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焕华
《英语世界》杂志
英语中原本没有所谓法律英语,但由于有关法律方面的英语有其特殊的用法和规律,慢慢地就像科技英语、商业英语等一样,自成一门学科。法律英语不同于“法言法语”(legal
terms),而是跨越英语与法律之间的边缘学科,所以有人将法律英语译为English
for the prdession。许多地区,比如上海等地,还为此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由于英汉语言习惯的不同,加上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用法的影响,法律英语中常常出现一些容易混淆或错用的词语,在中英互译中常会发生一些有趣的语言现象。本文就是想以比较轻松的漫谈方式,与读者作一些共同探讨,以引起广大读者对法律英语的兴趣。
China, China's 和
Chinese作定语时大有区别
这三个词都可以作定语用,译成“中国的”,但其含义却有很大区别。如China
law firms是指“在中国的律师事务所”,未必是中国人开的,它应包括获准在中国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foreign
law firms)。若指中国律师开的律师事务所,应用
Chinese law firms。在法律文书中,这很有讲究。在WTO法律文件中,如“中国经济的特性”(the
special characteristic of China's economy);“中国的关税配额制度”(China's
TRO system);“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China's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中国专利法”(China's
Patent Law)等用语中,几乎都用China's而不用Chinese。但着重“中国人的”意义时,应该用
Chinese。如“中方”(Chinese side);“中国人”(Chinese
nationals);“中国政府”(Chinese government);“中国执业律师”(Chinese
national regis-tered lawyers)。
当然,有些名词前面用China与Chinese都可以。如
Chinese vaish(漆);Chinese ink(墨),但绝大多数都有固定搭配,应多查词典,不宜随便更动。如China
Sea(中国海);Chinatown(华人区、唐人街);China teas(中国茶);Chinese
cabbage(白菜);Chinese lantem(灯笼)等等均不可随便换用。
同一个英语动词却有两个截然相反的词义
同一个英语动词,在法律英语中,有时竟有两种几乎完全相反的含义,例如
discharge是法律英语中常见常用的一个词,它可作“履行”解,也可作“撤销”解,而这两个意思,在中文里几乎是完全相反的。因此翻译或运用它时必须特别当心。
如discharge a contract指“履行合同”,不是“撤销合同”;discharge
a bankrupt指“免除破产人的责任”,不是“履行破产人的责任”;discharge
a burden of proof指“履行举证责任”,不是“撤销或免除举证责任”;discharge
one's liabilities指“清偿某人的债务”,而不是“撤销某人的债务”;如说
The judge discharged the jury.这是说“法官解除了该陪审员的职务”,而不是“该法官履行了陪审员的职务”。
怎样翻译“他已与妻子离婚了”?
你可能将它译为He
has divorced with his wife。如果这样,你就错了。因为作动词用时,divorce为“使离婚”,常用于被动语态,常用的搭配是to
be divorced from sb。因此本句应译成 He has been divorced
from his wife。当然,它也可以用主动语态,译作 He
has divorced his wife。此时,就不必加from了。切不可按汉语习惯加上with之类的介词。下面一些用法,粗看起来好像不大对头,实际上却都是非常地道的英语:
Did Mr. Hill
divorce his wife or did his wife divorce him?
是希尔先生要与妻子离
婚还是他的妻子要与他离婚?
The judge divorced
them.法官让他们离婚了。(而不是法官与他们离婚)
The court divorced
Mr. and Mrs. Jones. 法庭给琼斯夫妇离了婚。
谁是谁非:ouster,
ejection, ejedctment与eviction
这几个词都可以译作“剥夺”、“驱逐”、“撵出”。但所用的场合完全不同,甚至相反。ouster是指合法占有人的权利被非法剥夺,因此香港人将它译作“横夺”,很有道理。而ejection和ejectment是对非法占有人所取得的非法权利的合理剥夺。
例如,房产所有人将非法占有房产的人从该房产中驱逐出去,这种行为就称为
ejection 与ejectment。因此它是收回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可随便与ouster换用。
如 For removal of
illegal occupier from the property,she had to bring an action of
ejectment.(为了把非法占有者从房产中驱逐出去,她只好提起收回不动产的诉讼。)中当然应用
ejectment。不过,有时很难说这一剥夺或驱逐行为是合法或不合法的。这时一般只能由说话人根据自己的立场来采用了。如
The police at the meeting were makiang an ejection to the
trouble-makers.(在场警察在驱逐闹事者。)这就表示说话人认为闹事者是不对的。在诸如ouster
of franchise(剥夺选举权);ouster of jurisdiction(剥夺裁判权)中,暗示说话者认为该剥夺行为是不正当的;而在ejection
of tenant(驱逐租户);action of ejectment(收回不动产之诉)中,却暗示说话者认为这些剥夺行为是正当的。
但也有一个比较中性的词,那就是eviction,
它只指房地产主驱逐房客或承租人,收回房地产的行为,并不强调谁是谁非。如There
have been a lot of evictions in this district recently.(本区近来已经发生多起驱逐房客的事件。)这表示说话人只想表明有这么一件事,没有表示这究竟是房东的错,还是房客的错。
mortgagor与mortgagee
众所周知,作为名词的后缀,-or
指“施动者”,-ee指“受动者”。也许是施动者往往与权利人联系在一起(如employer,
consignor, author), mortgagor常被误认为抵押
权人。其实,在抵押关系中,正好相反,mortgagor是抵押人,又称出押人。他是抵押关系中的债务人。mortgagee才是抵押权人,又称受押人,他才是抵押关系中的债权人。这种误译或误解比较多,例如有—本商业英语词典在其foreclosure词条的原文例句中有这么一句例句:
The mortgagor applied foreclosure when the mortgagee failed pay
the instalments of the loan.
