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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基层司法改革解读


傅达林

近年来,司法改革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一项牵动中央和地方的系统性制度变革,司法改革除了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制定方案、统一推行外,一些具有探索和创新精神的地方法院的改革举措也不可忽视。2002年以来,基层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极大地促进了国家司法改革的步伐,其中实施的一些看似“细枝末叶”的变化,却有着非同一般的法治意义。

判前说理:法官断案需要“自圆其说”

年初,一项被称作司法“阳光工程”的改革实践—判前说理制度,在福建省宁德市两级法院试行。这项制度要求法官在宣判前必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围绕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摆事实、明法理,展示证据在法官心中得到确认的思维过程,展示判决结论赖以形成的逻辑推理过程,展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详细理由。
点评: 用“道理”而不是用“术语”来说服当事人,这种“判前说理”制度赢得许多人的喝彩。长期以来,法官只注重事实的调查与认定,不重视判决的说理。即使说理,也不过是套用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令人不知其所以然。这种现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的执行,并暴露出一些法官“害怕过于详尽可能有碍于审慎周到和严守秘密”的恐惧。实行“判前说理”,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通俗易懂地告诉当事人,不仅增加了判决理由的透彻度,令当事人心服口服,减少了对判决执行的阻力,而且对其他旁听者也起到更好的法律教育效果。

废除“囚笼席”:折射无罪推定

今年4月,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废除了在刑事审判中一直使用的囚笼式被告席,代之以开放式普通座椅。为防止在废除“囚笼席”后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自残、危害法官等行为,济铁中院从加强法警值庭力度等方面采取了高度戒备和防范措施,以确保庭审的安全。

点评:有关人士指出,济南铁路中院果断废弃“囚笼席”,是使刑事司法程序走向公正与文明的重要一步。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上,还体现在法院为实现实体、程序公正的法庭设施等各个方面。刑事审判中让被告人坐囚笼席,这本身带有强烈的囚禁意味,隐含着有罪推定的遗风。废除囚笼式被告席,不仅有益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升审判机关公信力,而且这种指向现代法治观念的新举措,更彰显出一种无罪推定的现代司法理念,有利于司法文明度的提升和法治现代化的推进。

检察官走下公诉席:构划控辩平等式

今年4月,在一起普通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庭审过程中,作为公诉人的北京市丰台检察院检察员在对证人提问、质证时,从公诉席走到了证人面前。公诉人和辩护人都有相同的机会向证人提问。据介绍,检察官走下公诉席进行质证、提问、答辩是丰台检察院正大力推行的“立体公诉”或“全方位公诉”一系列公诉改革中的一项。 这看似简单的几步,引来了北京市检察院甚至最高检察院的关注。

点评:法庭座次的设置包括相关活动的安排应当服从诉讼公正的要求,体现审判至上和控辩平等。但长期以来,检察官在庭审中询问证人、被害人以及被告人时都是在公诉台上进行,其高高在上的地位给公众造成控辩方权利失衡的印象,这破坏了公众对程序公正的信任。现代法庭席位,应当是控辩双方平等抗辩、法官居中裁判的一种“平等三角形”构架,这样的目的是让实体正义能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此,检察官走下公诉席,其实是平等对待辩方律师、证人及被告人的具体表现,构划出了法庭审理由纠问式转向抗辩式的控辩“平等式”。

法言法语:通向法治文明的阶梯

从5月1日起,昆明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司法文书改革,要求起诉书的表述方式、表述内容使用“法言法语”,今后在有关法律文书方面,重视对事实与证据的叙述和对法律程序环节的准确记录,并尽量采用中性、客观的语句,避免主观色彩强烈的形容词和副词。比如以往描述犯罪嫌疑人常用的“丧心病狂”、“狗急跳墙”等用语,如今一律废除。新式起诉书中还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项罪名,改为“触犯了”某条法律,将过去的“请依法惩处”改为“依法判处”。

