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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说话:“禽兽教师”的提法有失文明


王克安

过去,“禽兽教师”的提法只是出现在个别媒体上,虽然觉得它不甚得体,但因为偶尔出现,不足为怪。

然而,近一个时期以来,这一提法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更多媒体上。单说文章题目吧,就有《广东云浮一禽兽教师竟然多次奸污班上女生》、《禽兽教师****13岁女生致其怀孕6月》、《甘肃一禽兽教师****猥亵13名女生被判死刑》、《农村女童的校园恶梦 禽兽教师奸淫学生》、《特别策划:“禽兽教师案”引发多维思考》,等等,至于新闻报道及文章正文当中,“禽兽教师”的提法更为普遍。

我觉得,应该提出这个问题了。

人们当然都很清楚,所谓“禽兽教师”,无非是指那些道德败坏而对女学生实施“性侵犯”或“性犯罪”行为的个别教师。日前,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就最近陆续发生的多起教师****学生的恶性犯罪事件发出通报,强调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据报道,有关的罪犯已经受到法律的惩罚。通报是必要的,惩罚更是大快人心。

我所要强调的是,“禽兽教师”的提法,好不好?

罪犯是人,而不是动物。人,就应该享有“人权”。在我们所谈论的范围,显然涉及到“人格权”。人格权是人权的一部分。罪犯也应该享有人格权。“人格权”的起码要求,就是把人当“人”看待,而不能当作“动物”看待。人与动物之不同,这是人们的一般常识。在“性”的问题上,亦然。即使是在生物学领域的严格意义上,罪犯的“性侵害”、“性犯罪”行为,仍然属于“人性”的范畴,如同“善”与“恶”都同属于“人性”,是一样的。

或云:所谓“禽兽教师”,无非是“形容”或“类比”而已,并没有人真的把这样的教师归于“动物类”。是的,我相信。然而,这种“形容”和“类比”,既有失文明,更不合法制。

道理很简单:你说他是“禽兽教师”,实际上是“骂”他为“禽兽”,与骂他是“畜生”具有同样的效果。“骂人”起码是粗野的表现。否则,早些年讲的“五讲四美”中的“语言美”,还要不要?此其一。其二,你说他是“禽兽教师”,根据哪一条法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罪犯提出这一问题,倘若有人提出,该如何回答?现在不是处处讲法制吗?语言也要讲究法律规范。

与“禽兽教师”提法相类似,在许多“官员腐败”案件中也时有表现。譬如,每说到某某官员道德败坏、生活糜烂、“权色交易”等情节时,时常出现某某人“兽性大发”的说法。这里的“兽性”与骂人为“禽兽”,毫无二致,也是有悖于语言文明和法治精神的。

最后,我还想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几句。“性观念”在中国人的意识形态中具有的神秘色彩是人所共知的。生活中的许多不该发生的悲剧往往与“性观念”上的某些错乱有关连。特别是那些不少受到“性侵害”的女性,许多采取了“****”手段,为了洗刷自己的“清白”而告别人生,这是很值得人们思索的。在这种大背景下,媒体上动不动就把“性侵害”、“性犯罪”与“禽兽”、“兽性”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视同一律,后果是什么?当然,在这方面,最有发言权的应该是性学或性社会学专家们,笔者说不清楚。

责任编辑:刘锋

来源:人民网

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1036/2011235.html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