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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论法律语言》是彼得·蒂尔斯马教授的代表作,也是法律语言研究领域重要著作之一。该书受梅林科夫的《法律的语言》影响很大,继承了前者的思想和观点,但是具有自己的特色,反映了时代特征。
内容简介
《彼得论法律语言》有许多《法律的语言》一书没有的内容,例如关于解释和意义关系问题的论述,法庭交际问题等。《法律的语言》一书更多地关注书面语,而《彼得论法律语言》则更多地关注口头交际,因此是《法律的语言》一书很好的补充。彼得·蒂尔斯马教授大学本科是语言学,所以本书侧重法律语言的语言层面,语言表述通俗易懂。
作者简介
彼得·蒂尔斯马(Peter M.Tiersma),(1952年6月23日至2014年4月13日),生前为美国洛约拉法学院法学教授,精通法律和语言学,是国际法律语言学领域为数不多的两栖学者之一。他先后毕业于斯坦福大学和加州伯克利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州圣地亚哥大学获得语言学博士学位。他曾在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和俄亥俄迈阿密大学讲授语言学课程,后来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伯特霍尔法学院担任《加利福尼亚法学评论》副编辑,1990年进入洛约拉法学院任教,讲授语言与法律、救济方法、信托和遗嘱、世界法律制度课程。他的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语言、法律文本、陪审团指示、语言权利以及伪证等。他的代表作有《法律语言》、《语言与法律牛津手册》、《羊皮纸、纸张、像素:法律与传播技术》、《论说犯罪:刑事司法的语言》以及相关学术论文。
目录
《法律语言学译丛》第二辑前言廖美珍
主编的话廖美珍
中文版序言 劳伦斯·M.索兰
致谢
导言
第一部分 法律语言的起源
第一章 凯尔特人、盎格鲁一萨克逊人和丹麦人
凯尔特人
盎格鲁一萨克逊人
基督教和拉丁语
斯堪的纳维亚人
第二章 诺曼征服与法语的兴起
征服者威廉入侵英格兰
拉丁语继续使用
法律法语
三语制和语码转换
第三章 英语的复兴
拉丁语和法律法语的消亡
书写和印刷术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在英格兰的进一步发展
世界各地的法律英语
杰斐逊就此总结道:最好
结论
第二部分 法律语言的本质
第四章 像律师那样讲话
作为群体凝聚力标记的发音和拼写
冗长而复杂的句子
冗长的用词和冗余
连体短语和单词堆砌
异常的句子结构
否定式
非人称结构
结论
第五章 追求精确性
避免使用代词:“运动员承诺,运动员将同……比赛”
对精确性的破坏:“男性中应包括女性”
策略性含混:通过被动语态和名词化模糊行为人
灵活、总括或模糊的语言
灵活性和精确性之间的对峙
结论
第六章 法律词汇
法律古词语
陈旧的语形
Same的指称问题
Said和Aforesaid的意义问题
Such的指称问题
To Wit的演变
虚拟语气
Here-,There-和Where-的合成结构
为什么法律词汇这么保守?
语言的创造性
正式的和仪式的语言
助动词Do和Shall
行话、隐语和专门用语
词语之间的关系
结论
第七章 解释和意义
定义问题
指称意义
意义
第八章 变异
法律方言
口语法律语言和书面法律语言
电报式言语
法律俚语
变异和语体
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律语言?
第三部分 在法庭上
第九章 诉状:构建法律叙事
叙事
诉状
第十章 证人证言和真实性
语言变异和法庭语码转换
对证人的询问
直接询问
交叉询问
询问的语言
询问过程中的意义推断
创建书面记录
第十一章 完成故事
终结辩论
指示陪审团
解决冲突
结论
第四部分 改革法律语言
第十二章 什么使法律语言难以理解?
