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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协商自行选择“鉴定人”


当事人可协商自行选择“鉴定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司法鉴定新举措

本报讯(王军忠张红岩记者李楠)1月25日,本报 A4版刊发《当事人可自行选择“鉴定人”》后,一些读者打来电话,询问有关详细情况。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市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市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日前制定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并审查通过了47家中介机构作为我市两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

这个《办法》规定,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自行选择和随机指定鉴定人。主审法官、执行员不得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单独或直接联系、接触,在审判人员与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形成“隔离带”,真正实现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审鉴分立,从制度上保障审判人员中立、廉洁,防止和排除不良因素对案件审理的相互干扰。凡是因案件审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诉讼当事人要在收到市法院司法技术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指定地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缺席和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司法技术处根据择优与公平竞争原则,在人民法院所确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中指定和委托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但对于可能损及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和刑事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

对外委托或组织的鉴定包括:法医、文检、会计、审计、评估、药品、产品质量、计算机技术、建筑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知识产权、文物珠宝、农药种子质量、声像资料和其他各类诉讼证据的技术鉴定。

为使当事人对鉴定问题有知情权,市司法技术处将实行“五公开”:公开鉴定单位、鉴定人资格等情况;公开鉴定证据资料;公开进行现场勘察;公开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的听证;公开鉴定机构收取费用。

市法院将加强对进入诉讼阶段的司法鉴定工作进行规范管理,鉴定人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大连日报>>>法制新闻

http://www.daliandaily.com.cn/gb/daliandaily/2003-02/09/content_113175.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