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的“庭审现场”不如改成“庭审评论”

刘蔚铭
2007-06-24

中央电视台12频道的“庭审现场”最初大约每期时间长度近一个小时,信息量和现场报到的详细程度很不错,从中可以获取不少第一线的信息和庭审交互语言语料。近来,不知不觉突然变成了每期大约半个小时。时间短也就罢了,只是节目制作的指导思想变得越来越离奇了,越来越融入了自己的主观喜好,增加了过多的评论和主观倾向,而忽视了庭审现场中的许多技术环节。

如此以来,整个节目几乎都是电视台的评论,法官的语言、控辩双方、和证据环节等等都变得很次要,到处都是自己的评论和庭审之外电视台自己添加的佐料。如果这样,干脆不如叫做“庭审评论”,而非“庭审现场”。

例如,近期播放的庭审现场节目“生死较量”,驾车致死警察的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辩称自己是“挂”了警察,不是“撞”了警察,也不承认公诉书里面的“撞到”警察。这里,一个“挂”,一个“撞”是量刑的关键,但是电视台并没有对尸体“鉴定结论”这一技术环节做详细报到,而是一笔带过,而尸体“鉴定结论”最能证明到底是“挂”,还是“撞”。对这一技术环节的轻描淡写确实令人失望。此外,警察证人的证言证据能力是很弱的,再加上证人没有出庭,以及电视台的主观编辑,破坏了庭审的完整性。

电视台的主观编辑破坏了庭审的完整性,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却花了许多时间多次打断庭审,添加自己的主观的电视旁白进行总结(许多地方具有明显的对罪犯的不得体的修饰语),和大量的和庭审无关的庭外报到和采访,使庭审现场的节目质量大打折扣。

另一个案例是“教授的情债”,节目预告是“教授的风流债”。本身这个名字起的就有问题,直接将“教授”这个社会团体和“风流”联系在了一起。此外,此标题也有哗众取宠之嫌,用小报记者才能想出的离奇标题换取人们的注意力。在简易审判中,原、被告的代理人都能够在举证、质证和辩论中正确使用对方的称呼,都能够客观公正地运用语言。然而,电视台的旁白总是在说“教授如何如何……”,其用语极为低级,融入了强烈的主观色彩,报道语言失范。更为令人不解的是,电视台的角色失位,竟然自己打电话向某记者求证:原告是否让他到出事现场报到此事。在平时的采访与报道中,电视台可完全如此行为,但是这是庭审现场,插播这样的情节,完全会误导人,电视台参与了案件调查,并提供证据,进行了媒体审判。

(这里补充一个重要信息:根据新华社2015年11月发布的《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规定,媒体报道中的禁用词主要涉及了五方面内容,分别是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法律类的禁用词,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以及国际关系类的禁用词。

其中在第二部分“法律类的禁用词”中明确规定: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也就是说:禁用社会身份做前缀。“教授的情债”和“教授的风流债”的表述触犯了新闻媒体的大忌。可见CCTV的法治节目的这个顽疾根深蒂固。)

衷心希望“庭审现场”客观报道案件审理的主要技术环节,还原节目客观公正的特色,否则,建议改名,叫做“庭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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