此书的中译者按原文译为“因受押人未能分期偿还贷款,抵押人申请取消抵押品的回赎权。”分期偿还贷款的应是抵押人,怎么变成受押人了?
有权申请取消抵押物回赎权的只能是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亦即译文所说的受押人。抵押人是债务人,他是无权申请取消回赎权的。显然,原文是把inortgagor与mortgagee两个词用反了。
fraud squad与fraud
gang
一般词典把aquad
与gang这两个词都译为小组、小队、一伙人, 但在法律词语中,两者的用法和含义有时完全不同。squad仅指一伙人(group
of people),并不包含贬义,如:Olympic squad是“参加奥林匹克的国家代表队”;fraud
squad 是“调查欺诈案的公安小组”,而不是“欺诈小组”。the
homicide squad是“杀人案件调查队”,而不是“杀人小组”。gang这个词却常常含有贬义,一般指organized
group of criminals(犯罪团伙)或group of people who aer
typically troublesome (一伙惹是生非的人),如大家知道gang
of four是指“四人帮”,而不是“四人小组”,fraud
gang是“骗子团伙”。 gang-war是指歹徒帮派之间打群架,不是一般群众的打群架。因此如说Don't
go around with that gang or you'll come no good!
表示说话人认为那伙人不是好人,与这些人混在一起自然没有好下场。
domicile与
habitual residence
这两个词语,在表面上没有什么区别。有的词典把这两个词都译成“住所”或“住处”。但在法律上,它们的含义完全不同。domicile是“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为法人的主要营业或办事机构所在地。所以有些比较仔细的词典将domicile译作“户籍”。而
是指“经常居住地”,它不一定是一个人的户籍所在地。在法律文书中,对这两个词如果译得不准确,对案件的管辖权就会产生严重影响。如:我国民诉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the
peopel's court of the place where dedefendant has his domicile)管辖。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the
people's court of the place of his habitual residence)管辖。所谓habitual
residence,法律也是有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bankrupt与insolvent
在词典中,它们的中文对应词都是“破产的”、“无还债能力的”。 在法律词语中,它们的用法却有很大区别。或它的名词形式bankruptcy
既可用于公司、企业,也可以用于个人。如:Several
local companies have gone bankrupt.(当地几家公司已经破产);The
court dechred him bankrupt.(法庭宣告他破产),都是正确的用法。
而insolvent或它的名词形式insolvency在英国通常只能用于公司,不用于个人。如:Their
company was in a state of insolvency.(他们的公司处于破产状态)。但在美语中,这种区别似乎已逐渐消失。比如,一个破产的人,可以用an
insolvent person。当insolvent作名词用时,指的就是“破产的人”。
“审判”的多变译法
有人说,中文是最灵活的文字,一点不假。如“审判”一词,可以作动词、也可作名词、形容词。作名词时,既可表示一种职务,又可表示一种行为、动作甚至一种程序。如把“审判”译成英语,可没有这么方便。它常因内涵及场合的不同而必须有不同的译法。中英两种文字的这一差别,加上约定俗成的用法,就使“审判”出现许多不同的、有时甚至是不可互换的表达方式。这些各不相同的译法,少说也有十几种。下面用划线标出的都是“审判”一词的一些常见译法: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The people's court are responsibie for adjudication
审判对象 object of adjudication
国家审判机关 state adjudicatory organ
审判权 judicial power
审判人员 judicial personnel
审判委员会 judicial committee -
审判程序 court proceedings; trial procedure
审判组织 trial organization
审判监督程序 procedure for trial supervision
审判过程中 during a trial
审判独立 independence of trial and decision
缺席审判 judgment by default; trial by default
审判案件 to try a case;trial of cases
开庭审判 to open the court session for trial of the case
公开审判 to be heard in public;open trial
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to be heard together with the
criminal case
在审判/讯时参加旁听 to be present at the hearing
审判不公 failure of justice
审判地国 state of the forum
