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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法律问题研讨会

中篇:庭审纪实篇


民事答辩状

 

答 辩 人:

刘玉,男,32岁,汉族,职业:北京市今日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小区7-402号。

委托代理人

胡沛,北京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

张岚岚,女,28岁,汉族,职业:北京市安丽泰乐玉指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手模特,住北京市石景山路16号小区1-301号。

委托代理人

王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及理由

原告所受的伤害与被告无关。被告所养之狗,已办理了相关手续,符合有关规定。在遛狗过程中,被告对狗已尽到了管理义务。当天,原告与被告一样,也是外出遛狗。原告的狗与被告的狗相遇后,两只狗开始相互戏耍。而原告则强行加以阻止,因而被狗咬伤。如果原告不去阻止,狗是不会咬她的。因此,原告受伤是由于她自己的主观过错造成的。被告并无过错。

关于赔偿问题。张岚岚向法庭提交两份合同要求赔偿。但是两份合同的客观性值得怀疑。根据规定:组团参加国际竞赛活动,应报送审批表等;组团参加国际竞赛活动,还应提供邀请函,国际竞赛活动简介等。由此说明参加国际竞赛需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同时还应在批准后办理护照、签证等多项工作及多项手续。张岚岚是否能够参赛、是否因伤不能参赛等诸多事实,原告都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手模特这一职业与其他职业并无区别。我国法律也没将手模特做为特殊职业予以规定。故其以自己是手模特为由要求特殊赔偿没有依据。

关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性问题。张岚岚与自己的公司订立这种合同,其真实性首先就是可疑的。他们是利害关系人,这种合同在未经证实之前根本没有证据力。另,其所要求的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刘 玉

2002年6月25日

http://www.bj148.org/firstcourt/bandswish/magazin/magazin_04.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