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首页 网址导航 英文资源 法律英语 网主其人 学人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相关资源 >
h

规范司法文书使用“法言法语”


李忠志

“学说话”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其实很多部门都要看看自己说的“话”是不是符合法治精神
据报道,云南省昆明市检察机关近日全面推行司法文书改革,要求起诉书的表述方式、表述内容使用纯正“法言法语”,尽量采用中性、客观的语句,避免主观色彩强烈的形容词和副词。比如以往描述犯罪嫌疑人常用的“丧心病狂”、“狗急跳墙”、“窜入”某地作案等用语,如今一律废除。新式起诉书中还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项罪名,改为“触犯了”某条法律,将过去的“请依法惩处”改为“依法判处”。一字一词之差,意味深长。

规范司法文书语言,说白了,就是要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话。有人将法官的法袍、假发、法棰等,称为“正义的行头”。一段时期以来,这类“行头”的意义不断被强化。改革司法文书、纯洁“法言法语”,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行头”的变革。这次变革从基层检察机关而起,我认为更具主动精神。

不同的司法语言,背后其实有不同的司法理念作支撑。“丧心病狂”、“狗急跳墙”、“窜入”、“构成”犯罪之类的用语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对当事人欠缺尊重,二是对公诉人角色认识不清。在现代法庭,作为公诉人的检察人员与当事人的地位是对等的,一方要行使控诉职能,另一方则要为自己辩解。由于旧的观念作祟,公诉人往往缺少这种平等理念,喜欢高高在上,盛气凌人,觉得自己比当事人高一等,在辩论中更是“以势压人”。昆明检察机关“学说话”,正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逐渐认同公诉人与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回归自己的法律本位,进一步适应现代法庭中作为公诉人的诉讼角色。

政府公务员怎么说话,说什么话,反映的不是小问题。“说话”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他们的素质,更重要的是从中能看出他们是否有权利义务观念,是不是对自己的服务职能有清楚的认识。从这个角度讲,“学说话”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其实很多部门都要看看自己说的“话”是不是符合法治精神。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广大群众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而一些工作人员、一些为民服务的政府部门的观念却显得滞后,有时候甚至依然是一派“衙门”作风,依然有“当官做老爷”的感觉。说话、发文件用语不当,不符合法治精神的事时有发生。报载,某地林业部门为遏制乱砍滥伐现象,贴出了“你砍树,我砍人”的标语;而一些地方的标语更吓人:“谁超生,就叫谁倾家荡产”。砍树、超生,当然要受处罚,不过“砍人”,让人家“倾家荡产”也是目无法纪的行为。作为政府部门,这样没水平的话都能说出口、贴到大街上,谁又能相信他们在工作中具有多少现代行政意识呢?

社会的进步,需要公众素质的提高、权利意识的觉醒,更需要为民服务的相关部门正确认识自己的职能和角色,树立符合现代社会文明趋向的服务理念。这个转变是从一点一滴开始的,“学说话”就是迈出的第一步。

来源:《工人日报》 2002年7月22日

网友反馈:记者别抢着当法官

不仅起诉书的表述方式、表述内容要使用纯正的“法言法语”,新闻报道亦应如此。我国的媒体在报道有关的新闻时颇多“未审先判”之辞,记者抢着当法官。
(网友:汪惠迪)

来源:人民网 2002年7月23日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