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法学:第二届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
边缘法学:第二届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2007年10月29日在江西农业大学落下帷幕,但是这次会议有那些收获?给我们留下了什么?对法律语言学今后的发展有什么意义?这都需要我们去认真地思索和总结。
一、会议召开意义
边缘法学:第二届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是我国法律语言学创建时期结束、全面提高时期到来进行重大转折的会议。这是继2005年边缘法学:第一届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对我国法律语言学二十五年发展进行总结之后的又一次重要会议。这次大会是在我国法律语言学面临实践困难,迫切需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情况下召开的。经过二十五年的创建,我国法律语言学的学科体系、应用探讨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显著的进步。但是,这些成果与我国法律实践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法律语言学为法律实践服务的方式和手段还需要提高。根据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基本规律,大致要经过法律与语言的组合、法律与语言的结合和法律与语言的融合这样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进化过程。在法律与语言组合的阶段,原理加例子的研究模式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它只能用于学科建设的初期。随着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深入,这种模式早已被学界所淘汰。法律与语言的结合,使法律语言学完成了学科体系的建立,并围绕这个学科体系产生了一批学术成果,丰富了法律语言学的内容,扩大了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范围。但是法律语言学应用于法律实践还存在着多方面的困难,这就要求提高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水平和综合能力。
于是,法律与语言的融合成为我们当前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也是法律语言学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只有加强法律语言学的融合,才能提高法律语言学的实践能力。这是召开这次会议的基本目的。
应当承认,法律语言学在法学界还是弱势群体。不能与宪法、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学的地位相比,这些西方现代法学学科在法律人的心目中是根深蒂固的,是神圣的。事实也的确如此。正因为如此,才需要我们认真地探讨法律语言学应用于法律活动的方法、途径和手段,不断深化研究的内容,扩大研究的范围,以实际行动证明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价值,证明我们对社会的贡献。
边缘法学:第二届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主题是“法律语言学的融合与提高”。这一主题的确立是基于我国
法律语言学的现实所决定的。它的提出将为我国法律语言学的未来发展寻找一条光明的大道。我们今后必须下大气力进行重点研究。“法律语言学的融合与提高”是新时期探讨法律语言学现实应用问题的主要工作,因此其意义是重大的,影响是深远的,必将对法律语言学的发展产生广泛的影响。
二、会议基本情况
边缘法学:第二届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由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承办,会议收到的论文既有研究国内法律语言学的,也有研究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内容不仅涉及立法语言学、司法语言学,也涉及执法语言学和涉法语言学等多个方面。
10月27日上午,举行会议开幕式,江西省人大、司法等有关部门领导应邀出席,他们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同时也提出了殷切的希望。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所长李振宇博士亲自组织并参加了会议。会议经过大会发言、小组讨论、自由发言、个别座谈等过程。在大会发言中,李振宇、刘蔚铭、王道森、周祝一等专家学者分别进行了长篇发言,详细阐述了自己的学术观点。其他代表也通过不同的形式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对法律语言学问题的看法。
参加会议的五十余名代表分别来自全国内地十余个省、市,港台及国外的代表也参加了会议。会议代表以教授、副教授和研究生为主体,还有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就法律语言学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法学与语言学的融合、国外法律语言学中国化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讨论,推动了法律语言学的进一步发展。通过交流,开阔了我国法律语言学者的视野,加强了国外和国内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沟通,明确了研究与实践的关系,加快了法律与语言融合的进程。另外,来自国外的学者也介绍了英美国家法律口译的情况,使专家们对国外法庭翻译及语言运用有了更多的认识。
在闭幕式上,湖南省法制办王道森处长宣读了参会论文的评选结果,并对获得奖励的有关专家学者颁发了荣誉证书。西北政法大学刘蔚铭教授作了会议总结,他在总结中对各位代表的发言进行了回顾,对他们各自提出的观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评述,使代表们对不同的观点有了更多的了解。认为各位学者都有不同的学术背景,只有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一定会促进法律语言学取得更大的发展。最后他希望各位代表通过这次会议,加强联系,加强沟通,共同发展法律语言学。
