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法律语言学”是指国外IAFL概念下的Forensic Linguistics。法律语言学自诞生之日起历经二十余年的长足发展,彰显出其崭新的视角和很强的应用性。本文将对下面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1. 始末缘由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语言学的发展速度日新月异,许多交叉学科应运而生。在此背景下,语言学开始向法律渗透。首先,法界开始向语言学界求助。律师以及司法人员在犯罪调查及庭审等方面遇到诸多语言问题而开始向语言学家寻求帮助。1992年3月,多国语言学家在英国举办的首届法律语言学研讨会上一致认为,鉴于语言学愈来愈多地涉及法律,法律愈来愈多地需要语言学的帮助,十分有必要建立一个国际性的语言与法律的专业学术组织。就是在这次研讨会上,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s, IAFL)诞生了。1993年7月,IAFL在德国波恩召开的首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大会上正式对外宣布了这个专业学术组织的成立。1994年,IAFL创办的会刊《法律语言学——言语、语言与法律国际杂志》正式出版。至此,一门学科存在的三大标志:学术组织、学术会议、学术刊物已经齐备。法律语言学已经“自立门户”成为一门学科。
2. 核心概念
IAFL成立伊始就将其总目标宽泛定位:旨在汇集致力于语言与法律各方面研究与实践的人员,同时对法律语言学初步做出了广义和狭义的界定,即广义的法律语言学概念涉及语言与法律的方方面面以及法律背景下的语言学研究,而狭义的概念则指法庭的语言证据,如作者识别和有争议的供述等。一宽一窄的界定表明,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范围可以广至一切跟语言和法律有关的研究和应用,狭义的法律语言学是语言学在司法实践的应用研究,其语言分析都与某个案件有直接关系,运用语言学分析方法调查语言材料,提供语言证据。
这里用一起案例说明狭义概念。1949年11月30日,Evans到警察局说自己将妻子和小女儿杀死了,随后尸体在其伦敦的家中被找到。Evans在警察局一共有四份详尽的供词,但相互之间差异很大。尽管如此,Evans被判谋杀罪,于1950年被处决。时至1953年,Evans的房东Christie作为真凶浮出水面,致使Evans一案漏洞百出。该案调查委员会的一名成员邀请语言学家Jan Svartvik应用其文本分析专业技能对Evans的四份陈述进行分析。Svartvik应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对这四份陈述进行了仔细全面分析,结果显示这四份陈述之间的语法使用习惯和文体存在明显差异,证明这四份陈述不是Evans一个人所为,特别是致使Evans归罪的那份陈述与其他三份陈述存在差异。分析结果提交给了案件调查委员会,Evans在其被处死后的1966年才得到赦免。这起案件涉及到上文提及的“作者识别和有争议的供述”问题。后来,Svartvik写了一本书,名叫《伊文思的陈述——法律语言学案件分析》(The Evans statements - A Case for Forensic Linguistics),首次使用了Forensic Linguistics一语。一些学者对他的评价极高,称其为“法律语言学之父”(father of forensic linguistics),因为他为后来者树立的榜样,也为如何界定和法律语言学应用提供了充分的证明。
“Evans冤案”清晰表明法律语言学的核心概念:法律语言学是语言学家应用专业技能、方法和洞察力,在法律、侦察、审判、惩罚等法律语境之中为法务工作者提供帮助的一门学科。它是犯罪、司法程序或法律争端语境之下的语言研究、语言分析和语言衡量,其中包括准备和提供书面和口头证据。法律语言学家的任务是对法律语境中使用的语言进行分析,并提供语言证据。
3. 研究对象与方法
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具有不同与语言学,亦不同于法学的研究对象。从广义上讲,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范围甚广,甚至可以用浩如烟海来形容。IAFL曾经广收海纳编制了一个有关法律语言学的文献目录,旨在调查和汇集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所进行的研究。该目录由20个大题目构成,共下设84个小题目,涉及到话语分析、语体、句法结构、语义学、语用学、心理语言学、歧义、隐喻、语言变异、双语,以及立法语言、法律文书、合同格式、著作权归属、法律翻译等,甚至还包括医学、笔迹鉴定、标点符号的应用和计算机软件的应用等。纵横交错的研究网络构成了多角度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可以说,这是法律语言学研究对象的基本特征。
从局部上讲,法律语言学是以应用为起点而产生的,非常注重应用与实践,以应用为其终极目标,因此其研究对象都非常具体实用:(1)语言证据的提供:商标争议、语言能力分析、语音识别、意义与使用的争议、书面语和口语的作者识别、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2)法律程序中的语言:法庭话语、交叉询问、法官给陪审团的指示、警察告诫、警察谈话、面谈技巧、法律背景中如何与儿童面谈、法庭盘问、法庭上语言证据的使用、法庭口笔译;(3)法律文本:法律文件的可读性与可理解性、警察告诫的可理解性、法律文本的阐释与分析、法律文本翻译等。从语言的角度整合上述内容,可以归类为五大类别:语音、语体、话语、语义和双语。可以说,这是法律语言学研究对象的典型特征。
