通费1234元。

合 同

  甲方:安丽泰乐艺术有限公司
  乙方:张岚岚
  合同号:110

在2000年8月13 日举办的安丽泰乐杯中国首届美甲大赛中,乙方张岚岚小姐是荣获冠军选手的模特,现张岚岚小姐被甲方选为参加2001年12月11日在美国举行的国际美甲大赛。

甲方安排乙方参加2001年12月11日在美国举行的国际美甲大赛,时间为1周,甲方付乙方劳务费4万元,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在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按时参加比赛,乙方如有违约需赔偿甲方违约金3000元。

甲方签字:安丽泰乐艺术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张岚岚

 2001年5月24日

合 同

甲方:安丽泰乐艺术有限公司

乙方:张岚岚

合同号:111

在2000年8月13日举办的安丽泰乐杯国际美甲大赛,乙方张岚岚小姐是荣获冠军选手的模特,现张岚岚小姐被甲方选为参加2001年9月15日在日本举行的国际美甲大赛。

甲方安排乙方参加2001年9月15日在日本举行的国际美甲大赛,时间为1周,甲方付乙方劳务费4万元。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在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按时参加比赛。乙方如有违约需赔偿甲方违约金3000元。

甲方签字:安丽泰乐艺术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张岚岚

2001年6月7日

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2001)京法科鉴字第114号

委托单位: 张岚岚

案 由: 损害赔偿

被鉴定人: 张岚岚,女,28岁,汉族,系北京市安丽泰乐玉指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手模特,住本市石景山16小区1-301号

鉴定目的:1、张岚岚左手的损伤判定及医疗时限;
     2、张岚岚左手损伤的预后评价(伤后3月);
     3、张岚岚左手损伤可否考虑整形治疗。

鉴定材料: 1、北京医院张岚岚门诊病历一册,诊断证明二张。

检查时间: 2001年10月10日

鉴定地点: 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一、案情简述

据本案鉴定委托书载:200I年8月24日晚8:00许,张岚岚在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I6号小区遛狗时,被刘玉家的狗咬伤左手。另:张与安丽泰乐玉指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将于2001年12月11日参加在美国举行的国际美甲大赛。

二、病历材料

北京医院张岚岚医疗手册载2001-8-24:左手被狗咬伤4小时。查体,左手背近虎口处见不规则皮肤裂伤约I·5Cm,两侧各见新月形的皮下出血及皮肤肿胀区,散在皮肤剥脱。诊断:左手皮肤裂伤。处置:清创缝合。2001-8-29:左手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后,创面红,有渗出,轻度糜烂。该院其诊断证明书载:2001-8-29.左手皮肤裂伤 (狗咬伤),全休2月。半年后整形治疗。

三、检查所见

被鉴定人张岚岚目前为伤后1.5月,自述左手疤痕处痒痛,功能障碍。查体:左手背虎口部近第二掌骨处,见块状不规则皮肤疤痕长约1.0CmX0.6cm,疤痕色紫红,隆起于皮肤表面,与皮下粘连,周围可见缝针痕,两侧可见新月形的皮肤色素改变区。左手拇指对掌时诉疼痛,左手活动范围基本正常。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岚岚自述于2001年8月24日被狗咬伤左手,根据现有病历材料及检验所见,认定其所受损伤为:左手背虎口处软组织损伤,皮肤裂伤,后发生轻度感染。根据病历材料对受伤时情况的描述及我们目前对其检查所见,综合分析,我们认为:1、其皮肤损伤的形态改变符合狗咬伤特点;其医疗时限考虑为1个月为宜。2、推测伤后3个月其左手损伤局部仍将存在明显的皮肤疤痕,对其左手的体貌有一定的影响。3、目前检查其左手疤痕增生明显,且与皮下粘连较重,上述疤痕在相当的时间内难以自行消退,对其今后的职业性工作有所影响,可考虑择期进行相应的整形治疗。


鉴定人:王旭 (副主任法医师)
鉴定人资格说明:王旭 副主任法医师,医学学士和法医临床学硕士,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8年。
制作时间:2001年10月31日

养犬证
  养犬人姓名:刘玉
  国 籍:中国
  住 址: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小区7-402
  身份证号码:110103670429307

  电 话:68631639
  许可证号 :099642
  发证日期 :2000年1 月5 日
  品 种:马尔吉斯犬
  毛 色:白
  性 别:雌
  犬 龄:六岁
  犬牌号:4623

http://www.bj148.org/firstcourt/bandswish/magazin/magazin_04.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