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法律问题研讨会 上篇:会议议程篇
李新生副院长、卡西尔团长在中澳法律问题研讨会结束时的总结
李院长:
现在我对两天的研讨活动进行总结,总结可能能代表大家,但主要是代表我自己。因为事先我总结的内容没有和在座的各位研讨。双方法官在庭审的把握上都是一致的,他们按照法定的程序为了追求一个正确的实体,严格的按照法律进行庭审活动。如果我作为一个旁听人员,我会感觉到庭审也有一些区别。由中国法官担任的审判长和澳方法官担任的审判长,分别给人严肃或轻松的感觉,也有可能是选择了一个具有轻松因素的法官和律师以及选择一个较为严肃的法官和律师的区别。选择什么样的人做庭审法官,是一个人为的因素,这好象不是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我想说的是庭审环节的不同点。
第一个不同点是,中国的法律有明确的事实调查和辩论阶段。而澳方在提出证据中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澳方似乎没有明显的阶段划分,我用的是似乎。
第二个不同点是,中国的法官有直接制止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语言和行为的权利。而在澳大利亚的庭审中当事人有权对另一方的当事人提出反对,而提出反对的异议由法官确定。
第三,我们国家的证人证言限于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向法庭提供。而澳方的原告和被告都在证人的范畴内。我还以为我的工作人员把证人的牌子挂错了,而我调查的结果是我错了。
第四,按照中国的诉讼法规定,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存在,而澳方当事人提供的专家和证人要接受法庭上的询问和交叉询问,此点我印象很深刻。和我前不久在加拿大参加的一次庭审非常相似,我个人感觉非常好。
第五,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如果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而澳方的证人和德国、美国、英国的法律规定一样要先宣誓,违背自己的誓言就有了自己做伪证的证据,是犯罪的证据之一,自己骗自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我也觉得非常好。
第六,审限有明显的不同点。中国法律规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有不同的审限。相比之下,都比较短。据澳方法官刚才介绍,澳方的民事案件办的时间是一年到二年。因为澳大利亚的法律和加拿大的法律规定有许多相似的地方,加拿大的法律有一条规定叫做有意拖延,按照中方的语言,有意拖延很难理解。但加拿大的法官却执行的非常好,这和文化背景有关。我在访问日本法院的时候发现了一个案例——成田机场拆迁案,至今仍没有完成两条跑道的建设任务。其中一条跑道被拆迁居民至今占领,所有去成田机场的乘客都要经过两道安检的检查和具体的搜查。日本名古屋的法学教授认为,这是所谓民主和所谓程序造成的国家代价。这些案件表明诉讼时效和审理期限与国家的文化背景有直接的关系。
第七,法官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所审理的案件,判决多,诉讼前和非诉解决的少一些,我认为这是改革的重要一点。
澳方有的法官向我提出了我们的法官年轻的问题,我对此作解答。我们国家现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而计划经济当中的法律制度将被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所逐渐替代,这是一个原因。还有
一个原因是,我们国家的具体法律比较详细,有依照具体法律条文就能够审理案件的那种感觉。不管怎样,我个人认为经验是法官的基础。我们中国未来的老法官将从今天与会的年轻法官中产生。所以在过渡期,我们的年轻法官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这是我总结的第一个内容。
我总结的第二个内容是,我们国家已经入世,入世以后将全面履行承诺条款。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入世有关的绝大多数案件,将由北京市的法院全面履行承诺义务。最近,也就是今年或者是明年,履行义务的法院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其中商标和专利案件将由我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担。这是法律规定的两个终局条款被取消而接受司法审查而产生的结果。我的总结就到此为止。
卡西尔团长:
我想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谈一下具体的想法,因为我没有和其他同事进行交流。就昨天的庭审演示而言,它的确反映了我们两国之间法律文化的差别。澳大利亚是对抗式,是律师控制一切,但这种对抗式正在改变,我们要向中国学习一些东西。我对中国法官在法庭调动和法庭控制方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当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所有事情准备齐全之后就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审理了。
在法庭的审理程序上讲,双方还有很大的差别。就像下午布朗奇法官所讲的在澳大利亚法院不到百分之五的案件才进行审理,因此大量的案件没有经过审理就解决了。因此我认为我们的调解程序和在线纠纷解决程序是非常重要的。我想我们今天讨论的区别,是澳大利亚仲裁程序的强制性。我们理解根据中国的文化如果尝试调解的话,这些结果是和中国的文化传统相违背的。通过调解可以使案件尽快得到解决。因此,纠纷解决的越早越好,诉讼双方支付的费用会少一些。
我认为在许多方面,两国的司法制度越来越接近。中国入世之后,对中国产生的影响将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话题。澳大利亚的法律背景是来源于英国法,可以看到明显的英国法在澳大利亚法律上的影响。在受到欧洲条约约束的时候,澳大利亚会越来越多的受到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对中国民事改革方面的报道,我们有极大的兴趣。简易程序是非常重要和高效的。中国人口有十三亿,澳大利亚的人口不足两千万,在澳大利亚产生纠纷的数量要比中国少得多。中国对纠纷的解决是非常高效的。我们对法官的监督也比较感兴趣。我们被邀请参加这个活动感到非常高兴。今后我们希望能继续进行交流。
http://www.bj148.org/firstcourt/bandswish/magazin/magazin_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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