点评:此举表面上只是检察官在词语风格上的改变,但学者们认为,法律词语事关刑事被告人的地位,甚至关乎法治的基本准则是否得以遵循。考察一国法治文明程度,法律话语是否足够理性化乃关键指标之一。以往许多司法文书继承从前阶级斗争年代的流风遗韵,爱用主观情绪化言词,这是违背法治文明理念的。法律要求遣词造句上的精确、理性和严密,要求贴切地反映事件和法律原理的本来面貌,要求严格地遵循形式逻辑进行法律推理。反映到司法文书上,必须尽可能地避免夸大煽情,力求将法律分析与道德和政治考量相分离,在追求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的区别过程中实现现代司法对人格尊严和人权的保护。所以昆明检察系统推行“法言法语”,是迈向法治文明的重要步骤。

法官后语:法意能否容纳人情

7月19日,南京市第一份带有“法官后语”的判决书悄然出现在南京建邺法院的民事审判中。一名在校大学生因任课教授在课堂上当众批评自己而将之告上法院,要求教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被法院驳回。考虑到双方关系特殊,承办法官在判决后加上一段“法官后语”,劝诫做老师的掌握教育艺术,做学生的也应理解老师的良苦用心,不应曲解老师善意的批评和教育。同样,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在审理一桩继承纠纷案中,法官也在判决书后写下一段“判后语”,并最终让诉前积怨很深的当事人抛弃前嫌、重归于好。

点评:在冷冰冰的法律结论后面加上一段充满人性化的评论,“法官后语”改变了长久以来判决文书生硬僵化的模式,将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观融入其中,增加了判决的人性内蕴。裁判文书是客观真实的反映查清事实、明辨是非、判定责任的裁判过程,但从社会效果考虑,许多案件需从侧面对罪犯或民事纠纷当事人进行有益的法制教育,而这是裁判文书的正文部分所难以容纳的。“法官后语”是对司法公正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有力诠释,对于宣传法制和教育当事人服判息诉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但也有评论认为,法律的严肃性决定了司法文书的中立性和相对呆板性,由于法官的评论存在情、理、法相冲突的可能,所以司法判决应当拒绝这种夹带个人感****彩的“温情后语”。

量刑答辩:让审判全程透明

8月9日,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刑事案件审理中首次尝试了一项新的审判改革——量刑答辩制。该制度将刑事审判的量刑权一分为三,庭审中公诉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辩护方享有量刑请求权,法官在保障控辩双方权利的基础上行使最终的量刑决定权;在分权的基础上,法院在庭审辩论阶段增设一个新的量刑答辩程序,作为合议庭评议的前置程序,法官需就公诉人与被告人、辩护人在量刑意见上存在的差异,组织双方就具体量刑幅度进行充分的答辩,并在判决书中进行评判,阐明最终量刑的理由。

点评:长期以来,刑事审判的量刑权一直被视为人民法院的专项权力。传统庭审对抗也仅限于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进行辩解,而对于具体的量刑幅度,则完全由法官掌握。在这种权力配置下,审判公开仅仅局限于庭审的定罪活动,合议庭对具体量刑的评议、决定过程则被视为法院的“秘密”而缺乏透明度。量刑答辩制度把量刑答辩作为必经程序引入庭审活动,使刑事审判做到定罪与量刑“双公开”,进而使刑事审判的程序价值内涵由定罪的程序正义扩展到量刑的程序正义。这样不仅有助于被告人对法院判刑的理解和服从、减少因误读量刑而提起的上诉,而且能增强审判中“判”的透明度,无形中加大了对法官量刑裁量权的监督,更能确保量刑的公正性。

先例判决:打破判例资源的闲置状态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与列为“先例判决”的一个案例中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情节雷同,遂比照先例定罪量刑。据了解,这种“先例判决”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生效判决对本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今后处理同一类型案件时应当遵循先例作出大体一致的判决。在前期先例判决的制作方面,中原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或专业小组对判例的类型、程序和实体的处理、判例的形式和内容等进行了严格的审核,确认后严格规范先例判决文书,定期汇编成册,予以公布。

点评:法学界人士认为,这种“先例判决”制度,最大的现实意义在于打破了法院判例的封闭搁置状态,充分开发利用了“判例”这一长期被闲置和浪费的司法资源,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由于我国成文法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加上法官整体素质的参差不齐,致使案情相似的案件经常会出现相去甚远的裁判结果。实行“先例判决”则能够解决法院法律适用的差异性,保持法律适用上的统一。而且,先例判决制不同于判例法,它不是法官造法,所以能摒弃判例法制度中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冲突,最大程度地解决目前成文法制度的不足,是一种十分本土化的改革措施。

