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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催人警醒


曾宪刚

“法官后语”催人警醒

沈阳中级法院试行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新规则

“每个孩子都有在父母呵护下享受童年的权利。孩子是无辜的,既然给了他生命,无论多么困难,都应将其抚养成人……这样,当回首往事时,父母会由衷地欣慰,孩子也会更懂得珍惜”。这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1日实施《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则》以来,首例写在判决书上的“法官后语”。

6年前,家住沈阳市辽中县新民屯镇某村26岁的史某,在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与同村姑娘郝某同居,次年生得一子。后因两人感情不合,于去年分居至今,经辽中县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两人同居关系,郝某抚养孩子,史某每月给付5元抚养费。郝某不服,上诉至沈阳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王惠丽在认真审理后,作出了孩子由郝某抚养,史某每月给150元抚养费的终审判决,并在判决书后面写了上面那段入情入理、情理交融的法官后语。当郝某和史某看到“法官后语”时心灵受到极大震撼,顿时热泪盈眶,他们不仅感到法官判决的公正,更重要的是在道德上受到了教育,两人都表示将尽最大努力把孩子抚养成人。

来源:光明日报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