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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林科夫(Mellinkoff)-法律的语言-廖美珍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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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语言》

[美] 大卫·梅林科夫 著 廖美珍译 张清审校

丛书名:法律语言学译丛

出版时间:2014-12-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44569

页数:61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编辑推荐

★ 目前世界上出版的最权威、最经典的、最详尽地探讨英语法律语言(从法律语言的早期阶段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学术著作

★ 由本书开始了法律英语发展史上著名的“法律英语简明运动”

内容简介

《法律的语言》在法律语言研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这是第一部系统、全面而且具有相当深度地论述英美法律语言的鸿篇巨著;该书对法律的“简明英语运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该书对后来的法律语言研究影响巨大,属于法律语言研究的奠基之作。

作者广征博引,以其渊博的拉丁文、法文和英文知识和犀利生动的文笔,明白晓畅的语言,勾勒了英语法律语言的特征,追溯了英语法律语言在英国和美国的历史起源、发展和嬗变,揭示了形成今日法律语言现状的历史原因。

《法律的语言》是法律语言研究者、从业律师和法学工作者不能不看、不能不知晓的参考书,对法学界和法律语言学界(语言学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

大卫·梅林科夫(David Mellinkoff),(1915~1999年)是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杰出教授。在担任教职之前,他是一个成功的律师。1965年开始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执教,在该校执教33年(1965~1999年),退休时为荣誉教授,1999年12月31日去世。他机智,敏锐,知识渊博。

梅林科夫教授最有影响的是他发起的“简明英语运动”。他于1963年出版的《法律的语言》一书,是他的代表作。在该书中,他猛烈批评律师对所谓“法言法语”的辩护。除此之外,他另外出版了两本书:一本是《法律写作:智慧之言与胡说八道》(Legal Writing: Sense and Nonsense,1983),另一本是《梅林科夫美国法律用语词典》(Mellinkoff’s Dictionary of American Legal Usage,1992)。无论是做律师,还是教书,他都体现了在他的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和思想。

梅林科夫教授智力超人,思想和精神超然卓立,具有极大的好奇心,从事律师职业的经验丰富,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他所执教的学校和律师行业。他去世后,学校为了纪念他,专门开设了“梅林科夫讲座”(David Meilinkoff Lecture),旨在弘扬他的精神,延续他的工作和事业,发现和培养新的人才。

他出生在宾夕法尼亚的麦基斯波特(McKeesport),在加利福尼亚的贝弗利山(Beverly Hills)长大并完成中学学业。他先后毕业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法学院。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他在陆军服役,担任战地炮兵上尉。担任律师期间,他经常被邀请担任军事法庭的被告辩护律师,而且屡屡使被告无罪释放。梅林可夫晚年曾经回忆说,他的上司对法庭的无罪判决如此愤怒,以致对他抱怨说:“上尉,你好像没有明白,如果这些人无罪的话,他们就不会上军事法庭的。”战后,他在贝弗利山从事律师执业,非常成功。他很早就发现,“法律寄生在令人费解的话语上”。他开始调查背后的原因,寻找答案,结果发现“没有一本书全面回答了这个问题”。于是,他关掉律师事务所,卖掉房子,搬到马林县(Marin County)的森林里,全力以赴地写书。七年之后,他出版了经典著作《法律的语言》(人们由此记住了他)。这是一本无可挑剔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学术著作,其显著特征就是猛烈地、无情地批判律师对专业技术法律语言的由来已久的辩护(认为这样法律语言才准确)。这本书语言犀利,生动活泼,方法朴实,影响了无数的法学家和律师。在标志性的前言中,大卫宣言:“法律语言(其他语言亦然)要有价值,就不仅只是表达思想,还要承载思想。如果以交际作为目的,简明原则要求律师使用的语言要与普通语言一致,除非有标新立异的理由。”

《法律的语言》一书发起了法律写作的简明运动。后来他不断接受邀请,要求他继续推进这个运动。于是,他就相同的主题,又写作了两本同样非常通俗易懂但精彩的书:《法律写作:智慧之言与胡说八道》和《梅林科夫美国法律用语词典》)。在此期间,他还挤时间写作了《律师的良心》(The Conscience of a Lawyer,1973)。这是一本对法律伦理进行深入思考的迷人著作。他还在法律评论、律师杂志等一些刊物上发表文章。

