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电】(记者李纪泽通讯员吕强)本来借给对方14760元,却自作聪明在借据上添加一个“7”字,变成714760元,妄图多向对方索还本息100多万。这种伎俩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笔迹鉴定面前终被识破,日前,广东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高院的鉴定,击碎了债主张某的发财美梦。
茂名市民凌某曾向张某借款14760元人民币,并向张某出具了收条。由于各种原因,凌某难以还款。张某遂在1997年11月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追债。但令凌某难以置信的是,张某向法庭出示的借据上竟然写明借款额是714760元。尽管他多次向法庭指出借据中十万位的“7”字是后来他人所加,但因茂名市公安局做笔迹鉴定时无法判断,法院只能根据此借据,于1998年7月判令凌某15天内清偿张某714760元及利息共100多万元。
接到判决,凌某倍感委屈,遂向茂名中院审判监督庭申请再审。茂名市中级法院将收条原件、复印件及凌某亲笔字迹送往省高院进行笔迹鉴定,最终证实收条上的“714760”的第一个“7”不是凌某所写。据此鉴定,茂名市中院改判凌某清偿张某14760元及利息。
深圳商报 (2001年06月25日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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