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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决书 “六十六个错”的责任在谁?


作者:王学堂

司法实践中判决书有错误在所难免,为此诉讼法上也特别规定了补正程序以便纠错。但一份判决书到底允许有多少错误,现实生活中的判决书最多可能有多少错误,因为一方面人民法院每年要做出六百多万份裁判文书另一方面也没有人专门统计,于是这成了一个难以让人回答的问题。但当读到《令人惊愕的“六十六个错”》(载2005年12月16 日人民法院报二版头条,作者:张吉)一文后,我们知道这个数字是66,这个数字或许可能创造基尼斯世界纪录了。

文章文章作者对此分析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并由此引出更为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法官的素质问题”。我完全同意。但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更想说的是不完全是上述原因导致裁判文书出现了这样多的错误。

第一个问题:是不是当前法官的素质真的低?对此,没有权威部门的结论。但当前,甚至前推十年没有大学文凭想进县级法院可能门也没有,一些基层法院也开始进入硕士还有些博士,而进入中级法院一般也是只有戴过研究生帽者才可以考虑的事,另外通过多年的在职培训和教育,法院法官的学历普遍提高应是不争之事实。有人也可能认为学历并不代表水平,但对比十年前法官的素质,只要是明眼人就应该承认法官素质提高这一事实。因此单纯认为法官素质低不是理由。

我认为,案多人少、法官压力大、法官职业尊荣感差才是根本原因。当前,我国案多人少是不争之事实,从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优秀法官事迹看一年能审几百起案件的不在少数。可以推算在有效工作时间内一般一天要审结1.5起,这么大的工作量有可能对裁判文书仔细推敲吗?甚至于现在强调简易程序的适用,一个刑事案件十几分钟就审完了,须知这可能关系到一个公民的十几年甚至二十年的囹圄生活。现在还有进一步简化的可能,其利弊虽然值得人探讨,但不这样行吗?一个法院一年四五千起刑案,一个法官三四百起,法官成了办案机器,“吞进的是法律和案件事实,吐出的是判决”。这样的法官还有时间思考吗?能写出“闪烁着法律光辉”的裁判文书吗?

当然现在有了电脑的辅助,写裁判文书确实方便了不少,减少了不少工作量。对某些基本相同的事实,可以“粘贴”和“替换”一下、然后“另存为”,但一不小心,不是日期就是名字多少都易出问题。打字,用拼音容易出同音字;用五笔,容易出现代替字,如“依法”和“贪污”就排在一起,但意义差别却是天壤。可见电脑虽然帮助了法官,有时候它也害了我们的法官,我不知道这“66”个错误中有多少属于这一类,就目前我所见,应不为不数。这是让我们的法官为机器受过。

当前我国法律的“立改废”渐入佳境,这自然是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是一件大好事。但对于法官来说到底是好还是不好真不容易回答。因为法官的唯一上司是法律,每一部法规的出台都要求法官必须掌握其内容。单纯读法条肯定不行,你看不出立法的深层次背景,而任何一本法律释义都得50块人民币左右,这相当于大多数基层法官月薪的二十分之一,如果一个月买几本这样的书,法官一家人不喝西北风也得银根紧缩,处处拮据。正如张作者所说,法官这个职业要求知识渊博,除了古典文学和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现代社会您不懂网络不行,不懂数码也不行,不懂驾驶技术不行,因为这些知识在审判中都可能涉及到。但这些知识的学习除了需要财力物力还需要精力支撑,我们的法官有这样的精力吗?年青法官要辅导孩子,年老法官要锻炼身体还要考虑“上事父母下蓄妻子”,除了感到精力交瘁还是疲惫,相信大多数法官都有这样的体会。还有套用各种行政制度而来的错案追究,成了戴在法官头上的“紧箍咒”,法官动辄得咎,使许多法官心生退义,等待退休成了许多法官的心态,更为可怕的是有这种心态的法官这绝对不是少数。湖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竟要求年龄在45岁以下的法官每人均一次性背诵300条法律条文,所背法律条文关键字错误或者其他字错背3字以上者不计算条数,逾期未达到要求者扣发法官岗位津贴直至达到要求。这不是糟蹋自己的法官吗?

张文提出了法官职业化的建议,对此我完全支持。我也主张法官不能搞大众化而走精英化道路。司法精英是具有较强的公民意识和正义感,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并具有深厚的法庭经验、经过精挑选心的少数出类拔萃的人(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第489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现实能够实现这一点吗?我不持乐观态度。现在对法官不信任是主流,媒体也以揭露法官、法院的丑事为乐,以吸引公众眼球,换取经济效益。而无论是主流社会还是民众都充满对法官的不信任,这不但于事无补更让法官没有尊严感。

法官还担负着繁重的政治任务,如凑数式的开会、打扫卫生、义务献血和每年的植树,这些任务来得比较急要求也较高,有时甚至于要求法官不开庭先去干这事,这也牵扯了法官大量的精力,但你有什么办法?有些就是法院的院长也没办法,有些会他也不想去开,行吗?

还有出于廉政目的而进行地频繁轮岗,出于学者型法官培养、法院建设目的而强行要求法官每年必须有调研成果,还有便于管理而设立的各种类似于行政机关的审批、管理制度,还有还有,在这些情形的大量存在的现实下,裁判文书没有错误倒是让人生奇了。当然,即使允许有错也不应是66个,因为它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容忍限度。

顺便为张吉作者纠一处错,《司法与法制》应为《民主与法制》之误,我在2005年第23期上见到了这篇压卷文章,而遍查现有上千种我国法制期刊,却没有《司法与法制》一种,或许是笔误吧。

愿意与张吉先生进一步探讨。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