专门词汇
过时的、正式的和异常的词语
无人称结构
滥用名词化和被动句
情态动词
多重否定
冗长复杂的句子
低劣的谋篇
第十三章 简明英语
业内法律语言
消费者权益文件
简明英语运动
简明英语立法
一些仍然存在的挑战
第十四章 与陪审团交流
困惑及其结果
致命的指示:关平生死攸关问题的理解
结论
附录
A.一份盎格鲁一撒克逊法律文件
B.一份用法律法语的判决报告
C.一份现代遗嘱
D.给陪审团指示选录
E.花旗银行原始本票
F.修改过的花旗银行本票
注释
第一部分 法律语言的起源
第二部分 法律语言的本质
第三部分 在法庭上
第四部分 改革法律语言
精选参考文献
第一部分 法律语言的起源
第二部分 法律语言的本质
第三部分 在法庭上
第四部分 改革法律语言
网络注释
词语索引
总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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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序言(劳伦斯·M.索兰)
我很荣幸有机会为这套翻译丛书作一个简单介绍。语言与法律研究多年以来主要关注的是英语国家中的普通法法律制度,然而,现在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十分关注的领域,其研究涉及世界范围内的各种法律和语言语境中的语言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法律出版社和丛书的主编廖美珍教授和苏金智教授努力将一批数目可观的英语著作翻译成中文,以飨中国学者,只会进一步推动这一日新月异的研究领域的发展。
翻译本身就表明了这一项目的重要性。之所以要有翻译,是因为不同文化和国家的人使用不同的语言,无法进行交际。但是,除非人们之间拥有大量超越这些语言差异的共同点,否则翻译是徒劳的。正是因为我用英语表达的思想对你来说是有意义的,因此,一旦我的这些思想用中文表达,我们才有可能进行交流。我们之间的差异使得翻译成为必要,然而,我们之间的相似点才使得翻译成为可能。翻译这套丛书的成功告诉我们:我们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样地,当我们跨文化研究语言与法律时,我们可以看出其间的关系在哪些方面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不论是哪种法律制度,也不论使用哪种语言,哪些方面更多地是属于某一特定法律制度的特征的副产品。
更具体地说,当我们想问通过跨语言和文化来研究语言与法律的关系能获得什么时,就会出现三个一般性问题:
1. 语言研究能给我们在法治的可能性和局限性方面提供什么启示?
2. 研究不同法律语境中的语言使用如何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机构的运作?
3. 在法律制度中引入语言学家的见解如何做到既帮助改善法律制度的运作方式,又有助于弘扬法治价值?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一种法律制度的目的最起码是清楚地说明一个社会的义务和预期,以便每个人都能平等地行动。至于规则是泛泛地还是细致地规定,则要看规则所寄予的法律秩序和文化是什么样子。然而,一种法律制度如何规定其规则,看似一个政治决定,实则受到语言的限制,因为不同的语言能使规则的规定达到理想的明确和具体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以美国法律为例,19世纪的法律规定干涉邮件投递是一种犯罪。如果一个当地警察逮捕了被怀疑犯了谋杀罪的邮递员,而这个邮递员当时正在农村投递邮件,这样,警察就干涉了邮件的投递。那么在这种情形中,上述法律是否适用呢?法庭会明智地说,这一法律在这种情形中当然不应该适用,也从未有在这种情形中适用的意图。然而,法律的语言却似乎非常符合这种情形。这表明我们在依法治理社会中依赖于语言的程度可能有某些限制。但是不依赖法律语言又有风险,即法律将不会公平地适用,因为法律何时适用、何时不适用法律必须部分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这个问题并不局限于英语社会,当然也不是普通法的结果,因为它源于刑法典中法规无意识的解释广度。对法典的解释在罗马法的法律制度中起着更重要的作用。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意义,因为这是我们在头脑中组织诸如“干涉邮件的投递”这样的语言表述方式的一种结果,而这种表述的可能的解释范围要比立法者所期望的范围广泛一些。我们如何概念化这个世界,我们如何使用词汇来表达那些概念,既属于语言学范畴,也属于语言心理学范畴。通过了解这些过程,不论我们谈论犯罪和惩罚,还是谈论支配商业生活的法律,我们都可以在法律合法预期的精确程度方面达成共识。
在这套翻译丛书中,我本人的著作《法官语言》和布赖恩· 比克斯的著作《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直接探讨这一问题。彼得·古德里奇的著作《法律话语》在某种程度上也涉及了这一问题。