诉讼风险告知:培植理性诉讼

从8月20日开始,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打经济官司的当事人,立案之前都会先拿到一份“民商事(经济)案件诉讼风险告知书”,上面很清楚地提示当事人,打官司是有风险的,并列举了不能举证将败诉并承担诉讼费用、因诉讼请求不当、不按时交纳诉讼费、一方没有财产、不按时出庭等可能带来的10种诉讼风险。今年以来,上海、西安、福建、广西、江苏 、广东等地的一些法院,也都开始推行这种诉讼风险告知制度。

点评: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先告知当事人,让他们“明明白白打官司”,能够促使当事人在诉前慎重考虑权衡,谨慎、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有针对性地避免或减少诉讼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同时,告知风险还能避免当事人盲目起诉以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使当事人明确诉讼失利的原因,减少诉讼矛盾,进而提高诉讼效益。因此,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意图培植当事人成为一个理性、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独立承担各种诉讼风险的诉讼参加者,蕴含了理性诉讼的法理。

圆桌审判: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名青少年犯罪案件时,推行一种新的刑事审判模式——“圆桌审判”:在专门为“问题少年”设立的圆桌审判庭里,法官坐在椭圆形桌子的一头,背后是庄严的国徽;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家属分坐桌子两边;被告则坐在桌子的另一头。 据介绍,法院在审判中还增设了教育程序,对未成年被告及其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审判后,家长、社区干部、学校老师和审判人员还要共同签订帮教协议,以让“问题少年”沐浴在各方的关爱之中。

点评:将普通审判模式中高高在上的法台式审理改为圆桌式审理,虽然只是法庭席位之间距离、高矮层次的改变,然而这种审理阵形的变化却蕴涵许多司法的人文关怀。法庭席位的设立,应当符合司法审判的功能与目的。家庭式的圆桌审判将情与法融合在一起,审判台威慑力的削减为当事人营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缓和的庭审环境,容易消除未成年人对法庭的恐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并起到积极的法庭教育功能。圆桌审判的阵形安排虽属于形式范畴,但在法治领域,这种司法仪式往往具有丰富的“程序”价值。正是经过“圆桌”这种平等、亲和的仪式化运作,司法关怀人性、教育感化的功能才最终凸显出来。

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突出裁判民主性

自广州海事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合议庭不同意见之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撰写一起民事案件判决书时,也一改以往笼统一句“本院认为”的行文模式,将合议庭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写进了判决书,并最终明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按照多数意见下判。”

点评:对上海这一做法,业内人士认为它体现了裁判文书改革的力度和裁判过程的透明度。判决书的功能包括对审判过程中核心要点的整理、解决争议并使当事人了解判决的理由和裁判的过程,它并不是简单的结论,而是对法庭中出现的控辩双方不同意见、主要争议的记载,这是法官判决的前提;同时,判决书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展示判决的形成过程,是增强判决的透明度的方式,这种透明度越高,人们对法官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才能越信任。因此从本质上讲,将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向社会突出了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精神,有助于减少司法专横,分清法官的责任,改善审判作风,提高审判质量。

未成年人避开制:让执法捎上温情

9月份,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积极试行“未成年人避开制”,如该院在办理一桩贪污、受贿案时,第一次传讯犯罪嫌疑人,为了不让其放假在家的女儿突然面对一个有犯罪嫌疑的父亲,办案人员改用单位同事的名义把嫌疑人找来谈话。后在进行搜查时,考虑到晚上会惊动孩子,办案人员又主动改变了搜查时间,并通过有关途径将其女儿从家中调出。据说江宁区检察院已在30多起案件侦查中实施了这一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点评:“未成年人避开制”无疑是一个富有人情味的新举措,其将铁面无私的法律和人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一个已经摒弃株连政策、坚决反对血统论的法治社会,即使是犯罪人家庭的未成年人,也应该受到法律和人道上的完整的保护,避免受到无意的伤害。但在过去,我们的执法机构一方面承担着宣传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职责,一方面有时却又无意间伤害了未成年人。江宁检察院的做法,正折射出检察执法注重人性的思想,体现了关怀未成年人的人道精神。

来源:中法网

http://www.china1laws.com/china/popular/lawnews/Default.asp?lawnews=230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