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
办者: |
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专家委员会 |
二、承
办者: |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司法部研究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 |
三、秘书机构: |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 |
四、协办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逻辑、语言与认知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语言文化与翻译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 |
五、支持单位: |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律出版社,北大英华。 |
六、推荐刊物: |
《中国法律》(中英双语超级期刊)杂志社、《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中国司法》杂志社、《法学杂志》编辑部、《修辞学习》杂志社、《语言文字应用》杂志社、《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编辑部。 |
七、会议目的: |
学术会议的成果提供立法、司法、执法、教育部门参考应用,推动法律语言的科学研究。 |
八、时间地点: |
鉴于奥运会对外来人员进京时间的限制,08年全国法律语言规范化学术会议略为提前,经与刘家琛、戴玉忠、李宇明等主任商议,定于5月17、18日在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召开,特请关注。(原来的时间:08年6月中、上旬,会期两天(周末);地点暂定北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
九、研讨内容: |
见附件《08年全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术会议研讨内容及论文要求》。 |
十、报名对象: |
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所有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的人员;法学研究人员;语言学研究人员;法律语言学研究人员。 |
十一、出席方式: |
会议所有出席者首先在08年4月底前向秘书机构提交不少于500字的论文提纲,5底前提交论文;秘书机构的论文审阅组审读后分为“会议采用”和“作者自用”两种;秘书处向所有“会议采用”论文的作者发送会议邀请函,安排作者会议发言;凡“作者自用”类论文,秘书机构将通知作者自行处理,可能亦发送会议邀请函,但不安排会议发言。 |
十二、成果发表: |
凡对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有兴趣的,包括本人没有时间出席会议的人,均可向会议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发送研讨论文;凡属“会议采用”的论文,秘书处可以向支持会议的有关报刊推荐发表。经专家委员会审定的优秀论文,其作者安排在会议上做专题发言。 |
十三、成果应用: |
专家委员会对所有“会议采用”论文提炼后,以专题报告送国家相关部门参考使用。 |
十四、费用处理: |
会务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出席会议的旅费、住宿费
由出席者单位报销,无单位者自己承担。 |
十五、会议秘书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安玉超,电话010—65797788转6247 |
宋北平: |
13910130650 |
电子邮箱: |
sbp01@163.com |
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杨闸;邮编:100024 |
. |
|
|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