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晋遗孀诉宋祖德案经过媒体的报道,广为人们所知。今日看到两篇报道,联想起以前的“杨丽娟状告宋祖德侵权被判败诉”一案,真有点感慨。笔者曾经在一篇有关语言证据的论文提及“杨丽娟一案”中出现的所谓证据不足可以应用语言证据中的作者归属手段,并且与2008年底在澳门“两岸四地语言学论坛”上做了大会发言。
今日看到“谢晋遗孀诉宋祖德案”的报道又勾起了心事。
两篇报道的链接:
http://www.flrchina.com/news/case/001/001.htm
http://www.flrchina.com/news/case/001/002.htm
笔者坚持已有观点:谢晋遗孀诉宋祖德案应引入作者归属和语言证据概念。
根据宋祖德以前的案例中所辩解的理由,和本案宋代理律师的声称:博客由黑客所写,以及所谓录音证据不足等,本站强烈建议案件调查与审理中引入法律语言学中的作者归属和语言证据概念和做法,对宋博客文章进行语言分析,分析其句法特征,统计其词频归纳用词特点。
这种做法已经在英国和美国等国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并且已经发挥出关键作用,也有诸多非常经典的案例支撑。作者归属和语言证据已经成为国际法律语言学研究与实践的主流。
依照国际法律语言学界英美等国专家的作法,此案被辩称的理由不难解决,只要应用法律语言学家的专业技能,对宋博客的博文应用专业技能进行专业语言分析,对所谓证据不足的录音进行语音识别和录音语言分析,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因为每个人的语言都有其自身的鲜明特点,犹如个人的指纹、声纹、甚至DNA,都有自己专属的特征,不管怎样否认与掩盖,经过语言学家的专业分析,都会在语言分析这个高度显微镜下露出原形。
这里一定要注意,这里多次提到“专业”和“专门”,就是想表明,语言学是一门科学,从事语言学研究与实践的人必须是在语言学领域受过高等的专门训练与学术研究,方可成为语言学学者。从事语言分析的人员应用的语言学技能应该是专业的,分析的结果应该是最大限度可靠的,而不是非专业人员的主观臆断和感性猜测与感知。
法律语言学在中国的司法实践里有广阔的应用空间,应该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带来不可取代和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