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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旅行社签约不得不爽约生病算不算不可抗力


据《新闻晚报》9月13日报道,“十一”黄金周将至,许多市民都在盘算着通过旅行社外出旅游。如果突染疾病不能如约前往,付出的钱怎么办呢?上海市民吴小姐就遇到了这样的遗憾事。

据吴小姐说,前不久她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8日游(8月29日到9月5日),总费用是2890元。就在满心期盼中,她突然在8月27日那天发了高烧。她想尽了办法,但是高烧一直没有退,次日晚还持续在38.8度。无奈,吴小姐决定安心养病。

致电签约的旅行社,对方告诉吴小姐,飞机票和旅馆费用都不能退,只能退伙食费和门票费用,算下来退800元左右。进一步核算后,该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又说只能返给吴小姐529元,因为吴小姐没有按规定提前3天通知旅行社,所以还要扣除10%的违约金。

不过,吴小姐发现当初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机票和旅馆费都不退,这扣得是否多了一点呢?况且,我又不是故意要生病的,生病难道不是不可抗力吗?”吴小姐觉得太冤。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的投诉部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诸如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是在个人身上发生的情况,生病当然不属于“不可抗力”。

《报刊文摘》,2002年9月18日——21日,第1684期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