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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雅戈尔DP商标案看商标维权策略


(2009-03-12 14:39:29) 标签:it

本文发表于2009年3月5日的《中国工商报》,发表时有较多改动,以下为原文:近日,雅戈尔集团起诉确认不侵权“DP”商标一案引起了很多媒体的关注,简要案情如下:武汉市民李某几年前成功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服装鞋帽类的“DP”商标,后其发现,国内服装巨头雅戈尔公司在其部分产品上使用了这一商标,李某认为雅戈尔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遂于2008年初发起维权行动,包括向北京法院起诉雅戈尔商标侵权以及向雅戈尔公司所在地的宁波某区工商局行政投诉,举报雅戈尔公司商标侵权。不料,上述维权行动没有取得任何成效,相反,雅戈尔公司后来提出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却被其所在地法院支持,2009年初,宁波某区法院判决,认定“DP”系服装面料整理技术,英文Durable Press的通用缩写,故雅戈尔集团有权正当使用,其行为不构成对李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此案中,“DP”商标持有者实际在维权过程中一败涂地,笔者认为,此结果与商标权人所犯的诸多失误有关,下面分析一下“DP”商标持有者所犯的几个失误。

一、对于商标名称的认识错误。很多商标权人认为,商标获得了注册,就受法律的绝对保护,他人不得使用。但实际上商标权并非无限大的权利,其最大的作用是区别同一商品的不同经营者,因此,如果他人以非商业标识用途使用商标,比如,作为说明文字使用,不会造成商品经营者混淆的,就很可能不构成侵权。在本案中,雅戈尔公司也是将“DP”作为技术标识在其服装产品上使用,显然不会造成消费者将其与商标权人相混淆,这也是法院判决雅戈尔不侵权的重要原因。“DP”的商标权人显然也犯了这个错误,由于“DP”与行业常用技术的缩写相同,因此,商标权人在此商标的权利上所受的限制就很大,相应的,在维权时更要事先判别是否构成侵权,以免维权受挫,但显然商标权人对此没有深刻的认识。

二、对于商标价值的认识失误。从有关的报道看,“DP”商标的商标权人对于从“DP”商标处取得经济收益的心情还是非常迫切的。在发现雅戈尔集团使用了“DP”标识后,其先进行了后天价民事起诉和行政投诉,目标除了制止侵权外,显然是更要最大程度的获取商标的价值。但问题是,其对商标价值的认识亦存在错误,导致北京法院甚至没有受理其侵权诉讼。商标的价值并非仅仅取决于商标名称本身,“DP”由两个英文字母组成,非常简短,但简短的商标如果没有特殊的含义或者醒目的商标图样,其显著性并不强,而相比之下,使用商标商品的品质、口碑、商标的宣传等因素更是体现商标价值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通过持久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凸出其显著性才能最大化的体现商标的价值。就“DP”商标而言,由于此商标存在名称与行业通用技术的重合,为利于维权,商标权人应在增加商标显著性方面多下功夫,比如,加大商标进行宣传力度,多对外进行授权,授权的含义在于被授权方对于商标的认可,如果对市场上有很多主体进行过授权,显然商标的显著性就增加了。但在这方面,从相关的报道看,显然本案中的商标权人缺乏相关的准备。没有足够的投入就要进行索取,显然有问题。

三、持有商标的主体的选择失误。在维权策略上,本案中商标权人第一个失误是持有商标的主体错误,笔者认为其不应该把注册商标放到一个自然人名下,这种做法首先不利于维权,其次增大了商标被撤销的风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经营的主体是以公司为主,个人经营的规模受限于制度,并不大。对于维权而言,如果商标在个人名下,意味着经营还是规模是有限制的。即使商标权人通过使用商标使用放大了商标价值,但这种放大也受到了自然人经营规模的限制。同时,国家商标局2007年初出台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对于自然人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限制,这种限制一方面是为了打击抢注商标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说明目前的商标行政机关不倾向于支持自然人持有商标。对于“DP”名称简短,潜在价值比较大的商标而言,除了维权外,也要防止商标被他人申请撤销,而商标权人是自然人对于撤销案件的举证,如商标使用证明、宣传费用证明等方面存在很多不利。

四、维权对象的选择失误。在维权对象上,本案中的商标权人贸然选择直接进攻雅戈尔这样的巨无霸型企业显然操之过急。维权案件的策略应当是放长线钓大鱼,即使要发现雅戈尔这样的大企业侵权,没有把握,最好不要立刻维权,应当分步进行。维权准备工作的第一步是取证,请公证机关把侵权证据先固定下来,再找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和权衡如何进行维权并制定维权策略。然后可以开始为维权造势,就笔者个人的经验而言,商标权人首先可以对国内企业进行尽可能多的授权,哪怕是免费授权也可以,这说明同行都认可你的商标。然后再找几个中小型的企业进行维权,诉讼不一定要判决,和解也可以,只要对方承认侵权,拿到了这些胜诉的判决或者调解书后,此时再找雅戈尔这样的企业维权,底气会足很多。最后,维权的结果不一定是获得赔偿,如果能共赢更好,比如和雅戈尔这样树大根深的大企业开展合作,取得的商业利益显然要比单纯的侵权赔偿大得多。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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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