1965年,他放弃律师执业,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全职教授。无论是当教授教书,还是当学者,他都体现了在自己的书中提倡的原则。用他的一个同事的话说:“读他的书,如同见证思想和媒体的完美结合,结果,读者获得的不仅是思想的启示,又是快乐。”

还有一位同事这样说:“他从不让人感觉枯燥,自己也从未感觉枯燥,他的生活充满活力,总是有无穷的好奇心,热情洋溢。无论何时,见到他,总像喝一杯质量上乘的法国香槟:醇香四溢,精神上令人陶醉。”

尽管他评价自己的著作和别人的著作标准极其苛刻,但他作为同事却总是热情大方。他和他的妻子露丝(一位国际知名的艺术史家,许多畅销烹饪书的知名作者)在校内外拥有许多朋友。他们在家里举行的宴会令人难忘,不仅因为食物一流,而且邀请来的客人背景丰富,令人着迷。

大卫给法学院带来的不仅是资深审判律师的实际经验,一位伟大的教师的献身精神和热情,还有一位一流学者和作家的远见卓识,仔细慎密,以及敏锐的分析力。他是真正的独立精神的代表。他知道他崇拜(认可)什么,鄙视什么。他一点也不在乎他的观点会与一般主流观点背道而驰。虽然与人论辩气势夺人,但他总是以诙谐的幽默来减轻他的犀利言辞。他曾经反对法学院决定用“法学博士”(Juris Doctor)称号替代“法律学士”(Bachelor of Laws),明知寡不敌众,他还是激问他的同事,为什么放弃律师的荣誉头衔,而追求博士头衔?“你将在黄页中如何找到自己的位置?”(他讽刺地说)“我们有各种各样的博士:按摩技士和接骨医生,手足病医生,兽医,等等,难道律师要与他们平起平坐吗?大卫热爱法律,但是他的爱是坚韧固执的,他意识到法律语言中(法律用法和司法意见书)根深蒂固的荒谬之处。他一生大部分时间致力于让法律成为公正和正义的仆人,我们因此而受益。借用约翰·多斯·帕索斯对托斯丹·凡勃伦的评价说:对大卫最好的纪念深深铭刻在他的作品里:那些闪光的犀利的思想的棱柱。

目录

《法律语言学译丛》第二辑前言 廖美珍
主编的话 廖美珍
中文版序言 劳伦斯·M.索兰
序言 大卫·梅林科夫
第1部分 什么是法律语言?
第1章 法律语言的扩展定义
第1节 法律语言包括什么?
第2节 术语的选择
第3节 官方语言:英语在英国的概况
第4节 官方语言:英语在美国的概况
第5节 官方语言:在伊利诺伊,它是美语吗?
第6节 官方语言:变体
第7节 法律语言不是英语
第2章 法律语言的特征
第8节 非同寻常的风格
第9节 经常使用常见词的生僻意义
第10节 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古英语中曾经的常
用词,但这些词现在已经非常少见
第11节 经常使用拉丁词语和短语
第12节 使用没有被收入常用词汇的古法语
第13节 使用行业术语
第14节 使用行话
第15节 经常使用正式用语
第16节 故意使用有灵活意义的词语和表达法
第17节 试图达到表达的极端准确性
第3章 法律语言的风格
第18节 风格无垄断
第19节 冗余拖沓
第20节 晦涩不明
第21节 夸张不实
第22节 单调乏味
第2部分 法律语言的历史
第4章 历史的范围
第23节 宽度和窄度
第24节 英格兰作为分界点
第5章 诺曼人之前
第25节 凯尔特人入侵
第26节 凯尔特语在罗马占领中幸免
第27节 语言混合模式
第28节 盎格鲁—撒克逊起源
第6章 诺曼征服
第7章 法律与拉丁语
第8章 中古英语的一些特征
第9章 法律法语的兴起与衰落
第10章 现代英语的三百年
第11章 法律语言的美国
第3部分 法律语言的使用
第12章 给定的原因和真实的原因
第13章 法律语言更准确
第14章 更简短
第15章 更易于理解
第16章 更持久
参考文献(精选)
词语索引
总索引
附录 评论:法律及其语言

序言(大卫·梅林科夫)