审判费用 juridical expenses; hitigation costs
delivery order;
delivery note 与delivery receipt 的区别
这三个词组在字面上十分相似,但其法律含义几乎相反。delivery
order 指货主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发给货物持有人(比如仓库)指示货物持有入将货物交给指定的当事人的一种书面指示,因此一般译成“交货单”、“出货单”、“提货单”或者“栈单”,它墙跷锾嶙叩姆善揪荨6?FONT
face=Arial>delively note与此正好相反,它是将货物送出的法到后,由收货人签署过的送货通知,常用于通常的交接货上,一般译为“交货回单”或“送货回执”。在中文的法律文书中,常有把“交货单”与“交货通知”或“交货回单”等随便混用的,这在英译本中是绝对不允许的,有时一字之差,就会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不可不慎。
切忌望文生义
法律英语中有许多词语是在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形式与含义都比较固定。有许多词语,貌似相同,实有区别。这种内在的区别,完全来自历史上的约定俗成,光从字面上是无法找到原因的。因此翻译时,如无充分把握,必须多查词典,切忌望文生义,随便翻译。如ground
lease与pround rent 两个词语,尽管lease与rent都可以译成“租赁”、“租借”,但ground
lease 在英国专指 the first lease on a freehold building (对完全保有的房地产的首次出租),而ground
rent 即通常所说的“地租”。hard money; hard currency;
hard cash 看上去像同义词。事实上不然。 hard money
在美语中指相对于纸币而言的“硬币”,有时也作“现金”解。hard
currency
可不是硬币,也不一定是现金。它是指价值比较稳定的“硬通货”。如美元、欧元、英镑等都是目前世界上的hard
currency,但它们不一定是'hard money。至于hard cash
(or hardcash),只指“现金”,非正式用法中,有时也指“硬币”,但决非指“硬通货”。又如
Day of Judgment 或 Judgment Day 并非指通常所说的“宣判日”,而是指“世界末日”。所以也有写成Day
of the Last Judgment
的。它与法院定期宣判的日子毫不相干。“宣判日”该用date
of the pronouncement of judgment 或 the date to pronounce a
judgment 才是。
相同的中文对应词,含义未必相同
法律英语中,光凭中文对应词来翻译,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有许多法律词语虽然中文对应词相同,含义却不同,有时相去甚远。例如:free
trade area与free trade zone的中文对应词都是“自由贸易区”,但肮呱希?font
face="Arial">flee trade area
指实行自由贸易的一批国家。它们是为了通过降低或取消关税以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障碍而组成的部分国家联盟。而free
trade zone
却指一个国家内免征关税的贸易区域,范围显然要小得多。legacy与
devise 的中文对应词都是“遗赠”。但legacy
一般只指动产的遗赠,不包括不动产。devise
则专指不动产的遗赠。majority 与 plurality
的中文对应词都是“多数” 然而majority
指超过半数的多数。plurality
指的是没有超过半数的多数,或称相对多数(relative
majority)。比如说He won the election by a clear majority,
gaining 70 of the l00 votes cast.(他以明显的多数赢得选举,在所投的100张票中得了70票。)这个句子中的majority
就决不可换成 plurality。同样的道理,“压倒多数”,只能译为overwhelming
majority,而不可译为overwhelming phwality。因为连半数都没有超过,就算不了“压倒”。deportation
order与 exclusion order在法律词典中都被译作“驱逐令”。其实两者含义迥异。前者指将某人驱逐出国的正式命令。而exclusion
order却指婚姻诉讼中用以阻止丈夫或妻子进入婚姻住所的法庭命令(court
order in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which stops a wife or husiband
from going into matrimonial home)。又如 murder; manslaughter;homicide
这三个字,通常都可译作“杀人”,其实它们有很大区别。murder指“故意杀人”,即“谋杀”。它专指“有预谋的蓄意谋杀”(premeditated
and deliberate murder),在美国称为 first degree murder(一级谋杀)。manslaughter
指“过失杀人”或“误杀”,着重于没有预谋的杀人。所以,非自愿的杀人,被称为
involuntary manslaughter。甚至,即使是有意的杀人行为:,但显然具有从轻情节的,比如遇到对方挑衅、出于职务上的原因、或者出于正当防卫的杀人,也称
voluntary manslaughter,而不用murder这个词。homicide
则泛指所有的杀人,既包括意外的过失杀人,也包括故意杀人。如
