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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报道应净化用语


魏文彪

原湖北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被公诉,媒体上相关庭审报道铺天盖地。有些报道在用语与措词上过于感情用事,感觉不像新闻报道而更像文艺作品。比如7月26日某媒体一篇“巨贪张二江受审纪实”就运用了大量的文学语言:笨拙可笑的表演、得意忘形地手舞足蹈、丝毫没有羞愧之色、极尽诡辩之能事但仍遮掩不住丑态百出、大言不惭地说、露出一副街头无赖之相、不能自圆其说的诡辩、在法庭上出尽了洋相……

我认为,在法院判决前,在新闻报道中如此“感情用事”非常不合适。

任何人在被法院判为有罪前都应视为无罪,这是体现法治精神的“无罪推定”原则。尽管已被提起公诉,但张二江此时也仅是“犯罪嫌疑人”,认定其为“罪犯”还要经由法院判决来实现。如果在法院判决前即使用一般针对罪犯的语言,无疑有违无罪推定原则。就像蒋艳萍在法院判决前即被称为“三湘首贪”、“艳贪”不妥一样,媒体报道也不能先行“判决”,搞“有罪推定”。无论是为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还是为媒体自身利益考虑,媒体在这方面一定要慎重。

在庭审报道中,使用贬低性语言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益。什么叫“诡辩”?什么叫“表演”?一个人在法庭上有权不被要求自证其罪,是国际通行的法律准则;面对指控进行辩解,也是一个人的正常反应,本没什么值得讽刺与嘲笑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只能全盘接受指控,那么让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干什么?又有何必要进行法庭辩论?而“露出街头无赖之相”、“遮掩不住丑态百出”等用语,更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格的贬损。

犯罪嫌疑人甚至罪犯,其犯罪行为固应惩处,其法定权益却应得到保障。但是我们很遗憾地看到,罪犯尤其是经济犯罪者,其法定权益在当下很少能够得到尊重。人民群众对腐败行为深恶痛绝,这我能理解,但民愤也不能逾越法律。这所有的一切,我以为都与人们潜意识中觉得“犯罪分子不应有什么权利可言”有关。

从新闻学角度来说,新闻报道也应多立足于对事情本身进行客观描述,而应慎用文学性语言。反之,如果新闻报道用语过于“激情澎湃”,从而给案件后期审理与法院判决造成舆论压力,使之发生一定偏差,并不是没有可能。

前不久,昆明市检察院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在制作起诉书时使用纯正的法律语言,避免主观色彩强烈的形容词和副词,尽量采用中性、客观的语句。比如以往描述犯罪嫌疑人常用的“丧心病狂”、“狗急跳墙”、“窜入”等用语,现一律废除(据7月16日《中国青年报》)。我想,不单司法机关应在司法文书中纯洁法言法语,庭审新闻报道也应净化用语措词。法治精神的确立不单是法律机关的事情,同时还需要广大公民与引导舆论的媒体来细心维护。

(责任编辑:刘锋)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2年7月31日

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27/20020731/788648.html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