法律是言语的职业。然而,在大量的法学文献中,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却如沧海一粟。法律界更多地关注权利、义务、侵权(冤屈)和附带程序,这是无可厚非的。即使像大法官霍姆斯先生这种最高级别的律师和语言学家,也告诫我们:“我们现在研究的不是词源学,而是法律。”Holmes,The Common Law 215(1881),and compare 356,366.另见Holmes,“The Theor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12 Harv.L.Rev.417(1899)。然而,当贯穿于整个法律过程的主要工具被忽略时,法律的主要宗旨就会受到威胁。法律历史学家早就认识到这一点:“语言不只是我们随意支配的工具,语言也支配着我们。”1 Pollock and Maitland,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87(2d ed.1898).又见Holmes,The Common Law 382(1881),and 2 Bacon,Works 192-193,(Montagu ed.1825)。然而,当前“语言”这个主题被排除在大多数的法律索引之外,而只出现在与法律无关的其他学科的索引之中。显然,现在开始对律师使用的语言进行系统的考察,既为时不早,也不太迟。

法律语言(其他语言亦然)要有价值,不仅要表达思想,而且要承载思想。由于交际是语言的目的,除非有标新立异的理由,否则简单原则要求律师使用的语言与普通语言一致。即使有理由——无论是陈旧的,重新装饰过的,经过替换的,还是崭新的——律师都得知道这些理由,这是至关重要的。这样做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求知的欲望。一个古老然而仍然至关重要的格言是:理由没有了,规则也就不复存在。 Broom,A Selection of Legal Maxims 113(5th American ed.1864).何时用特殊的语言,何时不用,这是律师天天要做的决定。如果有理由要求使用特殊语言,就用特殊语言。如果没有理由偏离日常理解的语言,使用特殊语言就令人质疑。另外,如果特殊用语成为绊脚石,那就应该被抛弃,而且要快。

本书讲述了法律语言是什么,法律语言如何形成,以及法律语言在实践中的应用。本书着重从历史的角度进行研究,而不是哲学的角度,重实用而不重学术。历史和理论将融合于实践。例如,今天的法律总离不开叮叮作响的电话铃声,快节奏的日程安排,以及每天都会紧逼的最后限期。通常,对一位胜任的法律从业人员而言,与其无法完美地完成每一件事,不如尽最大努力做好自己的事情。

本书的目的不是宣传一种新的语言——无论是世界语还是霍菲尔德语。本书旨在更好地发挥现有语言的作用。所有的语言都脱离不了改变的命运:无论是凭借自己的发展积极地变化;还是与环境发生新的关系而消极地变化。

这是一个开始。目的很简单:让法律语言更理性化。

本书的脚注仅供参考。凡是值得表述的都在正文中有所表述。

1963年6月于洛杉矶

前言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自从这套《法律语言学译丛》第一辑出版以来,时间过去了差不多七年。第一辑受到相关学界的好评,虽然数量不大,规模有限,但无疑帮助开拓了中国相关学界的视野,推进了法学和语言学(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和发展。这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宗旨,也是我们乐于见到的。不少学者一直在问:这套丛书还出吗?其实,在这过去七年的时间里,我们一直在准备本丛书的第二辑。原来计划再出五本,但是出版社和我们在选题上比较慎重,尽量选择有权威性和代表意义的著作,所以决定再出两本,一本是《法律的语言》,另一本是《彼得论法律语言》。这两本书不仅重要,而且两者之间有密切联系。我们利用这两本书即将问世的机会,对有关情况做一个简单介绍。 特别说明的是,除了封面上列出的译者外,蒋莹颖、王炀、赵凡、向晨亮、江婷、夏琳、席帅、明瑞龙、龚进军等研究生也参与了部分章节的翻译和校对工作。谨向他们表示感谢。

一、关于第二辑两本书的情况

先说大卫·梅林科夫(David Melinkoff)和他的《法律的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大卫·梅林科夫(1915~1999年)出生在宾夕法尼亚的麦基斯波特(McKeesport),在加利福尼亚贝弗利山(Beverly Hills)长大并完成中学学业,先后毕业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法学院。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他在陆军服役,担任战地炮兵上尉,战后在贝弗利山做律师,事业非常成功,声名赫赫。他经常被邀请担任军事法庭被告辩护律师,而且屡屡让被告无罪释放。梅林科夫晚年曾经回忆说,他的上司对法庭的这些无罪判决如此愤怒,以致对他大发牢骚说:“上尉,你好像没有明白,如果这些人无罪的话,他们就不会上军事法庭的。”

