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一辆大货车和一辆轿车在路口相撞,轿车内乘客受重伤。此后,一方是否闯红灯成为定案分责的重要依据。轿车司机费尽周折,终于找到当时的目击者,但该证人却拒绝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他的证言是否还有法律效力?8月2日,市法院的终审判决给出答案。
两车相撞责任难认定
去年9月9日零时40分,韩女士乘坐赵某驾驶的轿车,行至大东区长安交通岗时,与安某所雇司机王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韩女士当场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尾骨骨折。韩女士住院治疗45天后伤愈,但她遭受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事故各方不约而同地关注起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
然而,对此次事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只查明:司机王某驾驶的大货车制动不合格、未经检验,严重超载;而赵某驾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左侧面转弯———双方行为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如果双方驾车人任何一方如有闯红灯行为,都是引发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是,交警部门没有取得哪一方驾车人有闯红灯行为的直接证据,故对该起事故责任不予认定。
焦点:大货车是否闯红灯?
交警部门虽对责任没有认定,但却提出:如果有一方闯红灯,那么该方就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这也成为了双方庭审的辩论焦点。
轿车司机赵某辩称:大货车司机王某驾车闯红灯,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货车车主安某则反驳称:我方超载,但没有闯红灯,只应承担次要责任。对方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左侧行驶,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之后,为了证明大货车闯红灯,轿车司机赵某开始苦寻目击者。经在《沈阳晚报》刊登寻找证人启事和公安派出所帮助,查到一位现场证人。该人证实,王某驾驶的大货车闯了红灯。
一审:法院认定货车闯红灯
至此,肇事时的情形似乎已经明了。一审法院依据赵某提供证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认定大货司机王某闯红灯,并依据交警部门出具“如有闯红灯行为,则由闯红灯的肇事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意见,认定王某违章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事故责任,赵某应负20%的次要责任。双方共需赔偿伤者韩女士一万余元。
二审:证人不出庭证言无效
对于判决结果,货车车主并不满意,因为他确信自己的司机并没有闯红灯,遂提起上诉。
市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是依据赵某提供的证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认定王某闯红灯。但是李某没有出庭作证,赵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确有困难不能出庭。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仅仅依据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李某出具的证言便认定王某闯红灯,违反了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市法院认为,因王某与赵某的行为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对方对事故负有主要过错,故此事故应推定为双方混合过错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双方分担。市法院于近日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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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与否 左右案件判决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证人出庭作证对案件的判决有着很大的影响。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说: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是指: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周贤忠)
来源:沈阳日报/2006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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