第二个问题,即语言研究如何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机构的运作问题,是那些研究语言与法律问题的学者,特别是那些研究法律话语性质的学者诸多著作的主题。廖教授在中国的研究为探讨这一重要问题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举例来说,康利和奥巴尔在其著作《法律、语言与权力》(第二版)一书中论述道,某些言语风格似乎被认为比其他的更有力,而强有力的言语比无力的言语更有可能被采信。如果法官(或普通法国家中的陪审团)倾向于相信以某种方式说话的人,而不论哪一方事实上讲的是真话,那么这一事实有可能对法律诉讼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更重要的是,这一点绝妙地说明了在语言与法律的研究中普遍性和特殊性可以结合。一方面,这种倾向于相信强势言语风格的现象很可能是真实的,因此是普遍的。然而,构成强势言语风格的许多要素有可能——至少部分地——是特定语言和文化的反映。这样,我们就能期望有一种一般性的原则,能在不同的法律文化中以不同的方式显现,也许对同一制度中的不同参与者产生不同的结果。如果司法判决者本身没有意识到这一倾向,这种情形就值得特别关注。
法律话语对我们有关法律制度内的权力关系研究在很多别的方面都做出了贡献。许多好文章,还有好几本书都探讨了这一问题。除了《法律、语言与权力》(第二版)一书,在这一套翻译丛书中,探讨法律话语研究如何有助于揭示法律制度中的权力关系问题的著作还有彼得·古德里奇的《法律话语》和约翰·吉本斯的《法律语言学导论》。这些著作没有探讨相同的法律机构,也没有考察语言使用的相同的例子。但是,他们所探讨的更为宏观的问题却有很多共同点。
第三个问题,即语言与法律的研究如何能直接对法律制度做出贡献的问题,这是最复杂的一个问题。在一个层面上说,答案很简单:如果法律制度吸收了探讨这些基本问题的研究成果,那么法律制度肯定会得到改善。但是,这个回答太泛,没有多大助益。更为有益的探讨可能包括:对语言与法律的研究如何能帮助立法者制定更易理解并能减少不确定性的法律?这一个问题同样适合普通法国家中法官对陪审团的法律说明。语言学家能作为专家出庭帮助法官和陪审团决定诸如声音辨识、文件作者、某语言是否为某人的母语、法规或合同可能有的意义范围等问题吗?当语言学家的证言在庭审中可能不恰当时,他们能对执法机构有任何助益吗?
法律语言学证据在法庭上的应用不但在普通法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而且在欧洲的罗马法国家,特别是西班牙,越来越普遍。此外,有关语言研究对法律制度的助益问题的学术文献也在迅速增多,主要关注对说话者和作者辨识。在这套丛书中,约翰·吉本斯的著作《法律语言学导论》最直接地探讨了这个问题。随着中国的法律界对这一知识如何应用于其他法律制度中了解得越来越多,他们将不得不决定要在多大程度上将这一知识应用于自己的法律制度中。
* * *
最后,这套翻译丛书的成功不但在于其对在中国出版的文献的贡献,也在于中国学者对有关语言与法律的国际文献的越来越多的贡献。事实上,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已经出现在这一研究领域的学术界,在国际会议上分享他们的学术成果。随着越来越多的文献能为中国学者所利用,我们可以预见这一贡献必将继续增长,不论在数量方面,还是在深度方面。想到这一点,我对受邀帮助引介这套翻译丛书就感到更加高兴。
前言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自从这套《法律语言学译丛》第一辑出版以来,时间过去了差不多七年。第一辑受到相关学界的好评,虽然数量不大,规模有限,但无疑帮助开拓了中国相关学界的视野,推进了法学和语言学(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和发展。这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宗旨,也是我们乐于见到的。不少学者一直在问:这套丛书还出吗?其实,在这过去七年的时间里,我们一直在准备本丛书的第二辑。原来计划再出五本,但是出版社和我们在选题上比较慎重,尽量选择有权威性和代表意义的著作,所以决定再出两本,一本是《法律的语言》,另一本是《彼得论法律语言》。这两本书不仅重要,而且两者之间有密切联系。我们利用这两本书即将问世的机会,对有关情况做一个简单介绍。特别说明的是,除了封面上列出的译者外,蒋莹颖、王炀、赵凡、向晨亮、江婷、夏琳、席帅、明瑞龙、龚进军等研究生也参与了部分章节的翻译和校对工作。谨向他们表示感谢。
一、关于第二辑两本书的情况
先说大卫·梅林科夫(David Melinkoff)和他的《法律的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大卫·梅林科夫(1915~1999年)出生在宾夕法尼亚的麦基斯波特(McKeesport),在加利福尼亚贝弗利山(Beverly Hills)长大并完成中学学业,先后毕业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法学院。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他在陆军服役,担任战地炮兵上尉,战后在贝弗利山做律师,事业非常成功,声名赫赫。他经常被邀请担任军事法庭被告辩护律师,而且屡屡让被告无罪释放。梅林科夫晚年曾经回忆说,他的上司对法庭的这些无罪判决如此愤怒,以致对他大发牢骚说:“上尉,你好像没有明白,如果这些人无罪的话,他们就不会上军事法庭的。”
