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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不宜加“尾巴”


周俊峰

《南方都市报》9月13日的报道称,深圳罗湖区法院为了体现所谓的人性化改革,在判决书的后面写下一段“案后语”,即是主审法官个人对所做出的判决有感而发,个人作一番法律和道德的解释或劝戒。从报道来看,这一举措似乎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判决结果”。但实际上通过给判决书“加尾巴”的形式达到这一目的并不见得恰当。

我们都知道,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并不是仅仅代表法官个人的意志,而是审判法庭通过审判,然后用法律语言对案件和事实以及相关行为所作出的结论,自有其非同一般的权威。对于这样一个特殊的法律文本,怎么可以随便在上面添加一些个人感想。如果是对法律的解释,则实际上可以在判决理由里面加以详细阐释,并不需要画蛇添足;如果是根据所谓的人性化人情化作出的其他非法律评论甚至劝戒,则是越俎代庖。如果法官实在觉得有些话语很重要,完全可以将“个人话语”另附一纸写上。这样既不损害判决书的权威,又达到了宣传教育的目的。

(责任编辑:刘锋)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2年9月24日

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4477/20020924/830029.html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