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立遗嘱人 [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婚姻状况/职业] (香港身份证号码: XXXXXX(X)),兹郑重声明,将本人所有以前订立之遗嘱、遗嘱修订附件及遗嘱性质的产权处置,尽行作废,并立此嘱书为本人最后之遗嘱。
(一) 本人指定及委派本人之 [与阁下的关系,如"丈夫"] [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香港身份证号码: XXXXXX(X)) 住 [居住地址] 为本人此遗嘱之唯一的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
(二) 本人将本人名下位于 [不可动财产,如物业,请列明详细地址] 之物业遗赠本人之 [受益人与阁下的关系,如"儿女"] [受益人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承受及享用。
(三) 本人将本人名下的 [可动财产:如珠宝手饰,,为清楚鉴别,请列明财产,如财产所在地] 遗赠本人之 [受益人与阁下的关系,如"儿子"] [受益人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承受及享用。
(四) 本人将本人名下的 [现金财产,如港币] 遗赠本人之 [受益人与阁下的关系,如"孙儿"] [受益人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如受益人人数超过一人,请列明各人关系及姓名] 平均承受及享用,并免除此遗赠之任何遗产税项责任。*
(五) 除上述第二、三及四段的产业外,本人将本人名下在各处所有之不动产及动产产业,除清付本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包括债项在内)外,全部尽行遗赠本人之 [受益人与阁下的关系,如"丈夫"、"女儿"] [受益人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如受益人人数超过一人,请列明各人关系及姓名] 平均承受及享用。
(六) 本人以香港为本人之永久居留地,本遗嘱乃根据香港法律处理,此嘱。
立遗嘱人亲签
[日期: 年 月 日]
上开遗嘱,经余等人在场见证,由该立遗嘱人 [立遗嘱人姓名] 亲自签署,作为其最后遗嘱;同时余等人应其所请,为之见证,于签署名字作见证人时,该立遗嘱人与余等两人均同时在场,此证。
第一见证人**姓名:
香港身份证号码:
签署:
第二见证人**
姓名:
香港身份证号码:
签署:
* 注意: 因遗嘱内是否列明有关遗赠现金的所有地或详细事项将可引致不同法律效果,立遗嘱人须考虑是否因应其意愿而加以列明,有关法律效果可向阁下的律师查询。
** 注意: 遗嘱的受益人不应同时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以避免因嫌疑影响立遗嘱人的意愿以致令遗嘱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