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法律及语言专家手制香港普通法中文纲要
香港城市大学校讯訊第11期 ——
一九九六年四月
三冊關於合約法及刑法的香港普通法中文綱要經已出版。
本校與中國人民大學(北京)最近合作出版了共三冊普通法綱要——《香港合約法綱要》(中英對照合本)於九五年九月出版,《香港刑法》(中英兩冊)於九六年一月出版。此外,還有將於六月出版的《香港刑法綱要》(中英對照合本)及正在籌備中的刑事訴訟程序及侵權法的綱要本。
普通法是香港法律制度的架構,亦是本港成長及繁榮所依賴的基礎。編撰普通法中文綱要具備雙重意義。首先,出版綱要的目的是確保普通法的架構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在香港得以保持,因為英語的重要性將逐漸在市民日常生活中淡出,而中文則日趨重要;其次,正如本校前任校長所言,香港在很多地方上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改革模式或帶來引發改革的剌激,這亦可在法律的領域上得以體現。事實上,建立一個現代化法律制度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推行現代化的目標之一,這目標當年是首先由鄧小平提出的。
綱要的首席項目負責人本校法律學系比較法教授羅德立教授表示:「當香港不再是一個殖民地,我們沒有任何理據使用當地母語以外的語言為法律用語。普通法中文綱要是具備遠大眼光的研究項目,一九九七後中文成為法律語言已是不變現實,正如基本法第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綱要的副項目負責人冼景炬博士解釋稱:「很多前英國殖民地都遇到概念上的差距問題,他們在本身語言的詞庫中不能找到合適的專門術語去表達普通法概念,我們擔當的任務就是要在本身語言上作出一些概念上的調整,使某些本地語言的詞彙在普通法的語境下有新的詮釋,以填補這些概念上的差異。為配合在香港的普遍應用,綱要在詞彙上採用本港律政署的法律詞彙,而沒有採用大陸法制固有的一些現成詞彙;文體方面,綱要採用現代漢語的文體結構,以求行文簡潔易明。冼博士是本校中文翻譯及語言學系的副系主任。
綱要的編撰在七年前開始進行,並獲當時的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撥款五十萬港元,旨在編撰香港普通法中文綱要,為律師提供在法庭上引述的依據,綱要並具有學術研究及培訓法律系學生的價值,這些學生未來均必須熟悉普通法的中英文版本。
一九九三年,賽馬會捐出三百八十萬港元的款項資助是項計劃,使工作小組能夠邀得更多不同專才加入。現時綱要的撰寫工作由中國法與比較法研究中心統籌,該中心目前由本校法律學院院長王貴國教授主理,是本校成立的其中一所研究中心(詳見本刊第八期)。
由刑法卷開始,編輯組首先以英文撰寫一本全面涵蓋香港刑法的基本內容,然後把它譯成中文,編寫員再以中文版為依歸編製綱要,目的是避免翻譯時中文不能清晰流暢地表達英語意思。最後再把它回譯成英文。
羅德立教授指出,在編撰通則條文及綱要時遇到的實際問題較之前的複雜得多,他們在整個過程中會不斷累積經驗,搜納意見,及來回修訂改良。他補充說:「法律是隨著時間有所轉變的,我們嘗試把最新的法律資料編入通則條文和綱要內。」
冼博士更指出,中國佛經的翻譯亦採用了類似的方法,此方法其實可上溯至四世紀中期。冼博士補充稱,在十八世紀,吉朋愛德華為其經典著作《羅馬帝國衰亡史》作籌備工作時,亦曾採用回譯來審訂文字的準確性及作出適當的修改。
但由語言引發出來的問題並不簡單,羅德立教授認為最重要的任務,是以中文準確地把普通法的法律原則清晰表達出來。他解釋稱:「在現有的中文詞彙內找一個等同於該英語法律術語的同義詞是無效的。我們需要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建立一套中文的法律用語,把英國法律概念轉傳成為一套具等同意思的中文法律語言,這不單是為轉傳那法律術語,至少在法律制訂的意義上必須做到這點。」
編撰工作組分為英文版及中文版兩組,參與的學者包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及副系主任趙秉志教授,趙教授領導八位由法官及哲學博士組成的小組,本校法律學系副教授施法華博士、講師趙宇紅女士,其他成員包括本校畢業大律師許俊聲、黃國元與及由香港法官及律師組成的小組。在整個編制過程內,中文及英文兩組編寫人員不斷作出交流,以避免因普通法與中國法律制度不同所引起的差異。
普通法綱要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在國內出版,並由Blackstone
Press負責其他地區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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