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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制作要避免两个误区


在审判实践中对庭审笔录的制作存在两个误区: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法庭笔录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应当审阅庭审笔录并签名。然而在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往往一走了之,只留下书记员和当事人核对笔录,审判人员很少审阅庭审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证明笔录的准确性;二、补正庭审笔录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书记员却对当事人提出的补正申请不加辨别不管对错一律予以补正,致使对方当事人有意见,同时又变相进行了゛二次庭审〞。

因此,为了保证庭审笔录的客观性、准确性,审判人员、书记员一定要高度重视庭审笔录的审阅和补正工作,在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应认真审阅庭审笔录并签名。书记员在与当事人核对笔录时,对当事人认为记录遗漏或错误的准予补正,而对当事人以开庭时讲得不对而要求补正的不予准许。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在核对笔录时与书记员产生分歧,建议在庭审时进行同步录音,如果在核对笔录时当事人对书面记录有异议,可以播放录音进行对照,这样既可有效避免当事人、书记员在庭审记录对错问题上的分歧,又可对书面记录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冯朝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01-04-19 08:14:16

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732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