The homicide rate has doubled in the last ten years.(在过去十年里,杀人犯罪率增加了一倍。)这显然指各种各样的杀人案件。如culpable
homieide (刑事杀人),justifiable homicide (正当杀人)等都包括在内。incapital
与 in words 都被译成“大写”。可是in capital
是指英文字母的大写,通常尤指英文单词的第一个字母的大写。如北京应写成
Beijing。而 in words 却指数字的大写,如 518 写成
five hundred and eighteen。因此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in
words)是指“集装箱总数须用大写”,不能用一般阿拉伯数目字表示。He
signed a cheque for $10,000 in words.(他用大写签发了一张一万美元的支票。)指的是用大写写成一万美元(ten
thousand dollars),而不是指支票上的姓名大写。由此可见,一本好的英汉法律词典决不应以只向读者提供中文对应词为满足。
切忌逐字翻译
法律荚语中,有许多词语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固定用语,有其固定的含义。如果将它拆开来逐字翻译,即使每个字都译得对,也非出错不可。如power
of attorney 原意为“授权委托书”,有的人根据词典逐字翻译为“检察官的权力”。to
file a brief 不是“将案情摘要归档”,而是指律师“向法院提出辩护”
He has plenty of briefs.不是说他有许多摘要,而是说他的律师生意很忙。类似这些例子说明,在英译中时,虽然每个词都译对了,有时却与原意相去甚远。反之,在中译英方面,也不宜对照词典逐字翻译。如foreign一词,虽然在诸如foreign
policy(外交政策);foreign affairs(涉外事务);foreign
trade(对外贸易)等词语中都有“涉外”的意思,但把“涉外律师事务所”译成foreign
law firms 或者 foreign lawyer office 就显然不妥。按照WTO法律文件的标准译法,在中国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才称为foreign
law firms。而国内的涉外律师事务所应译为 foreign
affairs lawyer office 或者 foreign-related law firms。同样的道理,foreign
enterprises 是“外国企业”,而非涉外企业;foreign
securities institutions 是“外国证券机构”,而非涉外证券机构;foreign
award of arbitration 是“外国仲裁裁决”而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心多义词的翻译
记得美国总统克林顿因为与白宫实习生莫尼卡发生绯闻事件而受到法律起诉时,报纸上常常出现某某联邦律师出庭指控或传讯总统之类的报道。当时很多人都感到纳闷,美国律师怎么有权出庭指控或传讯一位被认为犯了法的现任总统呢?
这位律师又是受了谁的委托?
难道是美国法律特殊?
后来才弄明白,原来是新闻稿中把attorney一词译错了。attorney
在美语中常指律师、代理人。如attorney at law
专指律师,attorney of record 指记录在案的律师,attorney
of the day 指值班律师。也许正由于这一原因,attorney
的另一个重要的意义“检察官”反而被忽视了。原来指控和传讯克林顿的不是什么律师,而是联邦检察官。美国的法律并不例外。在法律英语中这种一词多叉或者貌似相同的词语非常多。它们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含义,译成中文时,必须十分小心。如
executioner 和 executor 都是从 execute 或 execution(执行)这个词转化过来的,但executor
是指“执行员”,而executioner 指的是行刑的“刽子手”。detention
house 是“拘留所”,而detention home是“少年感化院”或“少年管教所”。tally
man 是“赊销商店店主”,而 tally clerk
是远洋货运中的“理货员”。wrong intervention 是指“不正确的干涉”,着重于not
morally right (不道德的),而wrongful intervention
指的是“不合法的干涉”,着重于not fair/legal (不公平、不合法的)。后者远比前者严重。尽管evasion,
dodge, avoidance, shield, shelter 等词都作“回避”、“规避”等解释,大同小异,但
tax evasion 与 tax dodge (or tax dodging)都指“偷税”或“漏税”,即“非法逃税”。这是犯罪行为,要负刑事责任。而
tax avoidance; tax shelter与tax shield 均指“避税”、“省税”。是指在合法范围内以合法的手段避开可能交纳的税,属于合法行为。如Accountants
advise on tax avoidance. (会计师就如何避税提出建议);She
was jailed for tax evasion.(她因逃税而入狱。)The system
in Netherlands provides a useful tax shelter for some UK
companies. (荷兰的税收制度为一些英国公司提供了有效的避税方法。)法律文书中类似这些细微的差别都必须区分清楚,才能保证译文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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