梅林科夫1965年开始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执教,时间长达33年(1965~1999年),退休时为荣誉教授,1999年12月31日去世。他好奇心极强,知识渊博,智力超人,思想和精神超然卓立,极大地影响了他所执教的学校和整个律师行业。他去世后,学校为了纪念他,专门设立了“大卫·梅林科夫讲座”(David Meilinkoff Lecture),旨在弘扬他的精神,延续他的工作和事业。梅林科夫在职业生涯早期就发现一个现象,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法律寄生在令人费解的话语上”。于是他着手调查这一现象,然后写了他的代表作,也是法律语言(法学)领域的经典著作——《法律的语言》。在《法律的语言》中,他猛烈批评律师的“法言法语”。这本书1963年由利特尔和布朗出版公司(Little, Brown and Company)出版,影响了无数的法学家和律师。除了这本书,梅林科夫一生中所做的最有影响的一件事是在法律领域发起“简明英语运动”(Plain English Movement)。他的另外两本书是《法律写作:智慧之言与胡说八道》和《梅林科夫美国法律用语词典》。

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大致可分为20世纪70年代前后两个阶段。 廖美珍:“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综述”,载《当代语言学》2004年第1期。在70年代之前,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主要是对立法语言和法律文本的研究,着眼点是法律语言的用词、句法结构、标点符号以及法律语言的特征上。研究的一个重要目的和动机是使法律语言能为法官和律师之外的平民百姓所理解。这种研究从总体上看是把法律语言作为外在客体来研究的,不考虑话语生成和话语参与者的理解过程。这种研究的典型代表人就是大卫·梅林科夫。《法律的语言》是这种研究的经典之作。

《法律的语言》在法律语言研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第一,这是第一部系统地、全面地,而且具有相当深度地论述英美法律语言的鸿篇巨著;第二,该书对法律的“简明英语运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本书对后来的法律语言研究影响巨大,属于法律语言研究的奠基之作。《法律的语言》一书洋洋洒洒,篇幅达500多页,作者广征博引(这一点也给本书的翻译带来很大挑战),以其渊博的拉丁文、法文和英文知识和犀利生动的文笔,明白晓畅的语言,勾勒了英语法律语言的特征,追溯了英语法律语言在英国和美国的历史起源、发展和嬗变,揭示了形成今日法律语言现状的历史原因。 廖美珍:“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综述”,载《当代语言学》2004年第1期。本书是法律语言研究者、从业律师和法学工作者不能不看、不能不知晓的参考书,对法学界和法律语言学界(语言学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在中国的翻译出版应该特别有助于对法律语言简明化这一观念的认识,推动法律语言简明化运动在中国的开展。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这本书,我们在译文后面附上了由烟台大学法学院程朝阳博士翻译的,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M.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撰写的,专门评论《法律的语言》一书的论文《法律及其语言》。

再说《彼得论法律语言》(Legal Language)。这本书的作者彼得·蒂尔斯马(Peter M. Tiersma),生前是美国洛约拉大学法学院(Loyola Law School,Los Angeles)法学院教授,曾经担任国际法律语言学协会第五任主席,也是国际法律与语言协会(The International Language and Law Association)的创始人、发起人和组织者之一。本书由美国芝加哥大学1999年出版,全书由四个部分构成,共305页。本书是彼得·蒂尔斯马教授的代表作,也是法律语言研究领域重要著作之一。该书受梅林科夫的《法律的语言》影响很大,继承了前者的思想和观点,但是具有自己的特色,反映了时代特征,有许多《法律的语言》一书没有的内容,例如关于解释和意义关系问题的论述,法庭交际问题等。《法律的语言》一书更多地关注书面语,而《彼得论法律语言》则更多地关注口头交际,因此是《法律的语言》一书的很好补充。彼得·蒂尔斯马教授大学本科学的是语言学,所以本书侧重法律语言的语言层面,语言表述也很好理解。

