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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的法言法语


昆明市检察机关改革司法文书

从今年5月1日起,昆明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司法文书改革,要求起诉书的表述方式、表述内容使用“法言法语”,展示司法程序的公正,并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昆明市检察院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在制作起诉书时使用纯正的法律语言,避免主观色彩强烈的形容词和副词,尽量采用中性、客观的语句。比如以往描述犯罪嫌疑人常用的“丧心病狂”、“狗急跳墙”、“窜入”某地作案等用语,现一律废除。在起诉书中不再使用“从严从快、严厉打击”一类词语。

司法界人士对昆明市检察机关的司法文书改革持赞赏的态度,他们认为上述变化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象征着公诉机关回归法律本位的探求,值得重视。

据《中国青年报》

新闻中的法言法语

昆明市检察机关纯洁法言法语,着实是一件十分必要的事情。咱们国早就有法,可是那不是法治,所以在法律程序中不讲法言法语的现象已经影响到新闻报道。

对没被判刑的人从叫罪犯到人犯再到犯罪嫌疑人,是法治的大进步。过去,媒体上管刑满释放的人叫“劳改释放犯”,释放了还是“犯”。这沿袭了过去的右派摘帽了还叫“摘帽右派”的思路。

现在的新闻报道里,这类思路还有沿袭。我经常见到报道“某犯罪嫌疑人携带作案工具,趁夜色窜到本市郊区,伺机作案。”我特想当面请教记者,什么是窜?是像袋鼠那样吗?要是贼都窜着走,警察一见谁窜,拿下不就完了?还有报道,“犯罪嫌疑人伙同姘头一起作案。”这姘头怎么认定?法律对包二奶、事实婚姻是有认定要件的,据说法律也没法儿认定姘头,不知记者根据什么认定的。还有“某某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法院判刑根据的不是民愤,是法律。司法机关在改进,记者也得赶紧改。

(作者:陈小川;责任编辑:刘锋)

来源:《青年时讯》 2002年7月18日
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28/20020718/778619.html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