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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光荣”是可怕的“企业文化”


盛大林 文 发布时间:2006-06-29 10:18 来源:文摘报

据悉,在许多行业,我国员工的劳动时间几乎已经赶超日韩了。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的有关人士指出:“当加班成为一种‘企业文化’的时候,其副作用正在迅速显现。”

在这样的所谓企业文化中,一些废寝忘食、经常加班的员工常常受到老板鼓励和夸奖;相反,谁要是经常按时下班,则可能被视为“不够敬业”,
不但自己不自在,而且也会遭领导侧目。有人将这种“企业文化”总结成“以经常加班为荣,以按时下班为耻”——话虽极端了些,但实际上这种风气多多少少在鼓励着员工为企业多加班。

其实,《劳动法》对加班早有具体规定,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然而,一些企业并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甚至以所谓的“加班光荣”来对抗国家的法律规定。

由于经常加班加点,不少员工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甚至积劳成疾,英年早逝。员工要忠诚于企业,但其前提是企业必须尊重员工的正当权益,其中即包括员工有正当的休息权,有拒绝加班的权利。“加班光荣”这种所谓的企业文化不能成为风气,这既要靠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靠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还要靠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与监督。

《工人日报》6.21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