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宗
中国法院网 虽然提供了录音,并请来了证人,但是陆先生还是要为他亲笔写下的借条承担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先生归还借款3万元和支付逾期利息的终审判决。
“借条,原借胡先生人民币叁万元现推迟还款。借(款)人:陆先生,2001.9.7。”
就是拿着这张借条,胡先生把陆先生推上了被告席,理由是陆先生不肯还钱。除了要法院判令陆先生归还3万元的借款外,胡先生还希望法院能帮他讨回利息。
难道陆先生真的在亲手写下借条后却又想要赖帐呢?说起这场纠纷,陆先生真是一肚子苦水。他告诉法官,1999年胡先生向上海银点广告有限公司投资了3万元用于制作明信片。因为双方没有合作协议,他们决定用借款的形式入帐。在胡先生的要求下陆先生写下了借条一张。按照陆先生的说法,事后胡先生已经从广告公司领取了420套明星片和价值4.5万元的发票。如果真要较起劲来,胡先生至今还欠着3000元工程款呢。难道这420套明星片、4.5万元发票再加上3000元工程款还不足以抵销那3万元钱?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陆先生拿出了一些录音带,还喊了公司的财务和知道投资明信片事情的朋友来作证。这些说法胡先生当然是不承认的,而且,最终法院也没能采信陆先生的辩解。
上海二中院认为,在本案中,胡先生提供了陆先生亲笔书写的借条。虽然陆先生对借条的内容提出质疑,认为3万元钱不是个人借款,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及录音记录予以证明,但上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借条所证明的事实,因而法院无法采纳。至于用胡先生领取的明信片、发票及拖欠的工程款来抵销本案借款的主张,由于双方这些事实存在争议,故亦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200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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