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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法律问题研讨会

中篇:庭审纪实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岚岚,女,28岁,汉族,职业:北京市安丽泰乐玉指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手模特,住址:住北京市石景山路16号小区1-301号。

委托代理人王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男,32岁,汉族,职业:北京市今日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小区7-402号。

案   由: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左手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406元;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左手受伤,无法履行已签订的合同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及精神损失2万 元;

  3. 请求法院保留原告因被告对其身体健康造成隐患的诉权;

  4.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1年8月24日晚8时左右,原告张岚岚在石景山路16号小区内遛狗时,恰逢刘玉带着自己饲养的一只狗(非法饲养)在院内玩耍。二人相遇时,刘玉的狗与原告的狗纠缠在一起。在听到刘玉“我们家狗很厉害,爱咬人”的话之后,原告即弯下腰准备将自己的狗抱起来。不料,对方的狗突然跳起来蹿到原告手上,将原告的左手虎口处咬伤。

原告的手被咬伤后,被告刘玉与院内保安王健带原告到动物保健咨询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又带张岚岚到北京医院治疗外伤后的瘢痕。

因被告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给原告所造成的伤害,不仅给原告带来肉体上的痛苦、经济上的损失,而且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是手模特,但因手上留下了疤痕,今后将无法再继续从事这一职业。原告在事业正在走向辉煌之时,竟遭受这样沉重的打击,其所受的精神损害无疑是巨大的。原告手部受伤一事,使得原告无法履行已经与公司签订的两个参加国际比赛的合同,原告为此蒙受8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鉴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和《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岚岚

2002.6.1

http://www.bj148.org/firstcourt/bandswish/magazin/magazin_04.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