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是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双方应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到外乡镇办理登记的,要在本乡镇婚姻登记部门加意见)。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
《婚姻状况证明》。
3.离过婚的申请再婚,还应持离婚证件。
4.“婚前检查”合格证(男女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疗部门进行婚前检查)。
5.持两人合照的2寸照片3张。
有些地方在《婚姻状况证明书》上加意见时,加盖钢印,这是不合要求的,“加盖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朱红印章”是明文规定,希望婚登工作者们能引起注意。
<完> (阅读中文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