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加丽告摄影师张旭龙侵犯肖像权,双方律师法庭上辩论“咬文嚼字”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有“大陆人体写真第一人”之称的模特汤加丽与摄影师张旭龙侵权纠纷,以汤加丽支付报酬10万元而告终。时隔半年,双方又一次对簿公堂,此次汤加丽以肖像权受侵犯为由将张旭龙告上法院,索赔51万余元。昨日,在朝阳法院大屯法庭的庭审中,双方律师展开了一场“咬文嚼字”的辩论。
汤加丽诉称,北京劳动大厦销售的《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看见记忆》书中使用了她的照片,该书的作者是张旭龙,由吉林出版社出版发行。
汤加丽认为,使用照片没经她本人同意,侵犯了她的肖像权,故将张旭龙、吉林出版社以及劳动大厦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1万余元。
庭审一开始,张旭龙的代理人李尧向法庭提交了三份张旭龙与汤加丽签订的照片拍摄协议,双方律师辩论的焦点很快集中在了协议中“照片只用于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发表、展出及出版” 这一条款。
汤加丽的代理人汤兆志指出,这段规定应该理解为:照片只能在人像摄影等专业的学刊上发表、展出,而不能用于其他包括图书发行的途径。虽然张旭龙享有著作权,但以营利为目的的图书出版超出了协议规定的内容,属于对照片的超范围适用。
但李尧认为,因为“学刊、发表、展出及出版”之间为顿号连接,可以理解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并列的,也就是说,照片除了可以用于专业学刊外,也可以用于其他的途径,包括出版图书、举办展览等。
庭审进行1个多小时后宣布休庭,法官宣布择日宣判。庭审后,李尧向记者坦言,双方签订的协议确实有漏洞,如果签订协议时能将条款细化就不会有今天的矛盾了。
来源:新京报 200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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