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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法律问题研讨会

中篇:庭审纪实篇


案情梗概

 

案  由: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出场人物


1、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审判长李涛、审判员吴小成、审判员高平、书记员白云。

2、诉讼参加人: 原告张岚岚(女,28岁,手模特)
        委托代理人王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男,32岁,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沛,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3、其他诉讼参与人:原告方证人
         (1)王健,男,小区保安;
         (2)张佩瑶,女,公司经理;
         (3)王旭,法医。

适用的审判程序: 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

案情梗概

时 间:2001年8月24日晚8时许

地 点:石景山路16号院内

2001年8月24日晚约8时许,张岚岚带着自己饲养的狗在石景山路16号小区内遛狗时,恰逢刘玉也带着自己的狗在院内玩耍,这只狗在看到了张岚岚的狗后,向其跑去,并将拦护自己狗的张岚岚的左手背部咬伤。事发后,刘玉带张岚岚到北京宝贝崖动物保健咨询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又带张岚岚到北京医院治疗外伤后的瘢痕。

张岚岚是一名手模特。她因手受伤影响外观而无法履行两份合同,向刘玉提出较高数额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现张岚岚向法院起诉,要求刘玉赔偿102,406元(包括医疗费、交通费2406元;二份合同的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http://www.bj148.org/firstcourt/bandswish/magazin/magazin_04.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