三、主要学术观点
研讨会上,代表们对法律语言学的有关问题深入地交换了意见。会议通过广泛的学术交流,各种不同形式的切磋,基本上完成了预定的任务,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李振宇教授提出了法律语言学融合的四个途径和四个层次,通过互助、互通、互补、互学,使法学与语言学融合、法律人与语言人融合、国内法律语言学与国外法律语言学融合、港澳台与内地法律语言学融合。认为这四个方面做好了,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一定能够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加拿大籍学者谢宏滨先生也从交叉科学的角度讨论了法律语言学方法论,认为在法学与语言学融合的道路上,只有采取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法律语言学的融合才能迈出坚实的步伐。方法的借用、方法的选择都是最直接的,只有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法律语言学的融合才能实现。
刘蔚铭教授就语言证据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强调法律语言研究要注意司法实践的需要,避免只管研究、不顾实践的学术倾向,使法律语言研究走向“文字游戏”的歧途。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语言证据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都是不可低估的,必须下大力气去认真研究,使语言证据能够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充分体现法律语言研究的价值。
贵州警官学院袁瑛教授和广东警官学院黄卉副教授就犯罪隐语问题进行了阐述,他们就各自在犯罪隐语研究方面的体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使学者们对这样一个比较陌生的法律语言分支有了更多的了解和认识,也使与会专家们认识到,通过犯罪隐语的研究对于提高案件侦查的重要性,更清楚地看到法律语言的实践意义。
周祝一教授就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称谓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法律活动是严肃的,不科学的称谓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法庭的庄重。司法人首先要规范用语,无论口头还是文书中都必须正确使用。不能创造,更不能想当然。杜绝“被不起诉人”这样不伦不类的称呼出现,严肃法律尊严,代之于规范的称呼。
钟彩顺老师就自己的体会谈了运用西方新分析法学研究法律语言问题,认为新分析法学对法律语言学研究是有一定作用的。李振宇教授就这个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新分析法学运用于法律语言研究,只能借鉴,不能完全照搬。新分析法学是通过语言研究法律规则,而法律语言学则是研究法律语言运用的,目的不同,新分析法学本身不是法律语言学问题,是法学方法,这是我们应该弄清的。
王道森先生从法律教学、法律事实等方面研究了法律语体的发展变化,并探讨了法律语体的定义和理论问题,为人们展示了法律语体在法律活动中的博大精深。认为就法律语言学来说,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法律语体是最重要内容之一,法律语言学术研究不能强调一个面孔,应该平等地看待研究成果,彼此谅解,互相商榷。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出不同的个性,体现出独特的创造能力。
在讨论中,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法律语言学作为新兴学科,没有现成的模式。百花齐放是正常现象,达成共识总是需要时间的。承认差异将对法律语言学研究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最终走向融合是必然趋势。
四、可能产生影响
这次会议,各位领导在百忙中抽出时间专门莅临大会,标志着我省有关部门对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重视,反映了法律实践部门对法律语言学研究应用于实践并积极发挥作用的关心。特别是省人大等法律实践部门的支持,为法律语言学在江西的不断发展提供了社会保障,同时也直接推动了江西的法律语言学研究。
通过交流,进一步提高了专家学者们对法律语言学各种问题的理解,促进了法律语言学研究在各个方面的深化,为法律语言学在新的起点上的发展和进步铺平了道路。
本次学术交流活动,拓宽了法律语言研究者对相关方面研究状况的了解,不同方面的学者也通过与其他法律语言学者的交流,扩大了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视野。
这次会议,为我校文科研究生们提供了一个接触学术前沿的机会。通过听取代表的发言,参加各种不同形式的学术活动,提高了参会研究生们对法律语言学问题的认识,有力地促进了江西农业大学的法律语言学研究生教育。
这次会议的召开,使法律与语言的融合研究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在交流中大家对法律与语言的融合有了一定的认识,深刻地了解了法律与语言融合的重要性。学者们认识到增强法律语言研究的针对性,有助于克服法律
语言研究与法律实践脱节现象,有利于密切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提高法律语言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使法律语言学更好地为法律实践服务
(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李振宇)
以上信息源自“边缘法学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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