梅林科夫1965年开始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执教,时间长达33年(1965~1999年),退休时为荣誉教授,1999年12月31日去世。他好奇心极强,知识渊博,智力超人,思想和精神超然卓立,极大地影响了他所执教的学校和整个律师行业。他去世后,学校为了纪念他,专门设立了“大卫·梅林科夫讲座”(David Meilinkoff Lecture),旨在弘扬他的精神,延续他的工作和事业。梅林科夫在职业生涯早期就发现一个现象,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法律寄生在令人费解的话语上”。于是他着手调查这一现象,然后写了他的代表作,也是法律语言(法学)领域的经典著作——《法律的语言》。在《法律的语言》中,他猛烈批评律师的“法言法语”。这本书1963年由利特尔和布朗出版公司(Little, Brown and Company)出版,影响了无数的法学家和律师。除了这本书,梅林科夫一生中所做的最有影响的一件事是在法律领域发起“简明英语运动”(Plain English Movement)。他的另外两本书是《法律写作:智慧之言与胡说八道》和《梅林科夫美国法律用语词典》。
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大致可分为20世纪70年代前后两个阶段。廖美珍:“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综述”,载《当代语言学》2004年第1期。在70年代之前,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主要是对立法语言和法律文本的研究,着眼点是法律语言的用词、句法结构、标点符号以及法律语言的特征上。研究的一个重要目的和动机是使法律语言能为法官和律师之外的平民百姓所理解。这种研究从总体上看是把法律语言作为外在客体来研究的,不考虑话语生成和话语参与者的理解过程。这种研究的典型代表人就是大卫·梅林科夫。《法律的语言》是这种研究的经典之作。
《法律的语言》在法律语言研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第一,这是第一部系统地、全面地,而且具有相当深度地论述英美法律语言的鸿篇巨著;第二,该书对法律的“简明英语运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本书对后来的法律语言研究影响巨大,属于法律语言研究的奠基之作。《法律的语言》一书洋洋洒洒,篇幅达500多页,作者广征博引(这一点也给本书的翻译带来很大挑战),以其渊博的拉丁文、法文和英文知识和犀利生动的文笔,明白晓畅的语言,勾勒了英语法律语言的特征,追溯了英语法律语言在英国和美国的历史起源、发展和嬗变,揭示了形成今日法律语言现状的历史原因。廖美珍:“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综述”,载《当代语言学》2004年第1期。本书是法律语言研究者、从业律师和法学工作者不能不看、不能不知晓的参考书,对法学界和法律语言学界(语言学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在中国的翻译出版应该特别有助于对法律语言简明化这一观念的认识,推动法律语言简明化运动在中国的开展。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这本书,我们在译文后面附上了由烟台大学法学院程朝阳博士翻译的,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M.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撰写的,专门评论《法律的语言》一书的论文《法律及其语言》。
再说《彼得论法律语言》(Legal Language)。这本书的作者彼得·蒂尔斯马(Peter M. Tiersma),生前是美国洛约拉大学法学院(Loyola Law School,Los Angeles)法学院教授,曾经担任国际法律语言学协会第五任主席,也是国际法律与语言协会(The International Language and Law Association)的创始人、发起人和组织者之一。本书由美国芝加哥大学1999年出版,全书由四个部分构成,共305页。本书是彼得·蒂尔斯马教授的代表作,也是法律语言研究领域重要著作之一。该书受梅林科夫的《法律的语言》影响很大,继承了前者的思想和观点,但是具有自己的特色,反映了时代特征,有许多《法律的语言》一书没有的内容,例如关于解释和意义关系问题的论述,法庭交际问题等。《法律的语言》一书更多地关注书面语,而《彼得论法律语言》则更多地关注口头交际,因此是《法律的语言》一书的很好补充。彼得·蒂尔斯马教授大学本科学的是语言学,所以本书侧重法律语言的语言层面,语言表述也很好理解。
非常令人遗憾和伤心的是,2014年4月,彼得·蒂尔斯马教授在与癌症进行了长时间的顽强斗争之后,不幸逝世。他生前非常关心并支持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先后两次应邀访问中国(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并作学术演讲。他多次(包括在病重的时候)询问本书的翻译和出版情况。遗憾的是,他没有看到本书的出版。我们谨以此书的翻译出版,向彼得·蒂尔斯马教授的在天之灵,表达主编和所有的法律语言研究者的深深敬意和哀思。但是,有一点令我们非常欣慰,彼得·蒂尔斯马生前的好朋友,美国布鲁克林法学院的劳伦斯·索兰(Laurence M. Solan)教授,与美国乔治敦大学的著名法律语言学学者罗杰·肖伊(Roger Shuy)教授,以及美国西雅图大学法学院的珍妮特·爱因思沃斯(Janet Ainswoth)教授,组织编辑了一本专门评介彼得·蒂尔斯马教授的法律语言研究论著的文集《论语言和法律:关于彼得·蒂尔斯马著作的对话》(Speaking of Language and Law: Conversations on the Work of Peter Tiersma),邀请了来自美国、中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三十余位在法律语言研究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就彼得·蒂尔斯马教授的主要论著进行专题评述。