作为新兴的交叉学科,法律语言学有着自己特殊研究方法。综观法律语言学研究,无论是基础研究还是应用研究,语言分析可称为主流方法。在分析流程中,发现问题——分析——报告结果三段式是其基本框架。法律语言学家从口语、书面语、双语三方面发现问题,经过话题分析、回应分析、会话策略分析、程序分析、对比分析、跨文化分析、实验设计与分析、风格分析,最终形成报告。从语言属性的角度出发,语言分析穿插在五个方面进行,即语音分析、语体分析、话语分析、语义分析和双语分析。语音分析主要包括讲话人识别、口音识别、录音文本的生成、录音鉴定、录音修复、录音音质强化、商标的语音分析等。语体分析主要适用于作者识别,如版权、著作权、遗嘱、****遗言及书信等,以及其他有争议的书面材料,如警察笔录、证人证言、口供笔录等。法律语言学家通过对可疑文本进行语体特征分析,对作者做出是与否的判断,向案件调查者提供证据或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话语分析涉及法庭话语、庭外话语以及录音会话等诸多问题。法律语言学家通过会话结构与会话方略的分析以断定讲话人的真实意图或动机。语义分析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其中主要涉及法律文件、准法律文字、法官给陪审团的指示,警察告戒、商标侵权,庭审语言、法官语言,还包括立法语言、简明法律语言等。语义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可理解性和可读性问题。双语分析涉及的范围也很广,其中包括民族、文化、手语、笔译、口译及译员培训等诸多问题。在这五大分析领域里,法律语言学家以语言学各分支理论为基础,科学地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其他学科的有效方法,为语言分析提供科学保障,使其有效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4. 基本理念
语言学和法学两界的许多学者都从自己的角度阐述了语言对法律的重要性以及语言与法律的密切关系。澳大利亚法学会杂志上的一篇文章说:法律语言学是意义与法律之间的桥梁;梅林科夫则更直接了当:法律是言语职业;麦考密克的言论则更富有哲理: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曼斯斐尔德则道出了法律纠纷的根源: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实际上有许多法律语言学家都是“两栖学者”,即同时具有语言学教育背景和法学教育背景。事实证明语言与法律的结合显现出很大优势。
法律语言学出现的契机在于其对法务的有用性。法律语言学家经常要回答这样一些基本问题:这个文本或话语是什么意思?作者或说话者的意图是什么?谁是这个文本或话语的作者?为了回答这些问题,他们要动用语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涉法语言进行多维分析。无论是英国学者对涉法话语的分析,对剽窃的研究以及对案件的语言侦探,还是美国学者对米兰规则的理解和商标侵权的语言研究,还是澳大利亚学者对土著人和白人英语的理解研究等,都体现出了法律语言学的社会价值。
从上述意义讲,法律语言学的起点是应用,应用是其“立命之本”和终极目标,由此显现出这样一个基本理念:语言学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为社会做出贡献,为当事人维护语言的公平正义。
5. 研究现状
目前,学者们依照特定领域进一步深化研究与实践,同时不断推陈出新,例如调查语言学(Investigative linguistics)已经作为法律语言学下属的新分支出现。调查语言学主攻作者识别、讲话人识别、意义和使用的争议等,旨在发现隐藏在语言背后的事实,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当前法律语言学正在解决以下问题:(1)法律语言学自诞生之日就吸引了许多国家的学者。目前除西方国家学者外,还有东欧、非洲的学者,在亚洲还有中国、港澳台、日本、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法律语言学的开放性、交叉性和国际性意味着其复杂性。如何对不同司法制度和不同地域的法律语言学进行综合研究不仅是当前的任务,也是未来的挑战。(2)法律语言学的主要任务是提供专家证人证据,但是这类证据存在不可复现的问题。为保证研究的效度,学者们正在研究应用于专家证人证据的可复现的分析方法。(3)各行各业都有其行为规范,法律语言学也毫不例外。目前的问题是如何建立更加广泛的良好的实践与行为准则。(4)法律语言学的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出版的著作和发表的论文越来越多,但是比较零散。为改变这种现状,学者们对特别论题进行了集合出版,编辑成册诸多卷学术文集,出版了专业教材和手册。(5)法律语言学毕竟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如何使其进入传统的司法科学领域是当前的一大课题。
IAFL概念下的法律语言学创建伊始就被介绍到我国,并且在本土化方面取得了诸多进展。二十余年来,中国学者在介绍、研究、对外交流以及教育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如何面向法律实践和面向社会方面尚有很大差距。鉴此,我们应借鉴国外法律语言学注重实践和应用的优点,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立足本土资源,增强法律语言学的实用性,使研究与法律实践对接,不断提高语言分析能力,关注并解决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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