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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再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称谓


唐光诚

“行政执法机关”不是一个法律称谓,是一个不确定的约定俗成的社会概念,也是一个历史意味很浓,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词语。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由无到有,其外延越来越宽泛,涵盖了全部行政机关,见证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历程。但是,当我国已确定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行政成为必然,整个国家行政机构都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时,“行政执法机关”已失去了其独有的意义和指向,必然要退出历史舞台。也就是说,现在行政机关都是依法行政的机关,再提“行政执法机关”显然已是多余、累赘。

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出现“行政执法机关”一词,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用“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来表述,而所谓行政机关就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可见我们常说的“行政执法机关”一直是不很规范的词语,没有很确定的外延。“行政执法机关”一词用得最多的是在有关的政治性文件中,如在反腐败斗争中,“行政执法机关”是重点查处对象之一,这里通指工商、税务、土管、质检、海关、文化和公安等与社会和经济生活联系较为密切的行政机关,但是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定范围。这里的“行政执法机关”有很强的形象性,很大众化,迎合了政治文件通俗易懂的特点,严格说是不确切的。

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2001年7月9日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使用了“行政执法机关”一词,并指出: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这里的“行政执法机关”虽然规定了一个范畴,实际上也是对行政机关的依法性作了更小范围重复性的表述,并未排除其他行政机关的依法性能。这个规定是结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出台的,是过渡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用词造句上倾向于大众化了。

从语言规范的要求,特别是一些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来说,用词必须准确统一。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不宜再使用“行政执法机关”这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以免造成人们观念上的误解。请“行政执法机关”退出历史舞台,其实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行政执法机关”只有留给历史学家和语言学家再作一番研究了。(网友:唐光诚)

来源:人民网 2002年7月25日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