文集收入彼得·蒂尔斯马教授的主要学术论著(全文或者片段),篇目均由彼得·蒂尔斯马教授生前亲自拍板定夺。本书将由牛津大学出版社于今年年底出版。这本书将会帮助我们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和理解彼得·蒂尔斯马教授的相关研究,也有助于我们了解国际法律语言学发展的现状和前景,因为所有被邀请撰写论文的学者都被要求不要局限于彼得·蒂尔斯马教授论著的话题,而是利用这个机会,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二、法律与语言研究的进展
自《法律语言学译丛》第一辑出版以来的这七年里,法律与语言的研究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国际上,法律与语言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研究领域,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汇集了世界几乎所有地区的语言学、法学、人类学、社会学、哲学、认知科学、心理学等学科一批数量可观的学者。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举两个事例。
第一件事是牛津大学出版社于2012年出版了《牛津语言与法律手册》(Oxford Handbook of Language and Law)。这是学界和出版界一个引人注目的事件。牛津大学出版社是世界上最好的、最有影响力的出版社之一;更重要的是,一个领域出版像《手册》一类的书,标志着这个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一定的发展程度。该书由彼得·蒂尔斯马和劳伦斯· 索兰合作主编,全书共642页,收录40篇论文[拙作《中国法庭话语》(Courtroom Discourse in China)有幸收录其中],共分“法律语言”(Legal Language)、“法律文本的解释”(The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Texts)、“多语与翻译”(Multilingualism and Translation)、“语言权利”(Language Rights)、“语言与刑法”(Language and Criminal Law)、“法庭话语”(Courtroom Discourse)、“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作者身份识别和欺骗”(Identification of Authorship and Deception)、“说话者识别”(Speaker Identification)等九大部分,基本上涉及法律语言研究的方方面面。
第二件事是今年4月在哈佛大学燕京学院举办的“作为活的语言的法律”工作坊。这是一次规模小、规格高、学科领域交叉性很强的国际高端论坛。工作坊由来自香港大学英文学院、正在哈佛燕京学院做访问学者的珍妮·梁(Janny Leung)教授组织,哈佛大学燕京学院全额赞助,共邀请11名学者,其中包括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著名人类学学者劳拉·纳德(Laura Nader)教授,国际知名法律语言学学者、美国布鲁克林法学院的劳伦斯·索兰(Lawrence Solan)教授,知名语言学学者、英国密德萨斯大学(Middlesex University)法学院艾伦·杜兰特(Alan Durant)教授,知名法律语言学学者、美国西雅图大学法学院珍妮特·爱因思沃斯(Janet Ainthworth)教授,美国芝加哥大学人类学教授贾斯廷·里奇兰(Justin Richland),正在哈佛大学研修的香港大学法学院马可·万(Marco Wan)教授,哈佛大学人类学阿萨德·艾哈迈德(Asad Ahmed)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人类学教授威尔玛·圣地亚易—伊里萨里(Vilma SantiagoIrizarry)教授以及作者本人。工作坊拟与国际一流出版社出版文集。
这两个例子分别从学术著述(出版)和学术活动两个方面说明了语言与法律研究在国际上的影响。
在国内,法律与语言的研究也有了新的进展。就研究范围和领域而言,我们现在不仅有法庭审判话语的研究,还有调解话语、警察讯问话语、监狱话语等的研究;除了汉语或者英语等语言的单语研究,我们还有中外法律语言的对比研究。就学术活动而言,我们有两个专门协会,每年定期开会,还举行规模较大的国际会议。就学术成果而言,最近几年出版了一批学术专著和数量可观的论文。相对说来,国内做法律语言研究的人,从事语言学的多些,因此研究成果偏重语言。这让法学领域的相关学者看了觉得不过瘾,有“两张皮”的感觉,因此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交叉性更强的研究。有鉴于此,《法律语言学译丛》还要继续出版。
2014年6月29日于寒舍抑扬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