非常令人遗憾和伤心的是,2014年4月,彼得·蒂尔斯马教授在与癌症进行了长时间的顽强斗争之后,不幸逝世。他生前非常关心并支持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先后两次应邀访问中国(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并作学术演讲。他多次(包括在病重的时候)询问本书的翻译和出版情况。遗憾的是,他没有看到本书的出版。我们谨以此书的翻译出版,向彼得·蒂尔斯马教授的在天之灵,表达主编和所有的法律语言研究者的深深敬意和哀思。但是,有一点令我们非常欣慰,彼得·蒂尔斯马生前的好朋友,美国布鲁克林法学院的劳伦斯·索兰(Laurence M. Solan)教授,与美国乔治敦大学的著名法律语言学学者罗杰·肖伊(Roger Shuy)教授,以及美国西雅图大学法学院的珍妮特·爱因思沃斯(Janet Ainswoth)教授,组织编辑了一本专门评介彼得·蒂尔斯马教授的法律语言研究论著的文集《论语言和法律:关于彼得·蒂尔斯马著作的对话》(Speaking of Language and Law: Conversations on the Work of Peter Tiersma),邀请了来自美国、中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三十余位在法律语言研究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就彼得·蒂尔斯马教授的主要论著进行专题评述。文集收入彼得·蒂尔斯马教授的主要学术论著(全文或者片段),篇目均由彼得·蒂尔斯马教授生前亲自拍板定夺。本书将由牛津大学出版社于今年年底出版。这本书将会帮助我们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和理解彼得·蒂尔斯马教授的相关研究,也有助于我们了解国际法律语言学发展的现状和前景,因为所有被邀请撰写论文的学者都被要求不要局限于彼得·蒂尔斯马教授论著的话题,而是利用这个机会,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二、法律与语言研究的进展

自《法律语言学译丛》第一辑出版以来的这七年里,法律与语言的研究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国际上,法律与语言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研究领域,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汇集了世界几乎所有地区的语言学、法学、人类学、社会学、哲学、认知科学、心理学等学科一批数量可观的学者。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举两个事例。

第一件事是牛津大学出版社于2012年出版了《牛津语言与法律手册》(Oxford Handbook of Language and Law)。这是学界和出版界一个引人注目的事件。牛津大学出版社是世界上最好的、最有影响力的出版社之一;更重要的是,一个领域出版像《手册》一类的书,标志着这个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一定的发展程度。该书由彼得·蒂尔斯马和劳伦斯· 索兰合作主编,全书共642页,收录40篇论文[拙作《中国法庭话语》(Courtroom Discourse in China)有幸收录其中],共分“法律语言”(Legal Language)、“法律文本的解释”(The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Texts)、“多语与翻译”(Multilingualism and Translation)、“语言权利”(Language Rights)、“语言与刑法”(Language and Criminal Law)、“法庭话语”(Courtroom Discourse)、“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作者身份识别和欺骗”(Identification of Authorship and Deception)、“说话者识别”(Speaker Identification)等九大部分,基本上涉及法律语言研究的方方面面。

第二件事是今年4月在哈佛大学燕京学院举办的“作为活的语言的法律”工作坊。这是一次规模小、规格高、学科领域交叉性很强的国际高端论坛。工作坊由来自香港大学英文学院、正在哈佛燕京学院做访问学者的珍妮·梁(Janny Leung)教授组织,哈佛大学燕京学院全额赞助,共邀请11名学者,其中包括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著名人类学学者劳拉·纳德(Laura Nader)教授,国际知名法律语言学学者、美国布鲁克林法学院的劳伦斯·索兰(Lawrence Solan)教授,知名语言学学者、英国密德萨斯大学(Middlesex University)法学院艾伦·杜兰特(Alan Durant)教授,知名法律语言学学者、美国西雅图大学法学院珍妮特·爱因思沃斯(Janet Ainthworth)教授,美国芝加哥大学人类学教授贾斯廷·里奇兰(Justin Richland),正在哈佛大学研修的香港大学法学院马可·万(Marco Wan)教授,哈佛大学人类学阿萨德·艾哈迈德(Asad Ahmed)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人类学教授威尔玛·圣地亚易—伊里萨里(Vilma SantiagoIrizarry)教授以及作者本人。工作坊拟与国际一流出版社出版文集。

这两个例子分别从学术著述(出版)和学术活动两个方面说明了语言与法律研究在国际上的影响。

在国内,法律与语言的研究也有了新的进展。就研究范围和领域而言,我们现在不仅有法庭审判话语的研究,还有调解话语、警察讯问话语、监狱话语等的研究;除了汉语或者英语等语言的单语研究,我们还有中外法律语言的对比研究。就学术活动而言,我们有两个专门协会,每年定期开会,还举行规模较大的国际会议。就学术成果而言,最近几年出版了一批学术专著和数量可观的论文。相对说来,国内做法律语言研究的人,从事语言学的多些,因此研究成果偏重语言。这让法学领域的相关学者看了觉得不过瘾,有“两张皮”的感觉,因此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交叉性更强的研究。有鉴于此,《法律语言学译丛》还要继续出版。

2014年6月29日于寒舍抑扬斎

 
 
 
 

发布时间:201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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