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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义教授在山东大学法学院的“法律与语言”演讲


题 目:法律与语言
主讲人:葛洪义 教授
主持人:谢晖 教授
时 间:2003年11月14日 19:00--21:00




内容:

2003年11月14日,在法学院101学术报告厅,西北政法学院葛洪义教授作了《法律与语言》的学术报告。

葛教授认为法律是语言的艺术,法律由语言来表达,是人类认知的一种实践,语言不仅表达法律,而且还建构着法律。他开宗名义,以精练的语言概述出两者的内在联系。随后,他从三个层面具体论证了法律的本质是说理。

首先,他从本体论的角度,认为法律的本质是说理,说理是凭借思维来进行的,而我们就是依据语言来进行思维的。法律与语言存在着密切关系,法律的力量来自于通过语言与道理建立的关系。法律本体论的这种界定与我们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如司法判决的过程就是通过思维把法律与事实建立联系的过程,而思想活动是通过语言进行的。

其次,他从认识论的角度认为法律由语言来表达,解决的是认识能力、知识来源等问题。近代以前,法律被认为是客观实在的,人们通过知识和宗教等方式来认知。近代以后,随着认识论的转变,人们认为法律只有经过国家创制,成为文本之后才能具有确定的内容。人们只能为自己知道的东西负责。此时,语言成为认识法律的媒介,其作为行为指导的作用突现出来。然而语言由于模糊性,我们需要进行解释,如何克服语言的局限性,成为一种普遍规则的表达,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

最后,他从社会交往经验的角度认为法律是理性指导下的实践活动。语言具有核心的地位和作用。理论具有实践的内容,实践本身主要解决行为的正当性问题。关于行为、法律的正当性问题,在经历了客观标准说、主观标准说之后,最终确立了以行为是否符合共识为标准的阶段。而建立公正的共识,需要首先做一种超验的假定;其次要进行充分的交流,建立一种符合规则的表达方式;再次形成共识的应是公共领域,而不是政治领域。

在长达两个小时的演讲中,会场气氛活泼热烈。葛洪义教授严密的推理令人肃然起敬,其精彩的语言时常引起大家会心的微笑。大家度过了一个身心愉悦的夜晚,一个开拓全新视野的良宵!

山东大学法学院 地址:中国山东济南洪家楼 邮编:250100

http://www.law.sdu.edu.cn/yq/wendang/ge.htm

网主附注:葛洪义教授2004年大约6月,已经正式调往广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任院长,主持那里的法学院组建工作。

另外,西北政法学院最近调走了一批法学专家。下面是近几年调走的专家去向(不完全统计):

刘作祥(法理学教授、博士、原《法律科学》主编):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博士生导师。
朱新友(诉讼法教授、法学系主任):现任深圳市党校法学教授。
黄亚英(国际法教授、硕士、国际法系副主任):现为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
来小朋(民法教授、科研处处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马 燕(环境保护法副教授、经济法系):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杨晓军(行政法教授、行政法系主任):现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高树枝(经济学教授、博士、经贸系副主任):现任宁夏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席 涛(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经贸系):北京国务院某经济决策部门。
黄 河(土地管理法教授、博士、经济法系主任、全国人大代表):现任陕西省高院副院长。
另仍有任行政职位的专家将要和准备调往北京等地一流学府法学院任职。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